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对外贸易法 | 因涉嫌违反对外贸易法被起诉的委托人

- 2. 对外贸易法 | 梳理相关法令

- - 违反对外贸易法实务Q&A
- 3. 对外贸易法 | 为违反对外贸易法委托人提供的二审协助

- - 强调自白与反省
- - 履行行政制裁
- - 说明实际利润规模
- - 主张质量与安全问题
- 4. 对外贸易法 | 违反对外贸易法,在二审中防御实刑及减少罚金

- - 如果需要防御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的帮助
1. 对外贸易法 | 因涉嫌违反对外贸易法被起诉的委托人
这是一位因涉嫌违反对外贸易法而被起诉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是一家从事制造与流通兼营、从海外进口零部件后在国内供货的中小企业及其代表。委托人因损毁、去除进口零部件的原产地标识后,如同国产产品一样进行供货而被起诉。
一审法庭认为这并非单纯的标识义务违反,而是可能存在欺骗交易对象之嫌的重大犯罪,判处委托人有期徒刑2年的实刑,并对法人判处罚金1亿韩元。
成为问题的行为是将产品表面标注的“Made in ○○”等原产地标签打磨、去除,这是对外贸易法明确禁止的典型违反类型。
2. 对外贸易法 | 梳理相关法令
对外贸易法是规范韩国进出口交易的基本法律。
其目的在于使国家间的商品与服务交易顺畅进行,同时确立公正的贸易秩序,并为国家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也就是说,可以将其理解为规定了企业与海外进行出口、进口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的法律。
▶对外贸易法主要内容
-进出口程序:特定物品或技术的出口、进口许可、批准、限制规定
-原产地标识:进口物品的原产地标识义务、禁止虚假标识
-贸易管理:对不公正贸易行为、倾销、补贴等的制裁
-产业保护:为国家安全、环境与保健、公共安全而设的进出口限制
-制裁规定:违反时的刑事处罚、罚款、停业等行政制裁
▶与对外贸易法相关的原产地标识典型违反类型
-虚假标识/误认标识:使其他国家产品看起来像国产等的标识
-损坏、变更:去除、损毁、变更已标注原产地的行为
-未标识:对负有标识义务的物品完全不进行原产地标识的行为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处罚程度(刑事+行政)
-刑事处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也可适用于法人)
-行政制裁:最高3亿韩元课征金(可视个案并处罚款、整改命令)
违反对外贸易法实务Q&A

Q. 哪些物品属于原产地标识义务对象?
A. 韩国关税厅规定的原产地标识对象物品如下。
-《对外贸易管理规定》附表8中列出的进口物品
-按HS四位编码品目标准,共1,224个中的674个(工业品501个、农水产品173个)
Q. 标识方法应如何进行?
A. 可以用“Made in 国名”、“原产地:国名”等以韩文、汉字、英文标识,且必须标注在消费者正常购买过程中容易看到的位置,采用不会被擦除的方式(印刷、刻印等)。
-“原产地:国名”、“国名产(産)”、“Made in 国名”、“Product of 国名”、
-“Made by 制造者的公司名、地址、国名”、“Country of Origin:国名”
-采用最终购买者能够容易辨识字号的正常字体
-标注在购买过程中容易发现的位置
-印刷、誊印、烙印、铸造、蚀刻、缝制或与之类似的方式
Q. 去除或涂盖已贴附的标签会怎样?
A. 这属于典型的损坏、变更违反行为,将成为刑事处罚(有期徒刑/罚金)及行政制裁(课征金等)的对象。
Q. 法人和代表可以同时受到处罚吗?
A. 可能性较大。行为主体(公司)与监督、决定主体(代表)均可能成为责任判断对象,因此法人罚金与代表刑事处罚可能并行。
违反对外贸易法原产地标识合规检查清单
□标识文字、位置、耐久性:“Made in 国名/原产地”,便于消费者辨识,采用难以去除、消失的方式 □供应链管理:海外合作企业的标签标准、照片凭证、出货前检查协议 □内部审批程序:介入标签变更、重新涂装、加工工序时必须获得合规审批 □凭证保管:保留交易明细、通关文件、包装照片、标签样品等审计追踪 □培训、审计:季度培训,定期及不定期抽样审计(含现场抽查) □发生违反时:立即停止出货 → 恢复原状(重新标识)、回收、通知交易对象 → 履行行政制裁并启动配合调查计划 |
3. 对外贸易法 | 为违反对外贸易法委托人提供的二审协助
涉嫌违反对外贸易法的委托人在一审中被判处实刑,承办律师立即提起了上诉。
大倫律师采取了尽可能突出量刑事由的策略。
强调自白与反省

委托人从侦查初期阶段起就承认了全部犯罪行为,并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诚实配合。
承办律师提交了委托人承认过错、为防止再犯而制定的新设内部规定及员工培训计划书等。
律师强调委托人正在深刻反省并竭力防止再犯,并请求从轻处理。
履行行政制裁
大倫承办律师强调了委托人已全额缴纳因违反对外贸易法而被课处的课征金与罚款这一事实。
律师强调虽然行政制裁与刑事处罚相互独立,但委托人为弥补过失作出了努力,并据此请求从轻处理。
说明实际利润规模
律师连同资料一并说明了:因违反对外贸易法,会计上的销售毛利被计得较高,但实际净利润并不大。
此外,还将为防止因犯罪行为导致交易对象损失扩大而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追踪、管理这一点作为证据提交。
主张质量与安全问题
承办律师强调产品本身在性能、安全方面没有大的差异。
特别是在原审公审时,检察官也曾释明称“经向受害公司确认,被告人进口的产品与国产产品在性能上没有差异”。
承办律师提出,由于产品无较大性能差异这一事实已由原审检察官确认,请求将其作为有利情节予以酌量。
4. 对外贸易法 | 违反对外贸易法,在二审中防御实刑及减少罚金
涉嫌违反对外贸易法的委托人通过二审成功撤销实刑并取得罚金减额。
这是二审法庭认为一审所判处的刑罚略为过重的结果。
损毁原产地标识的行为本身明显违法,因而处罚不可避免,但委托人已缴纳课征金与罚款、承认全部犯罪行为并深刻反省,以及在审判过程中制定了防止再犯的对策,这些均被综合予以酌量。
如果需要防御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的帮助
违反对外贸易法需要同时应对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
若难以就违法性进行争辩,量刑要素的梳理(事后措施、损失防御、实际利润说明、防止再犯体系)将左右结果。
如本案一样,从一审实刑、高额罚金转变为缓刑、罚金减额的背后,是初期策略的转变与细致的资料说明。
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案件多数是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同时进行,只有综合理解原产地规定、通关实务乃至企业内部合规,才能妥善应对。
大倫律師事務所由具有违反对外贸易法案件经验的律师,以及持有关税师资格的关税专业委员进行有机协作。
借此,作为韩国排名第9的律所大倫(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标准)的委托人,可以获得从通关与贸易规定解释、关税厅调查应对到企业内部守法监督体系构建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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