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因诬告陷害罪被控告的委托人

- -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案件经过
- 2. 应对诬告陷害罪处罚的辩护措施

- -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不成立策略① | 证明不存在故意
- -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不成立策略② | 驳斥“不起诉 = 虚假”的误解
- -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不成立策略③ | 保持审慎态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判断
- 3. 诬告陷害罪故意未获认定,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 - 诬告陷害罪的判断与处罚幅度
- - 如果您面临类似情况
- - 诬告陷害罪相关FAQ
1. 因诬告陷害罪被控告的委托人
委托人因诬告陷害罪被控告,该案源于其此前以强制猥亵嫌疑控告大学社团前辈一事。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案件经过

委托人称自己遭到大学社团前辈的不当身体接触,并申报了受害事实。
当时,委托人在事发后受到巨大冲击,并在身边朋友的建议下,向学校人权中心和警方申报了遭受强制猥亵的事实。
在此过程中,委托人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起了强制猥亵刑事控告。
然而,在侦查过程中,身为犯罪嫌疑人的前辈主张“只是在开玩笑,而且根本没有发生身体接触”,最终侦查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处分。
这一结果给委托人带来了巨大打击,但其心理创伤尚未消退,原为犯罪嫌疑人的前辈却反过来以“委托人用虚假事实控告自己”为由,以诬告陷害罪对委托人提出控告。
收到意料之外的反向控告通知后,委托人陷入了极度不安与恐惧之中。
尤其是其对曾代理前案的律师已经失去信任,因此认为此次需要更为彻底的法理分析与策略性应对。
于是,委托人在案件初期便将案件重新委托给本法律法人在侦查应对及诬告陷害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的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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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对诬告陷害罪处罚的辩护措施

承办诬告陷害罪案件的刑事专业律师明确设定了本案的核心争点。
也就是说,不能仅以案件被不起诉为由判断申报内容虚假,而需要围绕委托人在申报当时的认知和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法理审查。
刑事专业律师从案件初期便明确梳理了委托人当时如何认识实际情况,以及基于何种原因决定申报。
通过这一过程,律师以委托人不存在构成诬告陷害罪所必需的“故意作虚假申报”这一点为核心,制定了三项辩护策略。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不成立策略① | 证明不存在故意
诬告陷害罪的成立,不能仅以陈述内容与事实不符为依据。
韩国《刑法》第156条规定如下。
韩国《刑法》第156条(诬告)
也就是说,只有在“明知事实虚假,仍意图使他人受到处罚而予以申报”时,才会因本罪受到处罚。
对此,刑事专业律师仔细分析了委托人的陈述、短信及即时通信记录、事发后与朋友的对话内容等,梳理出足以使委托人相信自己确实遭受侵害的合理情况。
此外,律师强调委托人在整个警方陈述笔录中始终保持陈述一致,并从逻辑上阐明其完全没有作虚假申报的意图。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不成立策略② | 驳斥“不起诉 = 虚假”的误解
刑事专业律师指出,侦查机关有时会以犯罪不成立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为由,对申报人产生怀疑。
为此,律师积极援引了“不起诉处分”并不直接意味着虚假申报的判例法理。
大田地方法院2025. 4. 4宣判的2024고단966号判决要旨
刑事专业律师具体陈述了委托人在申报时感受到的恐惧与不适,以及其在身边人的建议下作出申报的经过,并说明申报行为本身属于正当的社会程序。
强制猥亵相关诬告陷害罪不成立策略③ | 保持审慎态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判断
刑事专业律师优先提出法理上的“诬告陷害罪不成立”主张,同时考虑到侦查机关可能无法充分接受委托人认知的情况,一并提出了酌情从轻因素。
∙ 强调完全没有作虚假陈述的意图
∙ 作为初入社会的新人,在侦查过程中承受了巨大心理压力
∙ 强调其仍就受害事实诉说冤屈
∙ 强调其遭受了难以恢复的精神痛苦
由此,刑事专业律师为防范可能出现的不利判断,同时采取法理与人性化应对,实施了多层次的辩护策略。
3. 诬告陷害罪故意未获认定,作出“不予移送决定”

刑事专业律师依据诬告陷害罪的法理要件提交意见书后,侦查机关综合审查了案发时的情况、申报经过及委托人陈述的一致性等。
最终,侦查机关认为难以断定委托人提交的控告内容在客观上属于虚假,尤其无法认定其具有诬告陷害罪所要求的“意图使他人受到处罚”的故意。
警方认可上述情况,对委托人作出诬告陷害罪无犯罪嫌疑(不予移送)决定。
收到不予移送通知的那一刻,长期忍受冤屈与不安的委托人流下泪水,终于松了一口气。
诬告陷害罪的判断与处罚幅度
诬告陷害罪成立于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等不利后果,而申报虚假事实或提出虚假控告的情形。
也就是说,仅仅对事实略有夸大,或在记忆不清的状态下作出陈述,并不会立即被认定为诬告陷害;只有存在“明知事实虚假,仍意图使他人受到处罚”的故意,才会认定犯罪成立。
此外,受害申报未被接受,并不意味着会立即构成诬告陷害罪。进行法律判断时,将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主要判断因素
∙ 申报的真实性
∙ 当时的认知状态
若委托人的诬告陷害嫌疑获得认定,其原本可能面临以下处罚,但在刑事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最终得以免受处罚。
处罚幅度
法条 | 处罚幅度 |
韩国《刑法》第156条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如果您面临类似情况
在性犯罪受害申报可能立即转变为“诬告陷害”的现实中,上述案件清楚展现了被害人申报的真实性与法律判断之间的界限,是一起具有意义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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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相关FAQ
A. 不会。强制猥亵等性犯罪案件即使以不起诉或无犯罪嫌疑处分结案,也不会立即转化为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的成立必须明确证明申报人具有“明知事实虚假仍予以申报”的故意。如果被害人确实相信自己遭到侵害并进行了申报,即使最终作出无犯罪嫌疑处分,诬告陷害罪也很可能不成立。Q. 申报遭受强制猥亵后,如果作出“无犯罪嫌疑”处分,会自动适用诬告陷害罪吗?
A. 诬告陷害罪成立于行为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而申报虚假事实的情形。也就是说,申报内容在客观上必须并非事实,并且申报人明知其虚假仍故意申报。仅有单纯的错误、误解或者对事实关系的主观判断差异,不构成诬告陷害罪。Q. 哪些情况下诬告陷害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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