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海上风电法施行的意义

- 2. 海上风电法主要制度变化

- - 海上风电发电委员会、实务委员会的引入
- - 选址方式的变化
- - 官民协议会的制度化
- - 经营者遴选方式的转变
- - 环境性评价作用的扩展
- - 项目实施程序的整备
- 3. 海上风电法施行的启示及实务应对

- - 大倫的协助
1. 海上风电法施行的意义

海上风电法于2025年制定,2026年3月施行令与施行规则一并出台后正式开始运作。
其最重要的特征在于,摆脱了以往将海上风电开发视为个别许可审批集合的思路,将从选址到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设计为一个统一的体系。
特别是海上风电不仅涉及能源政策,还与海洋空间利用、环境保护、当地居民接受度、产业培育等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因此使其能够在单一法律体系内加以协调,在制度设计层面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2. 海上风电法主要制度变化
海上风电法施行令及施行规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海上风电发电委员会、实务委员会的引入
首先,在政策决策结构方面,引入了海上风电发电委员会和实务委员会。
这是摆脱以单一部门为中心的许可体系,将协调多个部门与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结构予以制度化,可理解为旨在于制度内部解决今后项目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限冲突与利益冲突。
选址方式的变化
选址方式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以往是经营者各自确保用地并办理许可审批的结构,如今则引入了由地方自治团体申请预备地区、由国家对其进行审查的规划选址方式。
这被评价为一种制度性安排,旨在防止无序的选址抢占竞争,并在项目初期阶段就对环境性与空间适宜性进行审查。
官民协议会的制度化
此外,为事先协调与居民及渔业从业者之间的矛盾,将官民协议会予以制度化。
特别是规定居民代表与渔业从业者团体须占协议体的过半数,这可视为超越意见征集、要求实质性参与和达成合意的结构,今后一旦发生纠纷,有可能成为判断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经营者遴选方式的转变
经营者遴选方式同样从以许可为中心转变为以遴选为中心。仅满足法定条件尚不充分,还须就财务健全性、资金筹措能力等实际项目执行能力接受综合评价,由此形成了这样的结构。
这被理解为反映了海上风电项目需要长期大规模投资的特性。
环境性评价作用的扩展
环境性评价的作用也大幅扩展。已从环境影响审查扩展到对海洋环境、生活环境、电力系统接入的全面审查。
不仅如此,通过引入事先确定评价项目与范围的程序,环境性评价确立了作为直接影响项目设计本身的核心环节的地位。
项目实施程序的整备
同时,规定在实施计划批准阶段综合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这意味着程序的一元化。
据此,经营者须从初期阶段起就综合准备环境、施工、电力相关事项,行政机关也具备了可对其进行统一管理的结构。
与此同时,引入了费用分期缴纳制度,在缓解经营者初期资金负担的同时,通过开工前缴纳部分费用、竣工前全额缴清,以确保公益性费用回收的稳定性。
3. 海上风电法施行的启示及实务应对

此次海上风电法施行之后,监管运作的方式本身预计将发生变化。
过去重要的是逐阶段应对个别许可审批程序,而如今则要求采取从选址阶段起就综合考量居民接受度、环境性、项目执行能力的战略性方法。
特别是官民协议会的运营、环境性评价结果、经营者遴选过程中的判断标准,今后很有可能成为纠纷、行政审判或诉讼中的重要争点。
因此,经营者有必要从初期阶段起就对相关资料的一致性与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系统化管理。
此外,本制度具有由众多下位法令与行政标准加以具体化的结构,因此不仅是施行令、施行规则,持续关注今后告示及运营标准的变化也十分重要。
如今,海上风电项目已成为仅靠应对个别许可便难以推进的领域,需要具备涵盖选址战略、环境风险管理、居民协商乃至财务结构在内的综合应对能力。
今后在制度的实际运营过程中,各项程序是流于形式地运作,还是发挥实质性的协调功能,可能会使项目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相关动向进行持续检视。
大倫的协助
大韩民国排名第9的大倫律師事務所(依据25年国税厅增值税申报)凭借在能源、基础设施及监管应对领域积累的实务经验,为海上风电项目相关的全部阶段提供综合性法律咨询。
尤其在选址阶段的法律风险审查、官民协议会应对战略制定、环境性评价及许可审批程序审查、经营者遴选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应对,以及实施计划批准和施工阶段的监管风险管理等全过程中,均可提供实质性支持。
如您在相关方面需要具体的审查或应对,建议通过律师咨询来制定更为系统化的应对战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