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对朝合作 | 概念与国际通商特性

- - 适用法律与监管体系
- 2. 对朝合作 | 主要业务类型

- - 韩朝贸易业务
- - 韩朝来料加工业务
- - 合营、合作、独资投资业务
- - 旅游、文化、社会合作业务
- - 基础设施及经济特区业务
- 3. 对朝合作 | 对朝制裁与跨境合规

- - 联合国制裁与单边制裁的并行
- - 制裁对象尽职调查与合同结构
- 4. 对朝合作 | 投资、贸易、来料加工推进程序

- - 实务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 - 大倫的协助
1. 对朝合作 | 概念与国际通商特性

对朝合作是指在大韩民国与朝鲜之间进行的经济、社会文化合作的整体。
代表性的合作包括韩朝贸易、朝鲜地区投资、合营与合作项目、来料加工交易、旅游及文化合作、人道主义援助,以及铁路、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合作项目。
对朝合作从表面上看可能像是一项区域合作项目,但其结构与一般的海外投资存在很大差异。
· 由于交易对方为朝鲜机构或与朝鲜相关的法人,政治、外交、安保要素会直接反映在项目结构中
· 在联合国及主要国家的对朝制裁持续的情况下,不仅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就连结算、保险、运输、金融机构审批、经第三国的交易都属于制裁审查的对象
对企业而言,在研究业务机会之前,首先应确认该项目是否为可执行的结构、是否不存在违反制裁的可能性,以及能否确保政府审批与资金回收的路径。
适用法律与监管体系
对朝合作项目并非仅由一部法律加以规范。
国内法、南北关系特殊法、国际制裁、外汇与通关监管,以及与投资结构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会同时发挥作用。
区分 | 主要内容 |
《南北交流合作法》 | 韩朝间物资出入、访问、合作项目审批等基本法律制度 |
《南北关系发展法》 | 南北关系的基本方向与国家政策框架 |
《南北合作基金法》 | 南北合作基金的运营及韩朝经济合作保险等 |
《外汇交易法》 | 汇款、货款结算、外汇出入结构的审查 |
《对外贸易法》及出口管制 | 战略物资、管制品目、出口审批问题 |
《国家保安法》等 | 对朝交易的界限及刑事风险审查 |
联合国安理会制裁 | 对朝物资、资金、运输、金融限制 |
美国、欧盟、日本单边制裁 | 美元结算、第三国交易、海外金融机构关联风险 |
以《南北交流合作法》为核心的结构
《南北交流合作法》是对朝合作实务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范韩朝间物资出入、人员往来、合作项目审批、访问审批、支付及收款程序等。
因此,与朝鲜的贸易、来料加工、旅游、投资、文化合作等大部分个别项目,都应首先审查《南北交流合作法》上的审批或申报结构。
对朝制裁与措施并行的结构
对朝合作即便在国内法上可行,也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执行。
若对朝项目触犯联合国制裁或美国、欧盟等的单边制裁,则可能出现金融机构拒绝结算、无法投保、拒绝装运、第三国交易被切断、次级制裁等风险。
因此,企业应同时审查“国内获批的可能性”与“是否触犯国际制裁”。
2. 对朝合作 | 主要业务类型
对朝合作并非单一形态,而是以多种方式推进,且适用法律、所需许可、制裁风险、合同结构会因业务类型而异。
韩朝贸易业务
韩朝贸易是指与朝鲜之间的物品交易。
原材料、机械、消费品、工业品、人道主义物品等的出入均可能包含在内。
此时不应只审查买卖合同,还应一并审查出入审批、通关、原产地、运输、结算结构以及是否属于战略物资。
韩朝来料加工业务
来料加工是指韩方企业将原辅材料出口至朝鲜、再将在朝鲜加工的物品重新进口的结构。
表面上与一般的OEM、加工委托交易相似,但实际上加工费支付结构、出入审批、责任归属、瑕疵与验收、纠纷解决、劳动及生产设施管理等问题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尤其需要精细设计金融结构,以免货款支付方式被认定为违反制裁。
合营、合作、独资投资业务
在朝鲜境内推进合营公司、合作公司、独资投资形态的项目时,存在着与一般海外投资无法相比的高度监管风险。
从项目设立阶段起,就应综合考量《南北交流合作法》上的审批、朝鲜投资法律制度审查、公司设立结构、董事会运营、税务与会计、利润汇出、投资款回收等问题。
尤其是投资后能否将利润汇往韩国或第三国,以及即便可以汇款、实际金融机构是否会接受,都会成为核心争议点。
旅游、文化、社会合作业务
旅游、演出、文化活动、学术交流、体育交流、宗教及民间交流也是对朝合作的一种类型。
这类项目看似比经济合作监管更为宽松,但实际上需要就访问审批、物品出口、邀请、赞助款支付、是否具有对价性、宣传内容管理等进行多项法律审查。
尤其文化、旅游项目会直接受到政治、外交环境变化的影响,因此应在合同中精细地写入中止、取消、不可抗力、制裁变更等条款。
基础设施及经济特区业务
铁路、公路、港口、电力、通信、经济特区建设、产业园区开发等,是代表性的大规模韩朝经济合作项目。
在这类项目中,PPP、项目融资、共同管理机构、特殊目的法人、土地与使用权、运营权、国际机构合作乃至外国投资者的参与都可能成为问题。
此外,基础设施项目大多属于长期项目,因此还应事先设计好在南北关系变化和制裁强化导致项目中止时的责任结构。
3. 对朝合作 | 对朝制裁与跨境合规
对朝合作中最核心的风险是违反对朝制裁的可能性。
即便在国内法上能够获得合作项目的批准,一旦触犯国际制裁,实际交易也可能无法执行。
需要审查对朝制裁的领域 | 主要风险 |
交易对方 | 是否为制裁对象的个人、机构、幌子公司 |
物品 | 是否属于制裁品目、战略物资、双用途品目 |
结算 | 美元结算被切断、海外银行拒绝、洗钱嫌疑 |
运输 | 船舶、港口、经第三国运输的限制 |
保险 | 海上保险、信用保险、经济合作保险的适用可能性 |
海外投资者 | 美国、欧盟投资者参与时面临单边制裁的风险 |
第三国交易 | 迂回交易结构被认定为规避制裁的可能性 |
联合国制裁与单边制裁的并行
对朝制裁并非只有联合国安理会制裁才是问题。
在实务中,企业更能切身感受到的风险是美国OFAC制裁、欧盟制裁、日本与澳大利亚的单边制裁,以及全球性银行的内部制裁政策。
尤其是美元结算、经由美国金融机构、使用美国技术的产品、涉及美国人或美国法人的交易,对其进行OFAC风险审查至关重要。
制裁对象尽职调查与合同结构
在对朝合作项目中,不仅要查看交易对方是否直接为朝鲜机构,还应对相关幌子公司、迂回法人、第三国伙伴、物流企业、金融机构乃至最终受益归属人进行尽职调查。
此外,合同中需要以下条款。
- 制裁遵守条款
- 制裁变更时的合同解除或中止条款
- 付款暂缓条款
- 替代履行结构
- 未取得政府审批时的责任分配条款
对朝合作在于设计不违反制裁的结构优先于推进业务这一点上,与一般国际交易存在很大差异。
4. 对朝合作 | 投资、贸易、来料加工推进程序
对朝合作项目不会仅凭一个构想就得以推进。
根据业务类型,需要分阶段经过政府协商、审批或申报、合同谈判、资金结构设计、制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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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检查要点与应对策略
研究对朝合作的企业在实务上必须确认的事项如下。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业务类型 | 属于贸易、来料加工、投资、旅游、人道援助、基础设施中的哪一种 |
对方尽职调查 | 是否为制裁对象、实质归属关系、是否存在迂回结构 |
国内法审查 | 是否需要审批、申报、出入、访问程序 |
国际制裁审查 | 联合国、美国、欧盟等单边制裁的影响 |
资金结构 | 汇款、结算、银行接受的可能性 |
合同结构 | 是否写入制裁变更、中止、终止、回收条款 |
保险 | 经济合作保险、信用保险、运输保险的可能性 |
纠纷解决 | 管辖、准据法、执行可能性 |
撤出方案 | 投资款、设备、应收账款的回收结构 |
对外风险 | 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声誉及ESG影响 |
企业在对朝合作中最常忽略的部分,是只关注业务获批的可能性,而将实际的结算、保险、物流、汇款、终止结构置于次要位置。
然而,对朝合作中业务的可持续性与可回收性比业务的启动更为重要,因此应从初期阶段就同时设计合同与监管应对方案。
大倫的协助

对朝合作不止于对南北关系法令的解释,而是融合了国际通商、投资结构、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外汇、保险、公共监管应对的复合型业务。
核心在于能否在国内外制裁与监管之下,设计出实际可执行的交易结构。
大倫律師事務所通过由国际通商、企业法务、金融、税务、行政监管、刑事与合规专家协作的对朝合作与制裁应对专案组(TF),为对朝合作业务整体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 对朝投资、贸易、来料加工结构设计
· 金融、保险、资金回收咨询
· 跨境纠纷及监管应对
· 政策变化及业务终止应对
对朝合作会直接受到局势变化的影响,因此不仅要考虑业务推进,还应考虑业务中止、撤出、损失结算、设备回收、保险索赔乃至终止纠纷。
大倫即便在业务终止阶段,也提供法律应对方案,以帮助防止企业的损失。
对朝合作与一般的海外投资或贸易不同,是政策变化与国际制裁、政府审批、金融监管、业务回收风险复合作用的高难度国际通商业务。
因此,从业务规划阶段起就一并设计监管合规性、制裁风险、合同结构、资金回收可能性,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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