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出口管制 | 概述

- - 对进出口企业的重要性
- 2. 出口管制 | 主要风险及处罚力度

- - 对外贸易法
- - 原子力安全法
- - 关税法
- - 关于南北交流合作的法律
- - 防卫事业法
- 3. 出口管制 | 大倫的事前·事后协助体系

1. 出口管制 | 概述

所谓出口管制,是为限制和管理商品、软件、技术等的出口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它将可能被转用于军事用途、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恐怖活动等有害目的的品目、技术指定为管制对象,并要求出口者在将其运往海外时须事先取得政府机关的许可。
这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国际和平的核心制度性机制。
对进出口企业的重要性
出口管制并非仅是国防、核能企业才需面对的问题。
凡经营半导体、通信设备、无人机、光学仪器、软件等民用但可转用于军事的两用(Dual-Use)品目的企业,均属规制对象。
若未经许可出口,或未妥善确认最终用户,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
2. 出口管制 | 主要风险及处罚力度
出口管制并非单一法律,而是根据品目与性质分别适用多部法令的结构。
出口企业须首先准确掌握自身品目受哪部法令规制。
法令 | 主管部门 | 主要管制对象 |
对外贸易法 | 产业通商部 | 战略物资、两用品目及技术的出口、再出口与转移 |
原子力安全法 | 原子力安全委员会 | 原子力专用品目、核物质及相关技术 |
关税法 | 财政经济部、关税厅 | 进出口申报与通关环节全过程 |
关于南北交流合作的法律 | 统一部 | 对朝鲜物品运出、交易与合作事业 |
防卫事业法 | 防卫事业厅 | 国防物资、国防科学技术的出口与中介 |
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是韩国出口管制的基本法,由产业通商资源部长官指定、公告的战略物资及两用品目,欲出口者须事先取得出口许可。
设有由出口者自行判定是否属于战略物资的自我判定制度,以及委托专门机构判定的专门判定制度,出口者必须确认最终用户与最终用途。
即便是未被指定为战略物资的品目,若存在被转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开发等的可能,也须取得情况许可。
违反行为 | 处罚力度 |
无许可出口战略物资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物品价格5倍以下罚金 |
无许可出口情况许可对象物品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物品价格3倍以下罚金 |
以虚假、不正当方法取得出口许可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物品价格3倍以下罚金 |
未经批准进出口限制物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违反移动中止命令或妨碍移动中止措施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1亿韩元以下罚金 |
行政制裁(进出口限制) | 3年内限制战略物资进出口 |
行政制裁(罚款) | 处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并处教育命令 |
原子力安全法
原子力安全法通过出口许可严格管理,以防止核物质与原子力相关品目、技术被转用于核武器开发等。
原子力安全委员会负责NSG(核供应国集团)Part 1原子力专用品目的出口许可,并审查进口国政府不拥有核武器的保证、是否履行IAEA安全保障协定等。
违反行为 | 处罚力度 |
无许可、无登记的使用、持有、经营行为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违反停止命令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关税法
关税法规制进出口申报与通关环节全过程,在出口管制方面,对未申报进出口、虚假申报、走私进出口等行为设有严厉处罚的规定。
未申报出口禁止出口物品、伪装为虚假品目出口等,是典型的违反类型。
违反行为 | 处罚力度 |
出口或进口禁止出口物品的情形(走私进出口) | 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7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未经申报进口物品的情形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关税额10倍与物品原价中较高金额以下的罚金 |
以虚假申报出口的情形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逃漏额5倍与物品原价中较高金额以下 |
没收 | 没收走私进出口物品全部 |
关于南北交流合作的法律
南北交流合作法规制南北韩之间的交易、合作事业与人员往来,对朝鲜物品的运出、运入须取得统一部长官的批准。
通过迂回交易向朝鲜运出物资也可能属于本法的规制对象,在海外发生偶发性接触时也可能产生申报义务。
违反行为 | 处罚力度 |
未经批准运出、运入物品的情形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未经批准实施合作事业的情形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3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违反批准条件(访朝、运出入、合作事业、运输装备等) | 处300万韩元以下罚款 |
防卫事业法
防卫事业法严格规制国防物资及国防科学技术的出口与中介。
欲经营国防物资出口业务须向防卫事业厅申报,且每次单独出口时均须取得防卫事业厅长的许可。
尤其当韩国产国防物资中含有美国产零部件、技术时,可能还须另行取得美国ITAR的再出口许可,因此须同时遵守国内法与海外出口管制规范。
违反行为 | 处罚力度 |
泄露、盗用在履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秘密的情形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监禁,或处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未经申报经营主要国防物资出口业务或虚假申报的情形 | 处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未经许可取得国防企业经营支配权的情形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5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撤销国防企业指定、限制投标参与资格(行政制裁) | 根据违反程度差别适用 |
3. 出口管制 | 大倫的事前·事后协助体系

违反出口管制不仅涉及国内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还可能同时面临美国BIS、OFAC等海外当局的调查与制裁,属于复合风险领域。
尤其战略物资、国防物资、对朝交易因多部法令与国际规范重叠适用,一笔交易同时构成多项违反的情形并不少见。
事前预防
∙ 构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体系
∙ 国内出口管制法令与美国EAR、ITAR等海外出口管制规范的交叉审查
∙ 构建出口管制内部合规项目及员工教育咨询
事后应对
∙ 应对出口管制违反相关的刑事侦查及两罚规定
∙ 就进出口限制等行政制裁处分提供不服程序支援
∙ 应对美国BIS、OFAC等海外当局的出口管制违反调查
∙ 应对对朝交易、合作事业相关的南北交流合作法违反侦查
违反出口管制在交易实施后往往导致难以挽回的结果,因此在出口合同审查阶段,或在收到调查启动通知后立即应对最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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