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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劳动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是指用人单位妨碍劳动者团结活动的行为。不当劳动行为的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并可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CONTENTS
  • 1. 不当劳动行为 | 宪法保障的劳动者劳动三权
  • 2. 不当劳动行为 | 具体示例
    • - 何为用人单位违反公平代表义务?
    • - 工会运营费资助等考虑事项
  • 3. 不当劳动行为 | 救济制度及违反制裁
    • - 劳动委员会救济申请程序
    • - 紧急履行命令制度
    • - 向地方劳动官署提出陈情、控告、举报等
    • - 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简要梳理
  • 4. 不当劳动行为 | 应收集的证据材料

1. 不当劳动行为 | 宪法保障的劳动者劳动三权

不当劳动行为 宪法保障的劳动三权

不当劳动行为是指以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施加不利待遇,或用人单位对工会活动进行支配及介入的行为。

这是侵害劳动者正当劳动三权的一切行为,韩国《工会及劳动关系调整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明确禁止用人单位的不当劳动行为。

如有违反,不仅可通过劳动委员会获得救济,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劳动关系法的基础,也是维持劳资双方力量均衡的机制,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有必要准确理解其含义与程序。

2. 不当劳动行为 | 具体示例

根据韩国《宪法》第33条,劳动者享有自主的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及集体行动权。

对于禁止劳动者依此进行劳动行为或施加不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处2年以下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

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不当劳动行为如下。此类情形将成为不当劳动行为申报的对象。

  • 用人单位以加入工会为由予以解雇、惩戒
  • 以加入或退出特定工会为条件雇佣
  •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解散集体交涉
  • 用人单位支配、介入工会活动
  • 用人单位怂恿或诱导设立工会
  • 用人单位妨碍及禁止设立工会
  • 介入、妨碍交涉窗口单一化程序
  • 用人单位违反公平代表义务
  • 用人单位资助工会运营费及向工会专职人员支付工资

何为用人单位违反公平代表义务?

公平代表义务是指交涉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不得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参与交涉窗口单一化程序的工会或其会员进行差别对待的义务。

负有公平代表义务者原则上为交涉代表工会,但用人单位同样负有不得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工会间进行差别对待的义务。

工会运营费资助等考虑事项

在判断是否存在侵害工会自主运营或活动的危险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 运营费资助的目的与经过
  • 所资助运营费的次数与期间
  • 所资助运营费的金额及资助方式
  • 所资助运营费占工会总收入的比例
  • 所资助运营费的管理方法与使用去向

3. 不当劳动行为 | 救济制度及违反制裁

不当劳动行为救济制度及违反制裁

因不当劳动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劳动者或工会可向管辖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

劳动委员会通过对救济申请相关的调查与审问,对不当劳动行为作出判断,其后如成立,则向用人单位下达救济命令。

如果会员被解雇并向劳动委员会提出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则在中央劳动委员会作出再审判定之前,视为在职劳动者

劳动委员会救济申请程序

在填写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书后,向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者或工会应附上救济申请的证明材料等,将2份提交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地方劳动委员会。

救济申请书中应记载以下事项。

  • 劳动者的住址及姓名
  • 用人单位的住址及姓名
  • 不当劳动行为的具体事实
  • 拟请求的救济内容

此时,应自不当劳动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救济申请。(持续进行的行为则自其终止之日起3个月)

审判不当劳动行为的审判委员会由3名负责公益委员组成。

以全员出席及过半数赞成对不当劳动行为作出决议,并通报判定结果。

关于不当劳动行为的最新韩国最高法院判决(2023두41864号判决)

韩国最高法院就工会法救济申请期间3个月的计算,针对“持续进行的行为”提出了新的法理。

即阐明,如因用人单位的人事考核、漏评晋升等导致的工资不利待遇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则可判断为一个持续的行为,从而可以提出救济申请。

紧急履行命令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中央劳动委员会的不当行为救济命令并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可依中央劳动委员会的申请,命令其在判决确定之前履行救济命令的全部或部分

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可撤销该决定。

向地方劳动官署提出陈情、控告、举报等

因非法资助运营费、违法的团体协约等不当劳动行为而受害的劳动者或工会,可通过向韩国雇佣劳动部提出陈情、控告等方式,要求处罚用人单位。

此时,可与劳动委员会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并行

借此,可就恢复原职的人事任命、支付未付津贴等下达纠正指示。

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简要梳理

4. 不当劳动行为 | 应收集的证据材料

证据类型

不当劳动行为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的发言·指示

上司怂恿退出工会发言的录音、面谈及会议记录

电子资料·书面

电子邮件、短信、公司内部通知、人事任命书

对比资料

与其他职员的人事·惩戒对比表、工作考评资料

工会内部资料

会议出席簿、交涉要求书、交涉记录、活动照片

证人陈述

同事职员·工会干部的陈述书、事实确认书

不当劳动行为制度是实现宪法所保障的劳动者基本权的必要机制,对于劳资关系的均衡与信赖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用人单位为合理且正当地行使人事权,应彻底审查可能被误认为不当劳动行为的各项措施;工会一方为维护自身权利,也需理解劳动委员会制度与判例走向,在预计会受到不利待遇时须迅速应对。

此外,对于以违法的工会活动或违法的争议行为为由作出的解雇判断,可能是需要以劳务士及劳动专业律师的视角进行分析的事项。

此时,劳动者既可依工会法提出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申请,也可依劳动基准法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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