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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没有出轨证据就无法进行婚外情第三者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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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好像出轨了,但我找不到确凿的出轨证据。 我知道对方是谁,也大概知道在哪见面,可没有证据就无法进行婚外情第三者诉讼吗? 直接问就否认,手机也藏起来,没有收集的办法。 请告知一般人也能收集的证据有哪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出轨证据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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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第750条 等对婚外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即所谓 "婚外情第三者诉讼") 并非仅凭单纯的疑虑或情形便可提起, 须证明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确实存在不正行为方能成立。

即, 若不存在法律上可被认可效力的 "出轨证据", 即便提起诉讼,原告的请求也难以获得支持。

此类诉讼中法院判断的核心要素有以下三点。

① 婚外情第三者是否知晓对方配偶为已婚者

② 尽管如此双方之间是否持续存在不正行为

③ 原告是否因该不正行为遭受精神痛苦

为 证明 这 三点, 一般人 可 收集 的 证据 多种多样。

例如, 短信 或 通讯软件对话中 若 含有 示爱 或 隐秘 约会 的情形, 便可成为 非常 有力的证据。

此外, 进出 汽车旅馆 的照片、 车辆 行车记录仪 影像、 位置记录 等 也可 用作 佐证 不正行为 的情形 证据。

关于 精神 痛苦 的部分, 可 通过 抑郁症 诊断书、 咨询中心 记录、 家人 或 熟人 的陈述书 等予以证明。

尤其,婚外情第三者知晓对方为已婚男性这一事实,是获认定不法行为责任的必备要件(大法院 87므19 判决 参照)。

若无证明该知晓与否的资料,法院可能否定故意或过失,驳回损害赔偿请求。

据此,与对方对话中暗示或提及已婚事实的录音、 佐证已知晓婚姻事实的熟人陈述、 公文书或情形证据等,会成为重要的判断资料。

由此可见,没有不正行为实质证据而提起的婚外情第三者诉讼在法律上可能存在相当的局限,诉讼前应优先进行充分的 出轨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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