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亲子关系不存在 |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 - 适用情形
- 2.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诉讼要件

- - 原告
- - 被告
- - 起诉期限
- 3.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证明材料与审判流程

- - 证明材料
- - 起草起诉状
- - 审判流程
- 4. 亲子关系不存在 | 判决效力

- - 登记簿更正方法
- 5. 亲子关系不存在 | 核对清单

- -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1. 亲子关系不存在 |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是指在无法通过韩国《民法》上的婚生推定、认领以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解决时,作为补充程序为争议亲子关系而提起的诉讼(韩国《民法》第865条)。
这是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之诉的一种,另一种是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
适用情形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主要适用于以下虽未成立亲子关系,却登记为亲生子女的情形。
(任意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案例)
▷ 分娩过程中婴儿被调换或出生申报错误
▷ 因医院差错、误认为收养等造成的家庭关系登记错误
▷ 故意虚假申报出生
(以通过出生申报不当领取给付等为目的进行虚假登记的案例)
该诉讼尤其常用于需要更正韩国家庭关系登记簿的情形。
2.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诉讼要件

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可向被告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主要由以下人员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资格 | 说明 |
父亲、母亲、子女 | 韩国《民法》第845条、第846条等规定的相关当事人 |
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人或已故子女的后继者 |
成年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等 | 法律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
除上述人员外,在继承、扶养等方面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并非只要是亲属就一概获得认可,还须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告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的被告,是与案件有关的父亲、母亲或子女。
但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可以检察官为被告提起诉讼(韩国《民法》第865条)。
起诉期限
原则上没有规定固定的起诉期限。
但当事人死亡时,应当自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3.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证明材料与审判流程

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法院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实质亲子关系”。
证明材料
要证明不存在实质亲子关系,需要以下材料。
材料类型 | 示例 |
基因检测结果 |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DNA分析 |
医院出生记录 | 分娩医院的医疗记录、出生申报书等 |
其他间接证据 | 无抚养事实、家庭成员之间无往来、熟人陈述等 |
起草起诉状
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应当起草起诉状,并向被告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管辖法院提交。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被告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登记基准地、地址
∙ 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请求原因(具体填写)
∙ 附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事实确认书、印鉴证明书
∙ 附其他证明材料
审判流程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按以下流程进行。
:希望解决纠纷的原告起草起诉状并向法院提交
② 审查起诉状(法院)
:起诉状存在错误时,法院会作出补正建议或补正命令
③ 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 > 被告)
④ 提交答辩状(被告)
:被告否认原告请求时,应在送达后30日内提交答辩状
(未提交答辩状时直接判决)
⑤ 送达答辩状(法院 > 原告)
⑥ 争点整理期日
:作为第一次辩论期日,双方当事人尽早与法官会面,确认案件争点
⑦ 辩论准备程序(法院)
:书面辩论准备程序及辩论准备期日
⑧ 辩论期日
:辩论准备程序结束后,立即确定辩论期日
⑨ 集中证据调查期日
:整理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后,询问证人及当事人
⑩ 判决
4. 亲子关系不存在 | 判决效力

法院关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判决生效后,该子女在法律上将完全丧失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
这不仅会导致家庭关系登记簿更正,还会对身份地位及财产权利关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类别 | 效力 |
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 该子女与父母的家庭关系记录将被删除,法律上转为无亲属关系的他人 |
丧失继承权 | 因其并非亲生子女,对相应父母或其家庭的继承权随之消灭 |
扶养义务消灭 | 扶养关系也随之终止,双方不再互负扶养义务 |
亲权及抚养权消灭 | 子女为未成年人时,原先行使的亲权及抚养权终止 |
登记簿更正方法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在相应子女的家庭关系登记簿中更正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该更正程序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相关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地点
※ 旅外韩国公民也可在旅外韩国公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办理
申请书填写项目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个人信息(出生日期、居民登记号码等)
∙ 申请案件本人的个人信息及申报人的资格
必须附交的文件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亲子关系不存在 | 核对清单

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需要充分准备证明事实关系所需的文件,并应考虑后续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的程序。
尤其是取得基因检测结果和家庭关系证明材料至关重要。
准备项目 | 内容 |
起草起诉状 | 具体记载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经过、诉讼请求及原因 |
确认管辖法院 | 根据被告住所确定管辖家庭法院 |
取得证明材料 | 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基因检测结果、事实确认书、陈述书等能够证明关系不存在的文件 |
相关人员的陈述或事实确认书 | 取得第三方(例如:抚养人、亲属等)的陈述书及事实确认书 |
准备判决生效后的程序 | 取得生效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书后,准备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
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 填写更正申请书并准备向管辖行政机关提交 |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家事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执业经验达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从证明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到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及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可为全过程提供严谨、综合的法律协助。
如果难以独自完成所有程序,建议借助家事律师的协助,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相关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