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委托人向建设专业律师请求协助的经过

- - 被提起再开发组合设立无效之诉的委托人
- 2. 建设专业律师眼中本案的争议焦点

- - 组合设立许可的条件
- 3. 建设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 - 设立同意书效力的认定
- - 法定同意率未达标的解释
- - 土地等所有者人数的计算标准
- 4. 建设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 - 如果发生再开发及重建相关纠纷
1. 委托人向建设专业律师请求协助的经过
委托本所建设专业律师的委托人,在被再开发组合成员提起再开发组合设立无效确认之诉的情况下,为予以应对而请求了法律协助。
被提起再开发组合设立无效之诉的委托人
委托本所建设专业律师的委托人是再开发组合的代表,该组合当时正在推进再开发事业。
在事业初期阶段取得组合设立许可后,已完成施工方选定与管理处分计划的制定,并着手拆迁与搬迁程序。
然而,部分土地等所有者主张组合设立同意书的部分记载事项存在瑕疵,且未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同意率,提起了再开发组合设立无效确认之诉。
部分同意书存在必要记载事项遗漏或事后补充的情形,据此对事业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
由此导致事业推进受阻,委托人为进行法律应对而向建设专业律师请求了协助。

2. 建设专业律师眼中本案的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① 组合设立同意书的效力
即在组合设立同意书部分记载事项遗漏,或由第三方填写部分项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其效力。
这是实务中时常发生的问题,此时判断同意书有效性的标准至关重要。
② 土地等所有者人数
当包含国有地、公有地、设定地上权的土地等特殊类型的不动产时,如何将其反映到土地等所有者人数中,成为争议焦点。
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解释韩国《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与相关判例,准确梳理并加以说明的工作必不可少。
组合设立许可的条件
韩国《城市及居住环境整备法》第35条规定了设立再开发组合所需的法律要件。
设立组合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同意要件
该同意须确保全体土地等所有者的四分之三以上以及土地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由此方可取得组合设立许可。
2. 提交所需材料
※ 设立后的变更要件
但轻微事项无需全体大会决议,向市长·郡守等申报后即可变更。
若未满足法律要件,组合设立本身可能归于无效,并因此存在事业中断的风险,故所有程序均须严格遵守。
3. 建设专业律师的协助事项

建设专业律师着力于设立同意书效力的认定以及法定同意率未达标的解释等重要争议焦点,开展了确保法律稳定性并强调组合正当性的协助。
以此明确同意书的法律效力与同意率差异的解释,并着重于最大限度降低事业无效的风险,开展了如下协助。
设立同意书效力的认定
建设专业律师强调,即使设立同意书的部分记载事项为空白,该部分也并非必要记载事项,或可以事后补充。
主张提交至法院的设立同意书中虽有部分项目为空白,但因其并非法律上的重要事项,故同意书的效力不存在问题。
法定同意率未达标的解释
建设专业律师主张,即使以微小差距未达到法定同意率,由此产生的瑕疵也并不明显。
说明并非在法律上同意率未达标就会使所有事业归于无效,在同意率差距较小的情况下,存在可以解决该问题的法律程序。
土地等所有者人数的计算标准
建设专业律师为证明组合方所计算的土地等所有者人数标准的合理性,细致分析了相关法令与判例。
特别是以对国有地或设定地上权的土地的法律解释为基础,强调各所有者应被视为单一所有者。
▶ 韩国大法院2015年3月20日宣告2012두23242判决
4. 建设专业律师的协助结果,“胜诉”
经建设专业律师的积极协助,法院就与组合设立许可相关的法定同意率是否满足作出的判断支持了委托人。
据此,组合设立许可与事业实施计划的效力得以维持,避免了事业推进中断的情况。
如果发生再开发及重建相关纠纷

在再开发事业这类大规模项目中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十分复杂,一个失误或解释上的差异都可能使整个事业归于无效。
因此,建设专业律师的专业法律协助必不可少。
本所以对再开发、重建、城市整备事业的深入理解为基础,以因应不同情况的适当策略协助委托人。
此外,还从项目初期阶段起分析法律风险,对合同书拟定、同意书收集等环节可能发生的问题预先加以预测并制定应对方案。
如果就再开发及重建相关事宜发生法律纠纷,欢迎随时与🔗建设专业律师一同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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