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国际知识产权 | 进出口通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 2. 国际知识产权 | 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申报

- - 商标权侵权判断标准
- 3. 国际知识产权 | 涉嫌侵权物品处理程序

- - 暂缓通关及通知
- - 强化依职权调查职能
- - 违反商标法时移送调查部门
- 4. 国际知识产权 | 进出口商应对方案

- - 进口侵权物品时的制裁措施
- 5. 国际知识产权 | 发现侵权物品时的应对方案

- - 运用贸易委员会调查制度
- - 权利人与进口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 6. 国际知识产权 | 事先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性

- - 企业利益保护,从通关环节开始
1. 国际知识产权 | 进出口通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为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必须充分了解进出口通关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旨在保护创作成果、商标、技术等无形资产。根据韩国《关税法》,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植物品种权、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国防产业技术等的物品禁止进出口。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转型及全球供应链发生变化,仿冒品、盗版品等侵权物品的流通严重威胁国际贸易秩序,因此各国政府为从源头阻止知识产权侵权,已从进出口通关程序阶段开始采取权利保护措施。
韩国依据《关税法》第235条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韩国《关税法》第235条规定“可以限制侵犯知识产权物品的进出口”。据此,韩国关税厅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暂缓通关、调查、没收等措施,以救济不公平贸易行为。

2. 国际知识产权 | 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申报

为保护国际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品种权等权利人须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会长或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提交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商标权侵权判断标准
是否侵权 | 主要内容 |
不侵权
| 韩国境内外商标权人为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公司关系、进口代理关系等同一主体关系时(如持有30%以上股份的最大出资人等) |
虽不存在同一主体关系,但韩国境内商标权人进口或销售在境外生产的正品时 | |
将韩国境内商标权人出口的物品重新进口至韩国境内时 | |
应境外商标权人的要求,将定制样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进口时 | |
无权利人进口商标权人以无处分限制为条件提供让与担保的物品时 | |
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相对方进口的正品,商标权人同意或许可通关时(提交规定表格时) | |
侵权 | 韩国境内商标权人全部在韩国境内生产指定商品时(包括韩国境内ODM方式) |
以境外ODM方式生产后进口时。但境外生产商已取得境外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许可时除外 | |
进口附有商标的零部件并进行组装或部分加工,生产HS编码前6位不同的成品时 | |
原本仅从事进口的主体开始生产,并向受托机构负责人申报开始生产事实之时起 | |
同时从事进口与生产的主体停止进口,并向受托机构负责人申报该事实之时起 |
3. 国际知识产权 | 涉嫌侵权物品处理程序

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向韩国关税厅厅长申请保护该权利。
该制度适用于进口商或出口商拟通关的物品被认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等的情形。
申请时应按照知识产权类型使用相应表格,通常须包括以下信息。
- 知识产权的登记号、有效期及权利人信息
- 涉嫌侵权物品的说明及识别方法
- 可用于判断是否侵权的样品、图片等对比资料
- 是否包括邮递物品、运入路径等
韩国关税厅将审查申请书,决定是否受理权利保护申请,并在必要时与权利人进一步协商或要求补充材料。
暂缓通关及通知
申请获受理后,如果海关当局认为已申报进出口的物品可能侵犯相关知识产权,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暂缓其通关。
此外,海关当局还会分别通知权利人、进口商及出口商。
在暂缓期间,权利人须说明该物品是否属于侵权物品,并采取提起民事诉讼等后续措施。
[暂缓通关及扣留物品]
海关关长可以对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已申报进出口物品及已申报运入保税区的物品暂缓通关并予以扣留。
尤其是下列侵权物品,即使货主提供担保并申请通关或解除扣留,也不予准许。
- 使用假冒商标或近似商标侵犯商标权的物品
- 非法复制品
- 使用近似品种名称、侵犯植物品种权的物品
- 使用近似地理标志、侵犯地理标志权的物品
- 使用已完成专利设定登记的发明、侵犯专利权的物品
- 使用近似外观设计、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物品
- 使用以不正当方式取得的国防产业技术的物品
强化依职权调查职能
即使权利人未另行提出申请,韩国关税厅也可以依职权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暂缓通关或予以扣留。
存在法院生效判决或韩国著作权委员会等机构对是否侵权出具鉴定意见、进出口商等书面确认属于侵权物品,或存在海关关长认可的其他情形时,将依职权暂缓侵权物品通关。
[海关关长认定侵权物品的标准]
违反商标法时移送调查部门
对于是否侵犯国际知识产权,将履行以下程序。
- 向韩国特许厅、国立种子院等相关专家征询是否侵权的意见
- 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专业人员、检测设施等信息
- 开展检查及样品采集并使用数码照片等
- 经知识产权侵权等决定审议委员会过半数赞成作出决议
此后,如已暂缓通关并确认属于侵权物品,将请求移送调查部门。
如果已请求移送调查部门,则在案件终结之前,即使进出口商提出要求,也不得销毁侵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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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知识产权 | 进出口商应对方案

从进出口商的角度看,如果已将侵权物品或涉嫌侵权物品运入韩国境内,则须在7日内(易腐物品为5日内)提交证明材料,说明该物品并非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如申请受理进出口申报或解除扣留,须提供相当于完税价格120%的担保。(中小企业为40%)
进口侵权物品时的制裁措施
从境外向韩国境内供应侵犯国际知识产权的物品,也属于不公平贸易行为之一。
进口侵权物品时,将受到以下制裁。
5. 国际知识产权 | 发现侵权物品时的应对方案
韩国关税厅暂缓通关后,权利人可以证明相关物品属于侵权物品,并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行为保全等。
由此可以采取从根本上阻止侵权物品流通,并可能进一步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措施。
如故意侵权获得认定,也可以提出刑事控告。
尤其是商标权、著作权等部分权利被规定为非亲告罪,因此即使权利人未提出控告,也可以进行刑事程序。
运用贸易委员会调查制度
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也可以向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下属的贸易委员会申请调查。
- 调查对象物品的HS编码及型号
- 被申请人涉嫌违法、侵权的具体内容
- 被申请人是否进出口调查对象物品
- 所请求的救济措施及其理由
备齐上述资料并向贸易委员会申请调查后,委员会将在20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并开展书面调查、实地调查及专家鉴定。
此后,如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将采取停止进口等措施,并作出责令改正、处以课征金等制裁。
权利人与进口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不过,在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也可能通过权利人与进口商之间的协商解决纠纷。
进口商否认侵权事实或说明侵权并非出于故意,并在一定条件下(禁止销售、销毁、损害赔偿等)与权利人达成和解的情形也较为常见。
此类和解既能节省费用和时间,也能有效保护权利,因此权利人也宜在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下考虑策略性的和解方案。
6. 国际知识产权 | 事先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性

对进出口商而言,判断是否侵犯国际知识产权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复杂技术专利、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或近似商标识别等领域需要高度专业的法律解释,因此权利人应尽可能提前提交清晰的对比资料,并与海关保持顺畅沟通。
此外,也可以为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预先登记相关信息。
主要品牌权利人及持有外观设计的企业还可以利用预先信息登记,从通关环节开始与海关合作追踪高风险企业,这也会有所帮助。
企业利益保护,从通关环节开始
国际知识产权是与企业能否在全球市场生存直接相关的资产,其保护应从国境通关环节开始。
如果权利受到侵害,应迅速同步准备民事与刑事程序,并由律师、专利代理师等专业人士协作制定举证策略。
本法人可由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关税律师、提供美国法咨询的外国律师(美国)以及处理过众多企业知识产权案例的专利代理师组成专项团队,为国际知识产权相关咨询及纠纷提供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