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陷害伪证罪 | 案件概况

- - 原审法院的判断
- 2. 陷害伪证罪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 - 认定共犯共同被告人的证人资格
- - 以保障拒绝作证权为前提认定伪证责任
- - 认定陷害伪证罪成立
- 3. 陷害伪证罪 | 成立要件及处罚幅度

- - 应对陷害伪证嫌疑的策略
- 4. 陷害伪证罪 | 大倫的协助

1. 陷害伪证罪 | 案件概况
陷害伪证罪是指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同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不利处分之目的时成立的犯罪。
相较于普通伪证罪,其性质更为严重,被视为侵害刑事审判公正性和查明实体真实的重大犯罪。
尤其是在共犯案件或利害关系复杂的案件中,为逃避自身责任或将责任转嫁给他人而作出虚假陈述的,可能涉及陷害伪证罪。因此,其特点在于不仅审查陈述内容,还会综合审查陈述当时的意图和目的。

本案中,韩国大法院以作为共犯的共同被告人在诉讼程序分离后转为证人并作出虚假陈述时,是否成立陷害伪证罪为核心,综合判断了证人资格、拒绝自证其罪特权与伪证责任之间的界限。
被告人担任建筑公司的工务部长,涉嫌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与设计不同的方式施工,同时为加以隐瞒而篡改并提交现场照片等,以骗取工程款,因而与共同被告人一同被起诉。
此后,在共同被告人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作为证人出庭,声称自己曾收到实际并不存在的指示,并作出了意在确认共同被告人参与犯罪的虚假陈述。
问题在于,被告人既是共犯,也是共同被告人。
也就是说,同一案件的当事人通过程序分离成为证人时,是否也可能成立伪证罪乃至陷害伪证罪,是本案的核心争点。
原审法院的判断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陈述属于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的虚假陈述。
原审法院尤其注意到,被告人就共同被告人是否参与犯罪,具体陈述了实际并不存在的指示或事实关系,因而认定这并非单纯的记忆偏差或表达错误,而是故意作出的虚假陈述。
原审法院还认为,被告人以使共同被告人被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方向组织陈述,因此可以认定该陈述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即陷害目的。
此外,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依诉讼程序分离而以证人身份陈述,且已被告知享有拒绝作证权;既然其自愿选择作证,就应当对其陈述承担伪证责任。
据此,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成立陷害伪证罪并宣判其有罪。
2. 陷害伪证罪 | 韩国大法院的判断
韩国大法院在维持既有判例法理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判示。
认定共犯共同被告人的证人资格
韩国大法院判示,诉讼程序分离后,相关共同被告人不再是该程序的当事人,因此可以作为第三人成为证人。
这一判断以韩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何人均可成为证人”原则为基础。
以保障拒绝作证权为前提认定伪证责任
韩国大法院就与拒绝自证其罪特权相冲突的问题认为,如果韩国《刑事诉讼法》已保障拒绝作证权,且审判庭已告知该项权利,被告人就处于可以选择是否陈述的状态。
因此,在不行使拒绝作证权而选择作出虚假陈述时,该陈述并非受到强迫的陈述,而应被评价为自愿作出的虚假陈述,可以成立伪证罪。
认定陷害伪证罪成立
韩国大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事实认识错误,而是为了使共同被告人卷入犯罪而故意作出的虚假陈述,即可以认定其具有陷害目的,因此肯定陷害伪证罪成立。
最终,韩国大法院维持原审法院的有罪判断并驳回上告。
3. 陷害伪证罪 | 成立要件及处罚幅度
陷害伪证罪的成立,不能仅以存在虚假陈述为依据,还必须确认行为人作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并且明知该陈述为虚假。
除此之外,还必须认定行为人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不利处分的目的,即陷害目的 。
该目的应综合陈述内容、陈述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予以判断;在共犯案件等利害关系复杂的情形中,会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
类别 | 伪证罪 | 陷害伪证罪 |
法律依据 | 韩国《刑法》第152条第1款 | 韩国《刑法》第152条第2款 |
保护法益 | 司法活动的适当性 | 司法活动的适当性及个人法律地位的保护 |
基本行为 | 宣誓证人的虚假陈述 | 虚假陈述及使他人受到不利后果的目的 |
主观要件 | 明知陈述虚假 | 明知虚假及具有陷害目的(处罚意图) |
适用情形 | 一般证人陈述 | 共犯陈述、转嫁责任、诱使他人蒙受不白之冤等 |
处罚幅度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法律风险 | 歪曲事实 | 使他人承担刑事责任(严重侵害法益) |
根据韩国《刑法》第152条第2款,陷害伪证罪被评价为较普通伪证罪更重的犯罪,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反映了通过虚假陈述歪曲司法程序并试图将刑事责任转嫁给他人的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
应对陷害伪证嫌疑的策略
该判例要求在应对实际案件时作出以下战略性判断。
1)事先制定共犯案件中的陈述策略
共同被告人的陈述会同时影响自身刑事责任、他人责任以及伪证风险。
因此,应在证人出庭前周密规划陈述范围、陈述方式以及是否行使拒绝作证权。
2)判断是否行使拒绝作证权的重要性
拒绝作证权并非一项单纯的权利,而是可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的核心防御手段。
轻率陈述可能导致伪证罪,因此应当从策略角度判断是否作出陈述。
3)虚假陈述风险管理
以下要素同时存在时,陷害伪证罪成立。
- 虚假陈述
- 认识(故意)
- 使他人受到不利后果的目的
尤其在共犯结构中,针对他人的陈述可能直接被解释为具有陷害意图,因此必须细致审查陈述内容。
4. 陷害伪证罪 | 大倫的协助

陷害伪证罪是刑事诉讼整体程序与宪法权利相互交织的高难度领域。
尤其在共犯案件中,一项陈述就可能被评价为另一项犯罪,初期应对方向的设定会影响案件结果。
大倫律師事務所综合审查共犯结构案件中的陈述策略、是否行使拒绝作证权以及伪证风险分析,并设计应对体系,以避免刑事责任扩大。
同时,大倫律師事務所会按照侦查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事先审查陈述的法律效果,并以防止产生不必要刑事责任为方向制定辩护策略。
尤其对于陷害伪证罪等存在被追加起诉可能性的案件,需要采取统筹整个程序的战略性应对措施。
如果因涉嫌陷害伪证等而面临处罚风险,建议寻求由刑事专业律师、证据调查中心及电子数据取证中心等协作,为委托人的案件提出定制策略的韩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以韩国国税厅2025年增值税申报为准)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