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收到妨害业务罪控告状的经过

- - 什么是妨害业务罪?
- - 什么是诽谤罪?
- 2. 为防御妨害业务罪控告状提供的协助

- - 妨害业务罪相关应对
- - 诽谤罪相关应对
- 3. 妨害业务罪控告状应对结果,以不予移送结案

- - 妨害业务罪,需要专业律师协助的理由
1. 收到妨害业务罪控告状的经过

收到妨害业务罪控告状的经过如下。
委托人是主办该地区某展示活动的主办公司。
控告人在活动过程中因与竞争公司的矛盾违反了活动规则,并因此受到了清退处置。
然而在此过程中,控告人以“利用优越地位不当将其驱逐”为由,对委托人提起了妨害业务罪的控告。
此外,还以委托人在活动后诋毁其公司并散布虚假事实为由,一并进行了诽谤罪的控告。
收到控告状的委托人非常不安,寻找了处理过众多妨害业务控告相关案件的律师,向大倫律師事務所请求帮助。
什么是妨害业务罪?
妨害业务罪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或利用欺骗手段、强制力妨害他人业务时成立的犯罪。
该罪规定于韩国《刑法》第314条,其保护的不仅是单纯的经济活动,还包括在社会上持续进行的一切业务。
▶韩国《刑法》第314条
-以损害信用的方法或威力妨害他人业务的 →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损坏计算机、电子记录等或输入虚假信息给业务造成障碍的,也处以相同刑罚
▶欺骗手段
是指欺骗对方或使其产生错觉并加以利用的行为。
散布虚假事实也是其典型例子。
▶威力
是指压制或扰乱他人自由意思决定的力量。
不仅包括暴行、胁迫等有形的力量,还包括社会地位、经济与政治权势等无形的影响力。
-散布虚假事实、使用欺骗手段或威力
-存在他人的业务
-故意的妨害行为
什么是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公然指摘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虚假事实而成立的犯罪。
韩国《刑法》第307条(诽谤)
① 公然摘示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② 公然摘示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下停止资格,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韩国最高法院对张贴批评公寓入住者代表会议会长挪用管理费事实的横幅和帖子的居民作出了无罪意旨的判决。
韩国最高法院认为“所摘示的内容在重要部分属于真实事实,且认定具有公益目的”,撤销一审、二审判处罚金刑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并且认为“即便存在一些刺激性或夸张的表达,也可视为在评价公共业务执行者的道德性与素质过程中所作的意见表明”,判断其属于正当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本判例明确了:在以公益目的告知真实事实的情况下,不能以诽谤罪处罚这一点。
2. 为防御妨害业务罪控告状提供的协助

大倫着手为防御妨害业务罪控告状提供协助。
本案是妨害业务罪与诽谤罪同时成为争点的案件。
大倫律师向侦查机关重点说明了以下几点。
妨害业务罪相关应对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在活动现场施加了不当压力,但委托人当时并不在现场,作为主办方仅依据规约进行了正当处置。
此外,根据活动事前告知的规则书,明确载明了‘如不遵守上述公告,可采取清退措施’的内容。
控告人在活动现场诋毁其他公司、强买强卖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规则。
此外,控告人在活动现场的经营行为,是以诋毁其他公司代表或向消费者强行推销的方式进行的,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交易行为。
大倫律师强调,控告人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在社会上具有保护价值的正常业务,因此即便对其加以妨害,也不能成立妨害业务罪。
韩国《公平交易法》第45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有可能损害公平交易的行为,或使他人实施此类行为。
8. 不当妨害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行为
诽谤罪相关应对
控告人主张委托人向其他公司散布了诋毁控告人公司等的虚假事实,但对此完全没有客观证据。
大倫律师强调,仅凭单纯的推测或主观主张无法构成诽谤罪。
即便委托人曾作出‘对方违反规约而被清退’的发言,这也符合实际事实,或至少可视为为公共利益所作的评价乃至意见表达。
大倫律师主张,诽谤罪只有在存在‘摘示具体事实’时才成立,因此仅属意见、评价的发言不能构成犯罪。
3. 妨害业务罪控告状应对结果,以不予移送结案
妨害业务罪控告状应对的结果,侦查机关判断对委托人提起的妨害业务罪与诽谤罪均不成立嫌疑。
其结果,委托人获得了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决定,得以避免蒙受冤枉而受到刑事处罚。
妨害业务罪,需要专业律师协助的理由
如本案一般,即便依据活动规约采取了正当处置,对方仍以妨害业务或诽谤为由提起妨害业务罪控告状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类情况下,需要对▲妨害业务罪的成立要件 ▲诽谤罪中事实摘示与意见表达的区分 ▲是否认定公益性 ▲事前签订的规约、协议的效力等法理进行解释。
大倫律師事務所以积累了众多妨害业务罪相关案件经验的律师为中心,通过系统的法理审查提供量身定制的应对策略。
如果您收到妨害业务罪控告状而需要应对,欢迎随时寻求帮助。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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