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集体谈判 | 近期讨论与制度变化

- - 用人单位概念的扩大与企业的应对必要性
- 2. 集体谈判 | 概念与法律意义

- - 宪法依据
- - 劳动组合法上的相关规定
- 3. 集体谈判 | 当事人与谈判结构

- - 对象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
- 4. 集体谈判 | 程序与多工会谈判结构

- - 复数工会谈判结构
- 5. 集体谈判 | 企业应核查的事项

- - 检查清单
- - 大轮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集团的应对策略
1. 集体谈判 | 近期讨论与制度变化
随着修订后的《工会与劳资关系调整法》(又名黄信封法)于2026年实施,人们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兴趣显着增加。
这一修订被视为可能特别影响雇主概念和集体谈判结构的变化。
事实上,该法生效后,分包商工会与主承包商工作场所谈判的要求迅速增加。
据就业和劳动部称,该法生效两天内,已有453个分包工会(约98,000名成员)要求与248个主承包商工作场所进行集体谈判。
此外,一些公司已经通过宣布谈判请求开始了集体谈判程序,而其他工作场所预计将接受可用性审查或由劳动关系委员会做出决定。
用人单位概念的扩大与企业的应对必要性
随着这项法律的修改对工作条件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公司的雇主责任范围正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尤其是在间接用工结构中,如果总承包人影响了分包工人的劳动条件,集体谈判责任能否得到承认,很可能成为未来劳资纠纷的重要判断标准。
与此相关,劳动关系委员会的程序,例如申请分离谈判单位的程序不断增加,自该法实施以来,相关案件不断提起。
由于最近的立法变化扩大集体谈判的结构和范围的可能性随着这一问题的提出,企业需要准确了解相关的法律标准和制度变化。
2. 集体谈判 | 概念与法律意义
集体谈判伊朗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就工资、工作时间和福利等工作条件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的程序。意味着。
这是一种许多工人通过工会集体决定工作条件的制度,而不是个别工人直接与雇主谈判。
宪法依据
大韩民国宪法明确保障集体谈判权。
大韩民国宪法第33条
①工人有权组织、集体谈判、采取集体行动以改善工作条件。
②身为公职人员的工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权组织、集体谈判、采取集体行动。
③法律规定的在大型国防公司工作的工人的集体行动权利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或承认。不,这是不可能的。
宪法第33条第一项规定了三项劳工权利,其中集体谈判权被视为改善劳动条件的核心权利。
劳动组合法上的相关规定
集体谈判制度在《工会与劳资关系调整法》中有具体规定。
工会代表有权代表工会或其会员与雇主或雇主组织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协议。
② 依第二十九条之二规定确定的谈判代表工会(以下简称“谈判代表工会”)代表有权为所有要求谈判的工会或工会会员与雇主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协议。
③ 经工会、雇主或雇主组织委托协商或签订集体协议的权限的人,可以在工会、雇主或雇主组织的委托范围内行使该权限。
④ 工会、雇主或雇主组织根据第3款的规定委托协商或签订集体协议的权限时,必须将该事实通知对方。
①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组织必须诚信协商签订集体协议,不得滥用职权。
②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组织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忽视协商或者签订集体协议。
③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必须采用企业、行业、地区协商等多种协商方式。支持当事人自主选择,促进集体谈判。
①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下简称“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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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忽视与工会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人签订集体协议或者其他集体谈判
3. 集体谈判 | 当事人与谈判结构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会代表有权代表工会或者其会员与雇主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协议。
这意味着集体谈判是通过工会而不是工人个人进行的集体谈判。
工会代表代表工会成员行使谈判权,并与雇主进行谈判。
集体谈判的对方是用户或用户组织没看到。
一般来说,以下实体被视为用户:
• 企业管理代表
• 在决定工作条件方面拥有实质性权力的人
如果工会要求协商,用人单位有义务善意参加协商。
对象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义务
集体谈判主要是与工作条件有关的事项它的目的是。
谈判主题 | 内容 |
国王 | 基本工资、津贴 |
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
福利待遇 | 福利制度 |
雇佣条件 | 人事及就业相关制度 |
工会法第三十条适用于劳工及资管。善意谈判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集体谈判。
此外,工会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忽视集体谈判的行为。不公平的劳工行为它被定义为。
如果违反此规定最高2年有期徒刑或最高2000万韩元罚款您可能会受到
4. 集体谈判 | 程序与多工会谈判结构
集体谈判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会要求协商时,将协商的日期、时间、地点、议程、代表等通知用人单位。
复数工会谈判结构
步骤 | 内容 |
步骤1 | 工会之间自主谈判代表的确定 |
步骤2 | 大多数工会代表 |
步骤3 | 如果没有多数联盟,则组成联合代表团。 |
5. 集体谈判 | 企业应核查的事项
当公司要求工会协商时需要审查法律义务和程序的情况可以放置在 .
特别是近期工会法的修订,提出了间接雇佣结构中的雇主责任、主体协商责任范围、协商单位分离申请等新的法律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导致不公平劳动行为的判决或与劳动关系委员会发生纠纷,具体取决于集体谈判请求如何回应或是否遵循程序。
因此,企业在提出集体谈判请求之前,需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标准和程序,并检查其谈判结构和应对策略。
检查清单
清单 |
|---|
工会提出协商要求是否按照法定程序 |
审查协商请求和协商责任的用户范围 |
区分工作条件和管理权,需协商 |
多工会工作场所是否采用单一谈判渠道? |
检查协商代表工会决策过程 |
审查拒绝或拖延集体谈判构成不公平劳工行为的可能性 |
劳动关系委员会程序的可能性,例如申请分离谈判单位 |
审查主公司是否认可其可用性并间接采用该结构 |
大轮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集团的应对策略
大轮律师事务所公司法组结合公司的劳资关系环境和业务结构,全面审查集体谈判相关的法律问题。
当出现谈判请求时公司律师、劳动律师、会计师等组成1至20人的工作组。我们根据公司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法律应对计划,包括确定可用性、审查谈判目标、制定谈判策略以及向劳动关系委员会作出回应。
此外,我们还提前排查近期劳动关系变化带来的间接用工结构、总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关系、多工会谈判结构等法律风险因素,支持企业劳资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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