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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虐待儿童

虐待儿童徒刑 | 为虐待儿童加害人辩护并避免徒刑

请求协助就虐待儿童案件可能面临的徒刑进行辩护的委托人表示,其作为虐待儿童犯罪的加害人接受了调查。专业律师受托为委托人的案件辩护,成功避免其被判处徒刑。

CONTENTS
  • 1. 请求就虐待儿童徒刑风险进行辩护的委托人
    • - 委托人的请求事项
  • 2. 虐待儿童徒刑涉及的犯罪
    • - 虐待儿童的处罚幅度
  • 3. 为避免虐待儿童案件徒刑展开辩护的专业律师
    • - 收集CCTV视频
    • - 委托人对待孩子的态度
  • 4. 虐待儿童徒刑案件应对结果

1. 请求就虐待儿童徒刑风险进行辩护的委托人

以下是为避免虐待儿童案件被判徒刑而向本法律法人专业律师寻求协助的委托人的情况。


委托人是一名在托儿所工作的保育教师,其表示自己正因涉嫌虐待儿童而接受调查。

请求就虐待儿童徒刑风险进行辩护的委托人


案发当天,午餐准备工作比平时晚,委托人为营造安定的氛围,让所有孩子都趴下。

如果任由孩子们随意活动,可能会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因此这是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其间,委托人先让本案被害儿童坐到餐桌前,被害儿童因自己的行动受到限制而开始哭泣。


于是,委托人轻轻按住被害儿童的头部,让其再次采取趴下的姿势。


据称,被害儿童无力地向前倾,身体失去平衡,头部碰到了垫子地面。


被害儿童的父母得知此事后,认为委托人施加了外力,致使儿童的头部碰到地面,遂以虐待儿童为由提出刑事控告。

委托人的请求事项

面临虐待儿童案件徒刑风险的委托人请求帮助其避免被判处徒刑。


委托人承认自己为了让儿童趴下而用手接触了其头部,但表示仅施加了非常轻微的力量,因此深感委屈。


委托人知道,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一旦被认定涉嫌虐待儿童犯罪,将面临加重处罚,因此迫切希望避免因虐待儿童而被判处徒刑。

2. 虐待儿童徒刑涉及的犯罪

在涉及虐待儿童徒刑的案件中,🔗虐待儿童是指根据韩国《儿童福利法》,包括监护人在内的成年人对儿童实施损害其健康或福利,或者可能妨碍其正常发育的身体、精神、性暴力或残酷行为,以及儿童的监护人遗弃、疏于照护儿童的行为。


此处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岁的人,虐待儿童犯罪包括以下犯罪。


1. 伤害、特殊伤害、殴打、特殊殴打

2. 遗弃、酷使儿童

3. 非法逮捕、非法拘禁、非法拘禁致伤

4. 劫持、诱拐、人口买卖

5. 强奸、猥亵、类似强奸

6. 诽谤、侮辱等

此外,韩国《儿童福利法》严格禁止对儿童实施以下行为。


1. 买卖儿童

2. 性虐待行为

3. 身体虐待行为

4. 情感虐待行为等

虐待儿童的处罚幅度

对儿童实施情感或身体虐待行为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但委托人的情况可能根据以下条款,被加重处罚至7年6个月以下徒刑或7,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关于儿童虐待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7条(对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等的加重处罚) 第10条第2款各项规定的虐待儿童举报义务者,对其所保护的儿童实施虐待儿童犯罪时,可在该罪法定刑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加重处罚。

3. 为避免虐待儿童案件徒刑展开辩护的专业律师

专业律师为避免委托人因虐待儿童而被判处徒刑,提供了以下协助。

收集CCTV视频

专业律师与证据调查中心合作,收集了托儿所的CCTV视频。


专业律师根据该视频强调,在让被害儿童趴下的过程中把手放在其头部的行为虽然可能看起来略有不妥,但委托人在被害儿童突然哭起来后立即对其进行安抚,直至其停止哭泣。


委托人一直抱着被害儿童安抚其情绪,并主张自己的行为只是在管教无法安静坐着的被害儿童过程中出现的自然行为。

委托人对待孩子的态度

面临因虐待儿童被判徒刑风险的委托人,记录了自己所负责班级每个孩子的特点,并努力根据孩子们各自的特点提供相应的教育。


为证明这一点,专业律师将委托人平时随身携带的笔记本作为证据材料提交。


虽然委托人是一名临近退休的托儿所教师,但她一直比任何人都更重视儿童,始终将儿童放在首位开展工作。


专业律师据此说明,委托人此次行为并非虐待儿童,不过是教育儿童所采取的方式而已,并请求予以从轻处理。

4. 虐待儿童徒刑案件应对结果

虐待儿童徒刑风险应对结果

针对虐待儿童案件的徒刑风险进行应对后,审判庭对委托人判处了较轻的罚金刑


委托人作为儿童福利设施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原本可能因虐待儿童而面临较重的徒刑,但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得以避免被判处徒刑。


虐待儿童行为因会妨碍儿童的情感和身体发育,正受到严厉处罚。


因此,一旦受到相关指控,被判处虐待儿童相关徒刑的可能性较高,务必通过🔗预约法律咨询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如需帮助,请向能够由证据调查中心和专业律师提供一站式应对的本法律法人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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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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