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驾驶而被吊销驾照。如果行政程序存在瑕疵,则无效。
媒体 KBC光州广播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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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醉酒驾驶而被吊销驾照,但行政判决发现,如果程序不合法,驾照可能会失效。
上个月11日,中央行政申诉委员会决定撤销司机A针对警方吊销其驾驶执照的决定提起的行政申诉。
6月4日,A先生在一次醉酒驾驶打击行动中被抓,并提前收到吊销驾照的通知。
通知称,他们要在同月24日之前到最近的警察局提出意见。
然而,18日,比警方通知的意见提交日期早了6天,A先生的驾照注销程序就完成了。
A先生辩称“在要求出庭的日期之前处理案件是不公平的”。
此外,“在警方提交的声明的底部,有一份额外的声明,表明即使没有超过提交意见的期限,也有一份额外的声明,承认没有异议并同意行政处理,”他说。
对此,行政申诉委员会表示,“通知书中有询问是否同意处理的语句,但这是随意添加的,与规定的格式不同”,“A先生可能在没有完全理解其含义的情况下表示同意”。
他还指出,“道路交通法不承认声明文本等任意添加内容的例外”,“在提交意见截止日期之前做出的行政处理可以被视为程序上的缺陷”。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朴相范律师表示,“事先通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事人提供提出异议的机会”,并指出“警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行为违反了行政程序法第21条的规定”。
他接着强调:“声明最后的这句话也表明,作为嫌疑人的A先生不可能轻易拒绝警方表示同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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