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金融科技监管下,未取得单独许可即运营简易支付服务会产生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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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正在开发简易支付系统,以便在自有平台上加入支付功能。我们正在研究不使用外部PG公司、而在内部处理支付流程的结构,但不确定这种方式是否属于需要单独许可的对象。由于部分功能已经实现,因此也需要确认一旦进入运营阶段是否会产生问题。这种情况下,我想了解判断是否属于金融科技监管适用对象的标准是怎样的。
金融科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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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支付服务根据其结构不同,可能属于电子金融业,未取得许可即运营的,可能会因违反金融科技监管而成为处罚对象。
尤其是介入用户资金流动的形态,适用相关法令的可能性较高。
《电子金融交易法》将接收用户资金处理支付,或发行·管理支付手段的情形规定为电子金融业。
此时可能属于电子支付结算代行业(PG业)或预付电子支付手段发行·管理业,需要在金融委员会登记。
如果未经此程序即运营服务,可能会以无登记经营为由,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此外,如认定违反金融科技监管,除刑事处罚外,还可能一并采取服务中止命令、停业等行政措施,从而对经营活动本身产生影响。
尤其是在支付过程中将资金保管一定期间,或直接设计结算结构的情形中,是否适用监管成为争点的案例较多。
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服务结构为基准,围绕资金流动是如何设计的、是否直接经手用户资金等方面进行审查。
据此可以判断是否属于电子金融业登记对象,或在必要时考虑通过与已登记经营者合作的方式来调整结构。
由此可见,简易支付服务根据运营方式不同,可能被归类为电子金融业,因此未取得许可即运营的,可能会导致违反金融科技监管,有必要对服务结构进行事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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