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集体谈判 | 最新讨论与制度变化

- - 用人方概念扩大与企业的应对必要性
- 2. 集体谈判 | 概念与法律意义

- - 宪法依据
- - 韩国《工会法》中的相关规定
- 3. 集体谈判 | 当事人与谈判结构

- - 谈判事项与用人方的谈判义务
- 4. 集体谈判 | 程序与多工会谈判结构

- - 多工会谈判结构
- 5. 集体谈判 | 企业应检查的事项

- - 检查清单
- -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法律事务组的应对策略
1. 集体谈判 | 最新讨论与制度变化
随着2026年修订的韩国《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又称《黄色信封法》)开始施行,集体谈判制度受到广泛关注。
此次修法被认为可能对用人方概念和集体谈判结构产生影响。
实际上,该法施行后不久,分包企业工会向发包企业经营场所提出的谈判要求迅速增加。
据韩国雇佣劳动部统计,该法施行两天内,共有453家分包企业工会(会员约9万8千人)向248处发包企业经营场所提出集体谈判要求。
此外,部分企业在公告收到谈判要求后已启动集体谈判程序,预计其他经营场所将对是否具有用人方地位进行审查,或由韩国劳动委员会启动判断程序。
用人方概念扩大与企业的应对必要性
此次修法使对劳动条件产生实质影响的发包企业所承担的用人方责任范围成为重要争议焦点。
特别是在间接用工结构中,如果发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产生影响,其是否可能被认定负有集体谈判责任,今后可能成为劳资纠纷中的重要判断标准。
与此相关,申请分离谈判单位等韩国劳动委员会程序也有所增加,自该法施行初期起便已有相关案件被受理。
鉴于近期立法变化引发了集体谈判结构与适用范围可能扩大的讨论,企业有必要准确了解相关法律标准和制度变化。
2. 集体谈判 | 概念与法律意义
集体谈判是指工会就工资、工作时间、福利等劳动条件与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程序。
该制度并非由劳动者个人直接与用人方谈判,而是由多数劳动者通过工会集体决定劳动条件。
宪法依据
大韩民国《宪法》明确保障集体谈判权。
《大韩民国宪法》第33条
①劳动者为改善劳动条件,享有自主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及集体行动权。
②公务员劳动者仅限于法律规定的人员享有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及集体行动权。
③在法律规定的主要国防产业企业任职的劳动者,其集体行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限制或不予承认。
《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劳动三权,其中集体谈判权被视为改善劳动条件的核心权利。
韩国《工会法》中的相关规定
集体谈判制度在韩国《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会代表人为该工会或会员,有权与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协议。
②依照第29条之二确定的谈判代表工会(以下简称“谈判代表工会”)的代表人,有权代表提出谈判要求的所有工会或会员与用人方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协议。
③受工会与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委托,取得谈判或签订集体协议权限的人,可以在受托范围内代表该工会与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行使相关权限。
④工会与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依照第3款委托谈判或签订集体协议的权限时,应将该事实通知对方。
①工会与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应本着诚信原则认真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协议,不得滥用其权限。
②工会与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进行谈判或签订集体协议。
③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应支持劳动关系当事人自主选择企业、产业、地区谈判等多种谈判方式,并努力推动相应的集体谈判。
①用人方不得实施下列任何一种行为(以下简称“不当劳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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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与工会代表人或受工会委托的人签订集体协议及进行其他集体谈判的行为
3. 集体谈判 | 当事人与谈判结构

根据韩国《工会法》第29条,工会代表人有权代表工会或会员与用人方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协议。
这意味着集体谈判并非由劳动者个人进行,而是通过工会开展的集体协商。
工会代表人代表会员行使谈判权,并与用人方进行协商。
集体谈判的相对方是用人方或用人方团体。
一般而言,下列主体会被认定为用人方。
• 企业经营负责人
• 对劳动条件的决定拥有实质权限的人
用人方收到工会的谈判要求时,负有诚信参与谈判的义务。
谈判事项与用人方的谈判义务
集体谈判主要以劳动条件相关事项为对象。
谈判事项 | 内容 |
工资 | 基本工资、津贴 |
工作时间 | 工作时间、休息时间 |
福利待遇 | 福利制度 |
雇佣条件 | 人事及雇佣相关制度 |
韩国《工会法》第30条规定劳资双方均负有诚信谈判义务,因此用人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集体谈判。
此外,韩国《工会法》第81条第3项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进行集体谈判的行为规定为不当劳动行为。
违反该规定时,可能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4. 集体谈判 | 程序与多工会谈判结构
集体谈判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工会提出谈判要求时,会将希望进行谈判的日期与时间、地点、议题及代表人等事项通知用人方。
多工会谈判结构
阶段 | 内容 |
第1阶段 | 各工会自主确定谈判代表 |
第2阶段 | 由会员人数过半数的工会担任代表 |
第3阶段 | 没有会员人数过半数的工会时,组建联合代表团 |
5. 集体谈判 | 企业应检查的事项
企业收到工会的谈判要求时,可能面临需要审查法定义务和程序的情况。
特别是随着近期韩国《工会法》的修订,间接用工结构中的用人方责任、发包企业的谈判责任范围以及谈判单位分离申请等新法律争议相继出现。
在此类情况下,对集体谈判要求的应对方式或是否推进相关程序,也可能导致不当劳动行为认定或韩国劳动委员会争议。
因此,企业有必要在收到集体谈判要求前确认相关法律标准和程序,并提前检查谈判结构与应对策略。
检查清单
检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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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是否依照合法程序提出谈判要求 |
审查谈判要求所涉及的用人方范围及谈判责任 |
区分属于谈判事项的劳动条件与经营权事项 |
经营场所存在多个工会时,是否适用统一谈判窗口制度 |
确认谈判代表工会的确定程序 |
审查拒绝或拖延集体谈判是否可能构成不当劳动行为 |
是否可能启动谈判单位分离申请等韩国劳动委员会程序 |
审查发包企业是否会被认定具有用人方地位及间接用工结构 |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法律事务组的应对策略
大倫律師事務所企业法律事务组会结合企业的劳资关系环境与业务结构,综合审查集体谈判相关法律争议。
收到谈判要求时,由企业律师、韩国注册劳务师、会计师等组成1至20人的专项工作组,为企业提供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法律应对方案,包括判断是否具有用人方地位、审查谈判事项、制定谈判策略及应对韩国劳动委员会程序等。
此外,还会提前检查间接用工结构、发包企业与分包企业之间的责任关系、多工会谈判结构等近期劳动关系变化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因素,并协助企业开展劳资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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