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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亲子关系不存在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是指虽已登记为亲生子女,但经判断并不存在实际生物学亲子关系时,为通过法律确认并更正家庭关系而提起的诉讼。

CONTENTS
  • 1. 亲子关系不存在 |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 - 适用情形
  • 2.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诉讼要件
    • - 原告
    • - 被告
    • - 起诉期限
  • 3.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证明材料与审判流程
    • - 证明材料
    • - 起草起诉状
    • - 审判流程
  • 4. 亲子关系不存在 | 判决效力
    • - 登记簿更正方法
  • 5. 亲子关系不存在 | 核对清单
    • -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1. 亲子关系不存在 |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请求诉讼业务领域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是指在无法通过韩国《民法》上的婚生推定、认领以及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解决时,作为补充程序为争议亲子关系而提起的诉讼(韩国《民法》第865条)。

这是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之诉的一种,另一种是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之诉。

适用情形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主要适用于以下虽未成立亲子关系,却登记为亲生子女的情形。

▷ 登记为并非父亲之人的子女的情形
(任意登记非婚生子女的案例)

▷ 分娩过程中婴儿被调换或出生申报错误

▷ 因医院差错、误认为收养等造成的家庭关系登记错误

▷ 故意虚假申报出生

(以通过出生申报不当领取给付等为目的进行虚假登记的案例)

该诉讼尤其常用于需要更正韩国家庭关系登记簿的情形。

2.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诉讼要件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要件业务领域



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具有原告资格的人可向被告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

主要由以下人员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

资格

说明

父亲、母亲、子女

韩国《民法》第845条、第846条等规定的相关当事人

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或已故子女的后继者

成年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除上述人员外,在继承、扶养等方面具有法律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并非只要是亲属就一概获得认可,还须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被告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的被告,是与案件有关的父亲、母亲或子女。

但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可以检察官为被告提起诉讼(韩国《民法》第865条)。

起诉期限

原则上没有规定固定的起诉期限。

但当事人死亡时,应当自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3. 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证明材料与审判流程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明材料及审判程序

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法院判断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实质亲子关系”。

证明材料

要证明不存在实质亲子关系,需要以下材料。

材料类型

示例

基因检测结果

法院指定鉴定机构的DNA分析

医院出生记录

分娩医院的医疗记录、出生申报书等

其他间接证据

无抚养事实、家庭成员之间无往来、熟人陈述等

起草起诉状

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应当起草起诉状,并向被告的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管辖法院提交。

起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原告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登记基准地、地址

∙ 被告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登记基准地、地址

∙ 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 请求原因(具体填写)

∙ 附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事实确认书、印鉴证明书

∙ 附其他证明材料

审判流程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按以下流程进行。

① 提交起诉状(原告)
:希望解决纠纷的原告起草起诉状并向法院提交

② 审查起诉状(法院)
:起诉状存在错误时,法院会作出补正建议或补正命令

③ 送达起诉状副本(法院 > 被告)

④ 提交答辩状(被告)
:被告否认原告请求时,应在送达后30日内提交答辩状
(未提交答辩状时直接判决)

⑤ 送达答辩状(法院 > 原告)

⑥ 争点整理期日
:作为第一次辩论期日,双方当事人尽早与法官会面,确认案件争点

⑦ 辩论准备程序(法院)
:书面辩论准备程序及辩论准备期日

⑧ 辩论期日
:辩论准备程序结束后,立即确定辩论期日

⑨ 集中证据调查期日
:整理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后,询问证人及当事人

⑩ 判决

4. 亲子关系不存在 | 判决效力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效力业务领域

法院关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判决生效后,该子女在法律上将完全丧失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

这不仅会导致家庭关系登记簿更正,还会对身份地位及财产权利关系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类别

效力

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该子女与父母的家庭关系记录将被删除,法律上转为无亲属关系的他人

丧失继承权

因其并非亲生子女,对相应父母或其家庭的继承权随之消灭

扶养义务消灭

扶养关系也随之终止,双方不再互负扶养义务

亲权及抚养权消灭

子女为未成年人时,原先行使的亲权及抚养权终止

登记簿更正方法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判决生效后,应当在相应子女的家庭关系登记簿中更正其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该更正程序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相关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地点

申请人登记基准地、住所地或当前所在地管辖的市(区)·邑·面办事处

※ 旅外韩国公民也可在旅外韩国公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办理

申请书填写项目

∙ 更正事项

∙ 申请日期

∙ 申请人个人信息(出生日期、居民登记号码等)

∙ 申请案件本人的个人信息及申报人的资格

必须附交的文件

∙ 生效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书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 亲子关系不存在 | 核对清单

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准备核对清单业务领域

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之诉,需要充分准备证明事实关系所需的文件,并应考虑后续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的程序。

尤其是取得基因检测结果和家庭关系证明材料至关重要。

准备项目

内容

起草起诉状

具体记载亲子关系不存在的经过、诉讼请求及原因

确认管辖法院

根据被告住所确定管辖家庭法院

取得证明材料

家庭关系证明书、基本证明书、基因检测结果、事实确认书、陈述书等能够证明关系不存在的文件

相关人员的陈述或事实确认书

取得第三方(例如:抚养人、亲属等)的陈述书及事实确认书

准备判决生效后的程序

取得生效判决书及判决生效证明书后,准备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

填写更正申请书并准备向管辖行政机关提交

家事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家事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执业经验达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从证明不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到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及申请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可为全过程提供严谨、综合的法律协助。


如果难以独自完成所有程序,建议借助家事律师的协助,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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