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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追偿款

国家赔偿制度 | 被请求支付6亿韩元追偿款但促成驳回判决的案例

本案中,委托人虽因国家赔偿制度而被提起追偿款请求诉讼,但最终促成法院驳回诉请。针对国家提起的追偿款请求诉讼,促成法院驳回约6亿的全部追偿请求。

CONTENTS
  • 1. 就国家赔偿制度追偿款请求诉讼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 2. 什么是国家赔偿制度
    • - 国家赔偿请求的要件
    • - 赔偿请求程序
    • - 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 3. 国家赔偿制度追偿款请求诉讼应对
    • - 缺乏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明
    • - 国家的追偿请求违反诚信原则
  • 4. 国家赔偿制度追偿款请求诉讼结果,成功驳回

1. 就国家赔偿制度追偿款请求诉讼寻求帮助的委托人

因国家赔偿制度被提起追偿款请求诉讼的委托人经历

这是因国家赔偿制度被提起追偿款请求诉讼的委托人的经历。

本案始于身为公务员的委托人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组织内部矛盾,并因被指实施殴打而面临刑事诉讼。

案件概况:

受害人遭委托人等数人殴打,随后采取极端行为并遭受严重身体损伤。

针对此事,受害人一方向国家提出了国家赔偿损害赔偿请求。

损害得到认定后,国家支付了赔偿款。

国家虽先向受害人作出赔偿,但认为委托人应对该损害负责,遂提起追偿款诉讼。


国家在与受害人的诉讼中被认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将损害原因归于委托人,提起了追偿款请求诉讼。

国家(以下简称原告)基于以下主张,要求委托人分担约6亿损失中的一部分。

-委托人在履行职务期间实施殴打,导致受害人采取极端行为这一严重后果。

-委托人在刑事案件中被判有罪,属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节依据。

-因此,委托人应就国家先行赔偿的损害按一定比例承担追偿责任。

2. 什么是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给国民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代替该公务员个人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害的制度。

这是为落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和民主国家的责任行政而设立的机制。

国家赔偿规定于韩国《国家赔偿法》,保障普通国民因公权力遭受不当损害时,可以向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请求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请求的要件

下面介绍国家赔偿请求的要件。

1. 必须存在职务上的违法行为
公务员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令,并由此给国民的权利或法律利益造成损害。

2. 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主体并非公务员个人,而是国家。

3. 特殊情况下赔偿受到限制
例如,军人或警察在战斗或训练中受到的伤害,如果依据其他法令获得补偿,则不得另行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程序

1. 可以向赔偿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直接提起诉讼
受害人可以向赔偿审议委员会(隶属于韩国法务部的本部及地区赔偿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民事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诉讼。

2. 诉讼程序与普通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相同
即使以国家为被告,也没有另行设置的程序,而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

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自受害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经过3年
▶或者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5年,国家赔偿请求权即告消灭。

3. 国家赔偿制度追偿款请求诉讼应对

国家赔偿制度追偿款请求诉讼应对策略

当时需要应对依据国家赔偿制度提起的追偿款请求诉讼。

在国家赔偿制度及追偿款请求诉讼方面具有多次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开始为委托人制定应对策略。

缺乏对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证明

承办律师首先强调,韩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追偿要件“故意或重大过失”并未得到明确证明。

韩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赔偿责任)

①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公务员或者受托执行公务的私人在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令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依照《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应当依照本法赔偿该损害。

② 属于第1款正文所规定的情形,且公务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向该公务员追偿(求偿)。


然而,委托人出于帮助受害人适应职场生活的意图,仅对其脸颊施加了尚难称为殴打的有形力。

而且,委托人拍打受害人脸颊之日与受害人采取极端行为之时相隔约2周。

承办律师据此主张,委托人的身体接触并非影响受害人作出极端选择的因素,因此不能认定委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国家的追偿请求违反诚信原则

承办律师主张,原告的追偿款请求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允许

韩国大法院判例认为,即使因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所享有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已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如果国家基于“主张诉讼时效届满构成权利滥用”的判断履行了赔偿责任,则在不存在特殊情形时,国家再次向该公务员行使追偿权不符合诚信原则,因而不应得到允许。

本案中,原告在与受害人的民事诉讼中,以韩国《国家财政法》规定的5年诉讼时效及韩国《民法》规定的3年短期诉讼时效为依据,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法院认定该主张构成权利滥用而未予采纳,原告因此支付了损害赔偿金。

由此可见,国家无法主张时效届满而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形,属于依据诚信原则应限制其行使追偿权的事项。

尤其是,委托人在该案刑事审判一审中被判无罪,在上诉审中也是被告人中唯一获得宣告犹豫(暂缓宣告)判决的人,其参与程度明显较低。

这是无法认定被告积极主导本案的客观依据,也不属于韩国大法院判例要求的“例外允许行使追偿权的特殊情形”。

承办律师强调,综合上述情况,原告向被告请求追偿款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权利滥用,其请求不应得到允许。

4. 国家赔偿制度追偿款请求诉讼结果,成功驳回

在依据国家赔偿制度提起的追偿款请求诉讼中,促成法院作出驳回全部诉请的判决。

法院在判决主文中载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由此,针对委托人提起的约6亿追偿款请求诉讼被驳回,委托人得以顺利完成抗辩。

本案确认了即使在国家赔偿制度的结构下,如果未能证明公务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得要求公务员个人承担金钱责任。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护国民权利的重要机制,但由此产生的追偿款请求诉讼法律结构复杂,实际争议往往同时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

尤其是公务员或公共机构职员有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或者国家在赔偿损害后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时,需要细致分析以下要件并采取应对措施。

-是否已证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及主张权利滥用的可能性



此类案件难以仅依靠民法框架应对,需要综合审查韩国《国家赔偿法》、韩国《民法》、韩国《国家财政法》以及对刑事判决的解释等多项法令和判例。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国家赔偿制度相关多类诉讼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为委托人的案件提供定制化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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