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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案例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仍获无罪判决

介绍协助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获得无罪判决的案例。委托人曾因在社交媒体上传播淫秽物品,被指控涉嫌违反韩国《信息通信网法》。

CONTENTS
  • 1. 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
  • 2. 传播淫秽物品罪概念说明
    • - 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要件
    • - 虚假影像物编辑及散布罪概念说明
    • - 虚假影像物编辑及散布罪成立要件
  • 3. 传播淫秽物品罪嫌疑委托人的疑问
    • - 受他人请求上传淫秽照片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吗?
    • - 没有传播意图且很快删除也会被处罚吗?
    • - 只要是裸照就一定会被判定为淫秽物吗?
    • - 上传本人裸照也可能被处罚吗?
  • 4. 传播淫秽物品罪嫌疑委托人案件协助
    • - 否认虚假影像物制作及散布嫌疑
    • - 淫秽展示内容与否之争
    • - 量刑资料提交
  • 5. 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判决

1. 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

这是一位因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向本法人请求协助的委托人的经历。

委托人通过某社交媒体,收到一名陌生人发来的消息,称想暂时放纵一下,询问能否帮忙上传自己的裸照。

委托人要求对方至少确认最基本的身份信息,对方便在自己的照片上标注姓名缩写后发了过来。

委托人收到的照片经过极其巧妙的编辑,以致无法察觉是合成照片,委托人自然误以为照片中出现的人脸就是要求发布照片的对方本人。

于是委托人将该照片上传到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过了一段时间后删除了照片,并向对方说明已完成删除。

但该照片是将本案被害人——一位知名网红的脸与裸照合成而成的淫秽物,被害人得知自己的照片被发布后,随即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虚假影像物制作及散布罪对委托人提起了控告。

因此,委托人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虚假影像物制作及散布罪,为免于处罚而向本法人寻求了协助。

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

2. 传播淫秽物品罪概念说明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对公然散布、销售、出租含有违反社会一般性道德观念的淫秽内容的表现物(照片、影像、文字、音响等),或通过信息通信网等予以传播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犯罪。

韩国《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第44条之7禁止通过信息通信网散布、销售、出租或提供淫秽的符号、文字、音响、图像或影像的行为

判例将淫秽物定义为刺激、挑动人的性欲,仅诱发性兴奋,且有损害健全性风俗或善良社会秩序之虞的物品

因此,并非只要具有煽情性或裸露程度较高就都属于淫秽物,而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判断。

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要件

▶客体:含有淫秽内容的物品或电子表现物

▶行为:散布、销售、出租、公然展示·放映、网络传播等

▶故意:行为人须在认识到属于淫秽物的情况下仍具有散布·传播的意思

传播淫秽物品罪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虚假影像物编辑及散布罪概念说明

本案委托人的另一项指控——虚假影像物编辑及散布罪,是指对将不存在的事实伪造为影像物,或以侵害特定人名誉或人格为目的,将影像物进行虚假编辑·合成制作后,再予以散布·分发·分享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犯罪

尤其近来,利用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合成特定人面部或身体的淫秽物成为问题,使这一犯罪受到关注。

根据韩国《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第14条之2,禁止对虚假影像物进行编辑·合成·加工后予以散布·销售·出租·提供,或公然展示或放映的行为

虚假影像物编辑及散布罪成立要件

▶客体: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影像物、经合成·编辑的影像物

▶行为:编辑、合成、加工后散布·分发·放映·展示等

▶故意:明知该影像为虚假仍意图传递给他人

“虚假影像物”并非单纯的图像篡改,而是指将实际不存在的事实表现得如同真实一般的影像物

尤其是可能损害性方面形象或特定人名誉的虚假影像物为主要对象。

一旦适用虚假影像物编辑及散布罪,将被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传播淫秽物品罪嫌疑委托人的疑问

下面来看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向本法人咨询的事项。

受他人请求上传淫秽照片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责任吗?

是的。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虚假影像物相关犯罪,并不会因为存在“他人的请求”而免责。

由于将实际实施传播行为的人视为处罚对象,即便是受他人之托而上传,只要按下了上传按钮,就可能被评价为“传播行为人”。

不过,若能证明并非故意、且不知该照片系第三人所有,则可能成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没有传播意图且很快删除也会被处罚吗?

一旦在发布的瞬间处于不特定多数人可公然接触的状态,传播行为便已成立。

因此,即便随即删除,主张未曾传播的说法也难以被采纳。

但传播时间短暂、不存在故意或营利目的这一点,在量刑阶段可能成为从宽·减轻的事由。

只要是裸照就一定会被判定为淫秽物吗?

并非必然如此。判例仅将仅诱发性兴奋、且有损害健全性风俗与社会秩序之虞的物品视为淫秽物。

因此,单纯的裸体或具有艺术·医学价值的照片不被视为淫秽物。会综合社会一般观念、拍摄意图、脉络等加以判断。

上传本人裸照也可能被处罚吗?

是的,可能会被处罚。许多人会想“这是拍摄自己而非他人的照片,为什么会有问题?”,但韩国《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规定,通过信息通信网散布“淫秽的符号、文字、音响、图像或影像”即可予以处罚。

该条款并不区分对象是他人还是本人。因此,即便是本人拍摄的裸照,只要上传到网络空间,也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

尤其是,在首尔某私立大学的网络社区上传自己裸体认证照片的大学生们接受了警方调查,其中部分人被以起诉意见移送检察院。

他们供述称“是因考试期间压力大而开玩笑上传的”,但警方认为即便只是单纯的玩笑,鉴于上传到了公然的互联网空间,传播淫秽物品的嫌疑仍然成立,因而予以移送。

4. 传播淫秽物品罪嫌疑委托人案件协助

本法人的性犯罪专业律师为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提供了如下协助。

否认虚假影像物制作及散布嫌疑

性犯罪专业律师就委托人的指控事实中,否认虚假影像物制作的嫌疑,承认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嫌疑,并以此展开辩护。

委托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只是应第三人的要求,将第三人主张为其本人照片而发来的照片,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短暂发布过而已。

因此可知,委托人完全没有进行编辑影像物等操作,而是将从第三人处收到的照片原样发布。

倘若要编辑虚假影像物,至少应当获取作为编辑对象的照片,而委托人对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

性犯罪专业律师强调,无论经过如何,委托人在从第三人处收到照片时,本应对照片中出现的人是否确为其本人加以核实,而委托人正在就这方面的欠缺进行反省。

通过上述辩护,委托人就虚假影像物制作及散布的嫌疑获得警方作出的证据不足、无犯罪嫌疑决定,仅就传播淫秽物品罪被移送检察院

淫秽展示内容与否之争

性犯罪专业律师围绕本案争点,即成为争议的照片是否属于向不特定多数人流通的淫秽展示内容,展开辩护。

所谓公然展示,须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接触到该照片,而委托人所发布照片的浏览量明显偏低,难以确认阅览该照片的主体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

委托人的社交媒体账号粉丝数量偏少,且并非广为人知的账号,因此也难以断定不特定多数人能够接触到委托人的发布内容。

此外,根据韩国大法院宣告的2006도3558号判决,所谓淫秽,是指在社会一般观念上刺激普通一般人的性欲、诱发性兴奋,损害正常的性羞耻心,并违反性道义观念的内容。

另外,根据韩国大法院宣告的2012도13352号判决,要将特定表现物认定为可成为刑事处罚对象的淫秽表现物,仅凭该表现物单纯与性方面的趣味相关而显得低俗或给人淫乱之感尚不充分,还须达到在社会一般观念下完全或主导性地仅诉诸性方面趣味,不具有任何文学、艺术、思想、科学、医学、教育价值,以过度且露骨的方式对性部位或性行为进行赤裸裸的表现、描写,从而可评价为损害、歪曲了作为应受尊重、保护的人格体的人之尊严与价值的程度

但在本案委托人所发布的照片中,女性所摆的姿势或从脉络上会令人联想到性行为的姿势均未出现,也完全没有露骨描写性行为等内容。

性犯罪专业律师综合这些方面,强调难以认定委托人是就淫秽性怀有故意而发布的。

量刑资料提交

性犯罪专业律师强调,本案委托人毫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并就本案照片发布行为真诚地进行反省。

另外,委托人通过辩护人尝试与被害人一方联系以达成和解,但因被害人一方期望的和解金额过高,最终未能达成和解。

但委托人就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事实,诚心诚意地传达了歉意与道歉信。

性犯罪专业律师为证明这一点,提交了犯罪经历查询书、悔过书、道歉信等作为量刑资料

5. 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判决

被指控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委托人判决

经性犯罪专业律师辩护,委托人就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得了无罪判决。

委托人曾因一时的失误面临可能被处以实刑的危机,但因有性犯罪专业律师的协助,得以免于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多发生于在不特定多数人可接触的空间发布,或传递给多数人的情形。

鉴于网络·社交媒体·社区的特性,在上传的瞬间即可能扩散至全世界,损害扩散被评价为十分严重。

法院对这种向大众传播的可能性予以严重看待,从而提高判处实刑的可能性。

另外,若在青少年有可能接触的媒介上传播,法院会以其对整个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为由作出严厉处罚。

因此,若在受到指控后不立即应对,不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还可能招致社会负面评价,故须尽快制定策略予以应对。

如果处于需要就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得协助的情形,建议进行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咨询预约

음란물유포죄 | 음란물 유포 혐의에도 무죄 판결

本内容以法务法人(有限)大纶 (法務法人(有限)大綸)实际办理的案例为基础,并作了部分改编,著作权归本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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