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名乘客突然跳上铁轨的事故”……车站员工上诉后被判无罪
2024-12-05

车站工作人员A被指控职业疏忽造成伤害。
法院表示,“为了维持按时出发的义务……很难预测会发生事故。”
一名车站工作人员因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而因乘客突然跳上铁轨被火车撞到的事故而被起诉,一审和上诉法院都被判无罪。这是因为判断车站工作人员无法预测乘客的行为。
据法律界5日报道,大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驳回检察官对去年11月被指控犯有职业过失的车站工作人员A提出的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
A先生于2021年12月在火车站负责交通管制工作时,涉嫌疏忽乘客管制等注意义务,酿成事故。
当时,乘客B正前往月台,试图穿越铁轨时被火车撞倒。结果,B先生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检方认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A先生没有履行在路口控制乘客的职责,先进入车站房间。
A先生否认了这些指控,称他首先进入车站办公室的原因是执行铁路管制职责。当时,A先生独自一人进行乘客管制和铁路管制工作,但他强调,由于站台与站厅之间的距离太远,同时执行两项任务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此外,A先生还声称,预测事故的发生有困难。受害人是在铁轨上行走而不是在人行横道上发生事故的,即使控制得当,事故也无法避免。
一审法院作出了对A先生有利的判决。法院表示,“A先生之所以停止控制路口并提前进入车站办公室,是为了履行另一项准时出发的义务”,并补充道,“因此很难说存在违反工作注意义务的情况。”他继续说道,“在该地点发现了受害者的血迹,并有证词表明事故发生时受害者在远离铁路道口的铁轨上”,“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铁轨上,而不是铁路道口。”
检方提出上诉,但上诉法院也做出了同样的判决。上诉法院解释了无罪释放的原因,称“受害人被火车撞到的地方很可能是铁轨而不是铁路道口,因此A先生似乎不可能预见并阻止事故发生。”
在上诉审判中负责A先生的法律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纶的金石均律师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项的规定,起诉必须明确犯罪日期、地点和方法。”他补充说,“起诉书上写的地方是‘铁路道口附近’,但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地点是铁轨,所以起诉书上没有具体说明。”他补充说,“看来这些事实已反映在无罪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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