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著作权律师,可以作为设计受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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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自己设计的徽标和角色形象,想阻止有人擅自使用。 我想了解要被认定为设计需要什么条件,是否一定要注册。 若熟悉著作权的著作权律师或专家能尽快答复,将不胜感激!
著作权律师
A
相关咨询的解答
您好,我是著作权律师。 您就设计保护进行了提问,予以答复。
设计保护法中所说的 "设计"是指以物品的形状、 样式、 色彩或它们的结合引起视觉美感,且必须 以"物品"的形态实现才能受保护。
因此,像徽标或角色形象那样与物品性分离的视觉图像本身,不是设计保护法的保护对象。
但是,若角色形象以玩偶、 标签、 包装纸等特定物品的形状表现,则可以作为设计申请并注册。
其他情况下,一般依据著作权法受保护,著作权注册可以通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进行。
不过,设计权与著作权的保护要件与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准确判断本人的创作物能以何种法律受保护很重要。
特别是两种制度的界限模糊的情形很多,稍有判断失误,就可能无法正确行使权利。
因此,事先获得著作权律师的协助以减少法律风险为宜,请予参考。
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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