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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中止总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

不动产法律咨询 | 组合员申请的中止总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一审及抗告均被驳回

本案例中,当事人以不动产法律咨询为基础,不仅使中止总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被驳回,之后组合员提起的抗告也全部被驳回,从而从根本上阻断了法律纠纷。

CONTENTS
  • 1. 请求不动产法律咨询的当事人
    • - 债权人的主张
  • 2. 通过不动产法律咨询制定反驳策略
    • - 不动产律师的主张① | 反驳发起要件不满足的主张
    • - 不动产律师的主张② | 反驳通知程序存在瑕疵的主张
    • - 不动产律师主张 ③ | 反驳议事法定人数不足的主张
  • 3. 不动产法律咨询协助结果,以驳回抗告的裁定终结纠纷
    • - 什么是中止大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
    • - 如需不动产律师的协助?

1. 请求不动产法律咨询的当事人

不动产法律咨询 中止总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 申请 驳回 抗告 纠纷

请求不动产法律咨询的当事人为A区域再开发整备事业组合,围绕在组合内部矛盾之后召开的临时总会,遭到组合员(以下称债权人)提出的中止总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申请。


若该行为保全申请被准许,不仅组合执行部将出现空缺,整个再开发事业也可能中断,情况十分重大,因此当事人从初期阶段起便寻找在再开发、重建案件方面经验丰富的不动产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在不动产律师的协助下,中止总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申请被驳回,但债权人对此不服,提起即时抗告,纠纷得以延续。

对此,当事人再次找到不动产律师进行不动产法律咨询,在应对抗告审的同时,就能够使组合运营正常化的切实法律应对方案获得了战略性协助。

债权人的主张

债权人组合成员主张,该临时大会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效力无法获得认可,并提出如下主张。

1. 提议要件不满足

主张未依法取得召集大会所需的组合成员十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且连提议人名单也未公开,大会召集本身在程序上违法

2. 通知程序的瑕疵

主张部分组合成员未依法收到大会召开的通知,且不存在关于大会日程变更的延期公告,大会程序整体无效

3. 议事法定人数不足

主张大会当天出席或提交书面决议的组合成员人数未满足章程规定的议事法定人数,决议本身无法成立

2. 通过不动产法律咨询制定反驳策略

不动产法律咨询 反驳策略制定内容

进行不动产法律咨询的不动产律师,先行制定了应对抗告审的策略,并一并研究了能够将组合运营空缺降至最低的方向。

不动产律师的主张① | 反驳发起要件不满足的主张

债权人一方对总会召集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主张在未获得组合员十分之一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召集了总会,且发起人名单也未予公开,据此认为存在程序上的违法。

对此,不动产律师明确指出,该总会并非由部分组合员发起召集,而是依据章程由组合执行部(组合长或职务代行者等有权人)主导召集的总会,并从逻辑上反驳称本案根本不适用组合员同意要件。

同时,律师指出发起人名单的公开并非《城市整备法》及章程规定的义务事项,并强调债权人一方的主张不过是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要件作了扩张解释。


律师还通过具体资料说明,总会召集的整个过程依据相关法令与章程,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属合法。

不动产律师的主张② | 反驳通知程序存在瑕疵的主张

债权人一方主张,部分组合员未收到召开总会的通知,且总会日程虽有变更却未就此另行公告,据此认为整个总会程序均属违法。

对此,不动产律师以召开总会的通知已通过挂号邮件方式向全体组合员发送为前提,系统地整理并提交了可确认发送记录与收件人信息的邮寄送达相关证明资料。

同时,律师还主张,即使部分组合员因个人原因未能知悉通知内容,这也不能视为组合的可归责事由,仅凭这一点并不能否定总会程序的效力。

不动产律师主张 ③ | 反驳议事法定人数不足的主张

债权人一方主张,大会当天出席的组合成员人数及提交书面决议的人数未达到章程规定的议事法定人数,决议本身无法成立。

不动产律师综合审查并核算大会出席人数与书面决议书的提交情况,通过数据和资料证明已充分满足章程要求的议事法定人数。

同时主张,已表决的各项议案事先已充分告知,组合成员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实质性限制。

3. 不动产法律咨询协助结果,以驳回抗告的裁定终结纠纷

经不动产法律咨询,法院驳回债权人的抗告,维持了原审裁定。

法院基于以下理由,再次未采纳债权人提出的中止大会决议效力的申请。

· 难以认定组合大会的召集及表决程序中存在足以中止大会决议效力的重大瑕疵

· 债权人主张的违法事由亦未得到充分释明

对此,当事人表示通过不动产法律咨询准确梳理了案件争点,并制定应对策略,最终得以取得期望的结果,并致以谢意。

什么是中止大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

中止大会决议效力的行为保全,是指主张大会所作决议存在程序性或实体性违法事由的一方(债权人)请求法院临时中止该决议效力的民事保全措施

该制度用于在本案诉讼(确认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进行期间,防止有争议的大会决议因执行而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

若要中止大会决议的效力,债权人组合成员一方须对以下要件作充分释明。

1. 大会决议存在重大瑕疵

2. 该决议一旦执行,存在发生无法恢复损害之虞

如需不动产律师的协助?

大会召集、通知、法定人数核算、延期公告等争点,在实务上属于需细致审查法律要件的领域,因组合内部的行政失误或资料不足而作出不利判断的可能性也无法排除。

因此,在此类程序性纠纷中,为明确梳理组合立场并证明其法律正当性,需要办理过大量不动产相关案件的不动产律师的协助。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办理过大量不动产、城市更新项目相关案件的不动产律师,就再开发、重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纠纷提供系统的不动产法律咨询。

▲ 大会召开前的程序审查及风险事前诊断

▲ 大会决议效力相关的行为保全应对

▲ 组合成员纠纷应对及沟通策略咨询等,就城市更新项目整体提供的不动产法律咨询

如您正面临上述情况的困扰,可向🔗不动产律师咨询不动产法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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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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