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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教育厅校暴委结果不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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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二年级的孩子遭受校园暴力,茶饭不思,正在接受精神科治疗。可教育厅校暴委结果对加害学生只作出了第1号处分..实在令人无语。加害者常年欺负孩子,还勒索钱财。我想对教育厅校暴委结果不服,并采取刑事告诉、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等法律上能采取的一切措施,该怎么做呢?
教育厅校暴委结果
相关咨询的解答
您好。这里是法务法人大纶校园暴力专业律师。
就校园暴力事项而言,即使校暴委作出了决定,也设有可对其结果不服的法律程序。
正如您所说,若受害学生长期遭受欺凌与财物勒索,教育厅校暴委结果却仅对加害学生作出第1号处分,则完全有余地认为处分的轻重相较事实关系显著不合理。
首先,可通过提起行政审判,对教育厅校暴委结果不服。
行政审判委员会会重新审查原学校及教育支援厅阶段的判断是否适当,必要时可命令加强对加害学生的处分,或对受害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此外,若连行政审判结果也被判断为不当,则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分。
此时, 通过校园暴力专业律师的法理审查,证明"处分的裁量权逾越·滥用"、"程序上违法"、"事实误认"是关键。
就刑事程序而言,若加害学生勒索财物或实施暴行·胁迫的事实明确,则可以刑法上的强迫罪、暴行罪、恐吓罪等提起告诉。
即使是未成年的加害者,若其行为重大,也会认定刑事未成年人(满14岁以上)的责任,可能被移送少年保护审判。
就民事而言,可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可就受害学生所受精神痛苦请求抚慰金、治疗费、咨询费等,不仅加害学生本人,其父母(亲权人)也会因违反监督义务而承担共同责任。
此类案件具有学校·教育厅阶段程序与行政·刑事·民事程序并行的复杂结构,因此校园暴力专业律师的协助必不可少。
律师会以校暴委会议记录、陈述笔录、咨询记录、精神科诊断书等客观资料为基础,证明处分的不合理性,并战略性地应对,使复审及诉讼程序中受害学生的权益得到切实体现。
在当前这种情况下,①确保教育厅校暴委结果决定书以审查处分依据,②在向教育厅申请复审的同时,③并行准备刑事告诉及民事损害赔偿请求较为妥当。
法务法人大纶在校园暴力案件的全阶段(校暴委应对、复审·行政诉讼、刑事告诉、损害赔偿请求)提供以受害者为中心的综合法律服务,并为受害学生的精神恢复与法律正义的实现全程陪同。
另外,必要时与安保中心协作,也为受害学生提供安保服务,如需帮助,请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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