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组合员'主张以'不起诉合意'回应的住宅组合……法院"过度解释"
媒体 财经新闻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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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根据住房法,防止对失去当地住房协会资格的成员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是过度的。
5月21日,釜山地方法院民政第九庭50多岁的男子A先生针对地方住宅协会B提出的反诉中,以确认不存在工会会员身份为由,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A先生于2015年与B协会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2022年搬到父母家时失去了户主资格。随后,B协会于2023年对A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约2000万韩元的捐款。
据此,A先生提出反诉。这是因为,当您从一家之主转变为家庭成员时,您自然会失去工会会员身份。此外,还强调,没有义务缴纳会费,因为工会成员在决定缴纳会费的日期之前就失去了其身份。
工会反驳称,A先生无权提起诉讼。这是因为合同文件中写有“会员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丧失住房协会会员资格的,不得提出民事或刑事异议”。于是他主张应驳回A先生的诉讼。
法院做出了对 A 先生有利的裁决。关于分诉协议,法院解释说,“有理由认为,工会撤销工会会员资格时不能提出异议”,“很难将其视为禁止A先生声称自己已失去工会会员资格”。
A先生的代理律师、大纶律师事务所的郑佑荣律师表示:“A先生在失去户主身份的同时,也失去了工会会员资格和工会会员资格。但是,A先生通过审判寻求确认自己不存在工会成员的身份,从而避免缴纳会费的风险和焦虑,这是有利的。”
记者 权秉锡 (bsk730@fn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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