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需要进行遗产分割抗辩的委托人

- - 什么是遗产分割审判?
- - 遗产中的特别受益是什么?
- 2. 为遗产分割抗辩制定的应对策略

- - 继承律师的协助 ① 证明生前存在遗产分割协议
- - 继承律师的协助 ② 抗辩特别受益及不当得利主张
- - 继承律师的协助 ③ 并行提出贡献份额反审判预备请求
- 3. 遗产分割请求被驳回,抗辩成功

- - 需要积极应对的继承纠纷
- - 大倫的案件处理系统
1. 需要进行遗产分割抗辩的委托人

就遗产分割事宜前来咨询的委托人,是在父亲与癌症抗争期间,多年来在医院诊疗、护理照料、生活费支出等方面全力赡养父亲的长子。
父亲认可委托人的这份付出,生前便整理好了遗产分割的方式,并制作了委托人与亲弟弟均已签名的确认书。
然而父亲去世后,亲弟弟突然申请遗产分割审判,提出了异议。
弟弟主张委托人擅自使用了从父亲名下账户中取出的现金,并以委托人此前受赠的车辆和现金也属于“特别受益”为由,要求分割遗产。
面对弟弟出乎意料的主张,感到慌乱的委托人为守护遗产,向律师请求了帮助。
什么是遗产分割审判?
就委托人的情况而言,随着父亲去世,其与亲弟弟成为了共同继承人。
继承一旦开始,根据韩国《民法》第1013条,共同继承人可以随时通过协议分割遗产。
但当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立时,根据韩国《民法》第269条,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韩国《民法》第269条(分割的方法)
②在无法以实物分割,或因分割存在显著减损其价额之虞时,法院可以命令拍卖该物。
遗产中的特别受益是什么?
在遗产分割中,特别受益可能成为核心争点。
特别受益是指共同继承人中的部分人从被继承人处获得的生前赠与或遗赠,其价额将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中扣除。
然而韩国大法院判例规定,并非单纯的赠与,而是应根据如下判断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特别受益。
韩国大法院1998年12月8日宣判97므513, 520, 97스12号判决
本案中,请求人(弟弟)也主张委托人所得的车辆及现金属于特别受益。
江陵继承专业律师制定了策略,以便能够反驳该财产与父亲的医疗费、生活费支出等相关,不符合特别受益的要件。
2. 为遗产分割抗辩制定的应对策略

在遗产分割审判中,继承律师不仅仅是反驳请求人(亲弟弟)的主张,还构建了多层次、综合性的抗辩逻辑。
继承律师的协助 ① 证明生前存在遗产分割协议
父亲生前制作的确认书中,包含了“商铺建筑归长子(委托人)所有”这一表述。
对此,各方当事人均已完成亲笔签名。
此外,以父亲去世后请求人通过短信再次确认“愿按父亲的意愿办理”等为依据,强力主张此前存在遗产分割协议。
继承律师的协助 ② 抗辩特别受益及不当得利主张
请求人主张,委托人生前受赠的车辆和现金应视为特别受益。
继承律师证明了该财产均为基于家业传承、生活费支援、医疗费支出等正当目的的使用,因此不能视为特别受益。
继承律师的协助 ③ 并行提出贡献份额反审判预备请求
委托人长期无偿经营父亲的店铺,并承担了医疗费等费用。
为此,继承律师主张,即使法院认可遗产分割,出于应当考虑委托人贡献程度的宗旨,也预备性地一并提出了贡献份额审判请求。
韩国大法院2014年11月25日2012스156,157号裁定
3. 遗产分割请求被驳回,抗辩成功

采纳了继承律师在遗产分割审判中所作主张的法院,以如下理由全面驳回了请求人的分割请求。
▷ 不存在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
▷ 对商铺的单独所有意思明确
此外,由于遗产分割请求已被驳回,法院对贡献份额的预备性反审判请求也未作判断,从而终结了审判。
需要积极应对的继承纠纷
本案并非单纯的继承份额之争,而是一起交织着生前分割协议、特别受益·贡献份额、继承缺格事由等复合争点的案件。
正如本案,继承纠纷在很多情况下无法仅凭法律条款得到解决。
由于其中交织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口头约定或具体情形,因此需要对生前的意思、财产管理明细、事前约定的有效性等进行综合举证。
因此,在发生继承纠纷或被提起诉讼时,获得继承律师的协助是明智之举。
大倫的案件处理系统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为准)运营着咨询专责律师制度,以便快速掌握案件的性质,并根据案件类型分配专业律师。
此外,并非由一人应对,而是以团队方式应对,通过持续的案件监控实时完善策略。
案件终结后,也以持续的定制化后续管理,支持委托人切实回归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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