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起诉条件

- - 不正当行为的存在
- - 婚姻关系破裂
- - 造成精神痛苦
- - 诉讼期限与是否离婚
- 2.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 平均金额
- -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判断因素
- 3.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证明证据

- - 不正当行为证明材料
- - 精神痛苦证明材料
- - 证明对方知情及责任成立的材料
- 4.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受害配偶应对方法

- - 起草起诉状及向法院提交
- - 对方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调查
- - 开庭辩论日期
- - 判决宣判
- - 未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
- 5.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被告应对方法

- - 收到起诉状后的初步应对
- - 提交答辩状及构建抗辩理由
- - 考虑调解程序及和解
- 6.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核对清单

- - 离婚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起诉条件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行为时,针对该第三者,即“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民事诉讼。
这并非针对婚外情单纯采取的情绪化应对,而是依法追究破坏家庭的第三者责任的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韩国《民法》第750条)。
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② 不正当行为导致婚姻关系事实上破裂
③ 因此遭受精神痛苦
不正当行为的存在
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存在“不正当行为”。
不正当行为并非单纯的好感或交往,而是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必须存在足以被视为“违反夫妻贞操义务(韩国《民法》第826条)的行为”的性接触或亲密交往。
什么是贞操义务?
情形示例
▷ 长时间单独旅行
▷ 露骨表达爱意
但仅交换短信或朋友程度的会面,通常难以被认定为不正当行为。
此外,不一定必须证明双方发生过性关系,仅凭足以表明存在不正当行为的相关情形,也可能获得认定。
婚姻关系破裂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的重要争议之一,是不正当行为是否实际损害了夫妻的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只有存在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行为导致婚姻关系实质破裂,或至少对婚姻破裂产生影响的情形,才会认定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婚姻关系当时已经破裂,通常难以追究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责任。
例如,如果夫妻长期分居且婚姻生活实际上已经结束,便很难认为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不正当行为是婚姻破裂的原因。
韩国大法院判例也对这一点作出了判示。
韩国大法院2014. 11. 20.宣判,2011므2997
如果夫妻共同生活已经实质破裂,达到无法恢复的程度,即使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性行为,也不能将其视为侵害夫妻共同生活或妨碍其维持的行为,而且也不能认为该行为造成了配偶有关夫妻共同生活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损害,因此难以认定构成侵权行为。
因此,在不正当行为发生时婚姻关系是否仍在实质存续,是通过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的核心判断标准。
造成精神痛苦
要向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配偶必须证明自己因不正当行为遭受了精神痛苦。
由于精神痛苦难以直接证明,通常会综合考虑不正当行为的持续时间、反复性、内容及受害人的反应等因素作出判断。
诉讼期限与是否离婚
根据韩国《民法》第766条,可以在以下期限内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起算标准 | 期限 |
知道因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及加害人之日 | 3年以内 |
侵权行为发生之日 | 10年以内 |
此外,通过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一项独立于离婚的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离婚,也可以独立行使针对不正当行为所致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
2.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可以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会因案件的严重程度及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情形而异。
平均金额
通常较多被认定为500万韩元至3,000万韩元。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金并非固定金额,法院会综合考虑不正当行为的方式和后果、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介入程度及受害人的痛苦等因素,针对个案作出判断。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判断因素
法院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判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② 原告与配偶的婚姻期间
③ 不正当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具体程度
④ 不正当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严重程度
⑤ 夫妻的财产状况及生活水平
⑥ 是否有子女及是否抚养子女
⑦ 原告遭受精神痛苦的程度
3.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证明证据

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中,主要需要证明三项核心事实。
▷ 因该不正当行为遭受了精神痛苦
▷ 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知道丈夫已婚
下面将分类说明证明这三项事实所需的材料和方法。
不正当行为证明材料
要证明不正当行为的存在,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 需要具备足以认定“违反贞操义务”的客观情形。
主要证据 | 内容 |
短信、SNS对话 | 包含秘密约会、表达爱意等内容 |
照片及视频 | 进出汽车旅馆的情形、旅行中的亲密场面等能够推断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影像 |
通话记录及位置记录 | 深夜频繁通话、同时停留在特定场所的记录 |
第三者目击证言 | 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或配偶的熟人等在法庭上作出的证言 |
精神痛苦证明材料
精神痛苦虽然难以直接证明,但可通过以下情形获得认定。
:不正当行为是一次性的,还是持续、反复发生的
▷ 受害人的心理状态及反应
:抑郁症、压力、咨询记录、家人及朋友的陈述
▷ 婚姻关系的破裂程度
:分居、是否正在办理离婚程序、家庭矛盾的严重程度等
▷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前是否寄送内容证明
:已向对方告知精神痛苦的事实
证明对方知情及责任成立的材料
证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知道或应当能够知道对方配偶已经结婚,对于认定其侵权责任非常重要。
这是因为,如果婚外情第三者(女性)不知道该男子已婚,侵权行为可能不成立。
韩国大法院也对此作出了如下判示。
韩国大法院1987. 8. 18.宣判,87므19号判决
因此,如果无法证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已经知道或能够知道对方已婚,法院很可能否定其责任,所以必须确保取得这方面的证据。
主要证明材料
(证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知道对方已婚)
∙ 周围人员的陈述书或证言
(证明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知道对方已婚)
∙ 对方提到其配偶存在的录音或视频资料
∙ 公开的婚姻事实相关资料
(车辆内的家庭照片、家庭关系证明书、离婚申请书等)
∙ 其他能够表明其知道婚姻事实的间接证据
(例如:确认共同居住地、婚外情第三者(女性)表明知情的言论等)
4.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受害配偶应对方法

需要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的受害配偶(原告),应在各个阶段做好充分准备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起草起诉状及向法院提交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也是损害赔偿诉讼。
要提起诉讼,首先需要起草请求损害赔偿的起诉状。
起诉状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 能够证明婚姻关系仍在存续的内容
∙ 被告与原告配偶发生不正当行为的具体事实
∙ 婚姻破裂与不正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精神损害的内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
起草完成的起诉状,如果以离婚为前提,应提交至韩国家事法院;其他情况下,则应提交至韩国普通民事法院。
对方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调查
起诉状被受理后,被告应自收到起诉状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
据此,需要审查对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提交的答辩状,掌握其反驳理由和证据。
开庭辩论日期
在开庭辩论日期,双方会提出各自主张,也可能进行证人询问和证据调查等,因此应为此整理陈述内容并准备证人。
此时,提起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的原告,需要具体证明以下事项。
∙ 实施婚外情行为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知道丈夫已婚
∙ 原告夫妻的婚姻关系因婚外情行为而事实上破裂
∙ 原告因婚外情行为正在遭受精神痛苦
判决宣判
所有程序结束后,法院将综合证据和主张作出判决。
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后14日内提起上诉。
未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
即使法院已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婚外情第三者(女性)仍不支付,也可以向韩国家事法院申请履行命令。
履行命令,是指当事人根据家事法院判决等负有支付金钱等财产义务,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时,由家事法院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韩国《家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
收到履行命令后仍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婚外情第三者(女性)可能会被处以行政罚款并受到监置命令。
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 处以不超过1,0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 |
无正当理由连续3期以上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 在30日以内予以监置 |
此外,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拍卖处分取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5.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被告应对方法

被列为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的被告时,可能会感到委屈和慌乱。
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仍有充分的抗辩空间,根据应对方式,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被免除或减轻。
以下是被告可采取的主要应对步骤。
收到起诉状后的初步应对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首先要做的是准确掌握诉讼请求和事实关系。
应仔细审查起诉状的内容,确认以下要点。
• 如果存在不正当行为,双方以何种方式、以多高频率维持关系?
• 是否知道原告的丈夫已经结婚?
• 原告夫妻的婚姻关系在当时是否仍然存续?
如果不知道对方已婚,责任可能不会获得认定。
因此,最好记录能够证明自己不知道对方已婚的相关情况及当时的具体情形。
提交答辩状及构建抗辩理由
答辩状应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这是正式阐明本人立场的文书。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围绕以下理由构建抗辩逻辑。
▷ 主张不知道对方已婚,也没有办法得知
▷ 主张在不正当行为发生前,原告夫妻事实上已经处于分居或婚姻破裂状态
▷ 指出原告主张的精神痛苦有所夸大
此外,最好准备能够反驳原告主张的对话记录、第三者陈述及能够说明交往当时情况的资料等。
• 与原告配偶之间的消息及对话记录
• 能够证明原告主张与事实不符的收据或照片
考虑调解程序及和解
许多针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也会通过调解程序得到解决。
即使不正当行为被认定属实,也可以通过调整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或就支付方式达成协议,减轻诉讼负担。
如果希望尽量减少与原告之间的情绪对立并迅速解决,也可以考虑承认部分责任,同时提出减轻责任的事由,引导双方进行调解。
6.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 | 核对清单
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具有“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性质。
因此,取得能够支持相关主张的客观证据,并提前确认是否满足法律条件非常重要。
应通过以下核对清单,全面确认诉讼前后所需的准备事项。
如果是丈夫发生婚外情的受害配偶
▷ 是否已取得能够明确反映不正当行为发生时间及内容的KakaoTalk对话、短信、照片等证据?
▷ 是否存在能够表明对方知道自己的配偶已婚的相关情形?
▷ 自知道不正当行为之日起是否仍在3年以内?(确认时效)
▷ 是否有能够在诉讼中证明精神痛苦的陈述书、诊疗记录等?
▷ 向对方(婚外情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具有实际利益?
如果是被指为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被告
▷ 是否有资料能够证明不正当行为发生时两人事实上已处于离婚状态或正在分居?
▷ 是否存在双方已经明确或默示形成离婚意愿的相关情形(通话记录、短信等)?
▷ 是否有资料能够反驳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金额过高?
▷ 从不正当行为发生之日至起诉日之间是否已经超过时效?
▷ 是否有能够直接反驳相关行为属于婚外情的资料(会面性质、地点、期间等)?
离婚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离婚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证明不正当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起和应对诉讼到执行判决,可以在对婚外情第三者(女性)的索赔诉讼全过程中提供策略性协助。
如果难以独自准备诉讼,建议借助离婚专业律师的帮助,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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