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性骚扰控告 | 案件经过

- 2. 性骚扰控告 | 性骚扰概念说明

- - 性骚扰的成立要件
- - 遭到性骚扰控告时的程序
- 3. 性骚扰控告 | 蒙冤时的法律应对要点

- - 性犯罪专业律师提供的协助
- 4. 性骚扰控告 | 警方调查结果为性犯罪不予移送

1. 性骚扰控告 | 案件经过
这是委托人的事例。委托人称,因性骚扰控告而涉嫌性骚扰,面临被处罚的危机,因此向性犯罪专业律师寻求协助。
委托人与本案性骚扰控告人A某曾互有好感并保持交往关系。
双方在数月内见面10次以上,一起吃饭饮酒,也曾多次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
事发当天,委托人与A某像往常一样共进晚餐,并一起饮酒至深夜。
酒局结束后,委托人准备回家,A某则提议再聊一会儿并前往汽车旅馆。

但在前往途中因琐事发生意见冲突,委托人一时情绪激动,用力抓住A某的手腕并将其拉向酒吧,致使A某手臂出现淤青。
此后,为继续交谈,双方先一起前往汽车旅馆,但进入房间交谈时,委托人在酒意作用下抓着A某的手腕提出发生性关系。
委托人称,鉴于双方平时一直保持经双方同意的关系,当时认为这是一个自然的提议。
翌日,委托人就酒后用力抓住A某手腕一事道歉,并希望妥善了结此事。
但此后,A某听说委托人开始与其他女性交往,便多次发送带有嫉妒意味的联系信息和威胁性消息,最终以涉嫌性骚扰及殴打为由控告委托人。
委托人一接到调查机关的传唤通知,便立即向性犯罪专业律师请求协助。
2. 性骚扰控告 | 性骚扰概念说明
韩国《刑法》第298条规定的🔗强制猥亵罪(性骚扰),是指通过暴力或胁迫侵犯对方性自由的行为。
其中,判断“猥亵”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实施了可能使被害人感到性羞耻或厌恶的身体接触,以及是否属于违背社会一般人健全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性骚扰的成立要件
构成性骚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 告知危害
过去要求存在达到使对方难以反抗程度的暴力或胁迫,但根据2023年9月21日韩国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判决,只要告知足以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危害,即可成立。
· 性目的
行为必须具有满足性欲或使对方产生性羞耻感的目的。
· 猥亵性
应判断是否属于社会观念上违背善良性道德的身体接触。
其中任何一个要件未得到证明,通常就难以构成性骚扰罪。
遭到性骚扰控告时的程序
性骚扰控告受理后,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
· 警方调查
当事人会收到以犯罪嫌疑人身份到案的通知。由于首次陈述会决定调查方向,因此由律师陪同十分重要。
· 移送检察院及进一步调查
如果警方认为存在嫌疑,将根据调查结果把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官可以要求补充调查或作出补充陈述。
· 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时将作出不起诉处分;嫌疑得到认定时则会提起公诉,并将案件移交法院审判庭审理。
3. 性骚扰控告 | 蒙冤时的法律应对要点
· 证明案发时双方关系的特殊性
通过信息、照片、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一直在合意的情况下保持亲密关系,并强调有关身体接触经过双方同意。
· 主张行为不具有猥亵性
需要说明,仅凭抓住手腕等行为,难以认定其属于足以使社会一般人感到羞耻的性行为。
性犯罪专业律师提供的协助
委托人认为难以独自应对案件,因此将案件委托给性犯罪专业律师。
性犯罪专业律师采取以下策略应对性骚扰控告。
· 获取关系证明材料
律师确认委托人与控告人过去曾见面及发生性关系10次以上,并获取双方平时的信息和通话记录,以此说明双方保持的是经合意的亲密关系。
· 分析监控录像及现场情况
律师收集并分析酒吧门前的监控录像,证明不存在委托人过度拉扯控告人手腕的情形。
· 强调行为不具有性目的
律师以专家意见和判例为依据,说明接触部位仅限于手腕,也没有抚摸、拥抱等具有性含义的行为。
· 准备陈述并陪同调查
警方调查前,律师对预期问题及回答进行了充分准备,并全程陪同调查,避免出现不利陈述。
4. 性骚扰控告 | 警方调查结果为性犯罪不予移送

警方综合判断认为,双方一直保持经双方同意的亲密关系;短暂抓住手腕的行为依照社会一般观念难以认定为性猥亵;该控告出于情绪动机的可能性较高。
最终,警方对性骚扰嫌疑作出“不予移送”的决定;殴打部分也因被害人表示不希望处罚且情节轻微而得到认可,委托人未受到刑事处罚,案件就此终结。
性骚扰控告案件需要审查双方关系的经过以及行为是否具有性含义,初期陈述会左右调查方向。
如受到不实的性骚扰嫌疑,应立即进行🔗法律咨询预约,并咨询性犯罪专业律师,提前固定证据并准备陈述,这是最为可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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