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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罪

根据韩国《刑法》,恐吓罪即使是单纯的言语或行为,只要对对方造成现实的恐惧也可能成立,并且处罚程度会因行为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CONTENTS
  • 1. 恐吓罪 | 含义
    • - 成立要件
  • 2. 恐吓罪 | 类型
    • - 尊亲属恐吓
    • - 特殊恐吓
    • - 公众恐吓
  • 3. 恐吓罪 | 处罚程度
    • - 通过相关判例看恐吓罪量刑
    • - 量刑标准
  • 4. 恐吓罪 | 若身为犯罪嫌疑人?
    • - 把握事实关系
    • - 辩护准备
    • - 与被害人的和解
  • 5. 恐吓罪 | 若身为被害人?
    • - 刑事控告
    • - 民事程序
  • 6. 恐吓罪 | 若难以独自应对?

1. 恐吓罪 | 含义

大倫刑事专业律师 恐吓罪成立要件



恐吓罪是指通过告知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危害,从而侵害意思形成自由的犯罪

恐吓要成立,必须向对方传达实际加害的意思,并因此使被害人处于感受到心理压迫的状态。

恐吓的方式可以有口头威胁、以书面传达的威胁、通过行为暗示的威胁等多种形态。

成立要件

恐吓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

行为

向被害人告知危害的行为

故意性

故意实施使被害人感到受恐吓的行为

不安感

被害人实际感受到威胁并产生恐惧的情况

威胁的内容

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贞操、信用、业务的一切危害

此时,并非必须告知针对对方本人的危害才成立。

即使是告知针对对方的家人、亲属或与其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危害,只要该内容能够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本罪也可能成立

这里的第三人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可能包含在内。

例如,告知针对对方所属公司的危害时,综合该内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法人内的地位等,若对方实际感到恐惧,则可视为恐吓。

但由于该罪是保护人的意思决定自由的犯罪,法人本身不能成为恐吓罪的客体。

[韩国大法院2010. 7. 15.宣告2010도1017判决]

在恐吓罪中,恐吓一般是指告知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程度的危害,对于所告知危害的内容,即声称要侵害的法益种类或法益享有主体等没有任何限制。

此,即使是以侵害被害人本人或其亲属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为内容而告知危害,只要被害人本人与该第三人关系密切,且该危害内容足以使被害人本人产生恐惧心理,恐吓罪也可能成立

此时"第三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 恐吓罪 | 类型

恐吓罪各类型处罚程度 业务领域



恐吓罪包括一般恐吓在内,根据方法和对象可分为以下几类。

尊亲属恐吓

尊亲属恐吓是指对自己或配偶的直系尊亲属(父母或祖父母等)实施恐吓的行为

该行为被规定为比单纯恐吓罪在《刑法》上处罚更重的加重处罚对象。

特殊恐吓

特殊恐吓罪适用于与一般恐吓罪不同,使用凶器或危险物品,或者展示团体、多众威力进行恐吓的情形

也就是说,是指超越单纯的言语或行为,通过能够实际施加危害的手段或集团性威势,对对方造成现实恐惧心理的行为。

公众恐吓

公众恐吓是指以不特定多数人为对象,公开威胁将对其生命或身体加以危害的行为

也就是说,是指并非针对特定个人,而是为了对众多人制造恐惧心理而公开进行恐吓的情形。

3. 恐吓罪 | 处罚程度

恐吓罪的处罚程度如下。

若惯常性地实施以下犯罪,可能受到最高加重二分之一的处罚,未遂犯同样可能成为处罚对象。

一般恐吓罪处罚程度

《刑法》第283条 ①

3年以下有期徒刑、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拘留或科料

尊亲属恐吓罪处罚程度

《刑法》第283条 ②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7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特殊恐吓处罚程度

《刑法》第284条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公众恐吓处罚程度

《刑法》第116条之2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通过相关判例看恐吓罪量刑

[大田地方法院2023. 11. 20.宣告2023고단578判决]

被告人事先购买了折叠水果刀,随后前往被害人的住所,一边辱骂一边将水果刀抵向被害人胸部,做出似要刺击的威胁性举动。

因此,一般恐吓与使用凶器的特殊恐吓嫌疑均被适用,最终,
对被告人宣告了缓刑和社会服务40小时。

[蔚山地方法院2017. 10. 12.宣告2017고단1984判决]

被告人在已因其他犯罪处于缓刑期间的情况下,毫无理由地持刀走近作为其父亲的被害人,摆出似要砍下的威胁性态度,并以"要杀了你"进行恐吓。

因该行为,成立了使用凶器的特殊尊亲属恐吓罪,
法院宣告了500万韩元罚金。

量刑标准

▷ 以未必故意实施恐吓行为的情形

▷ 恐吓程度轻微的情形

▷ 参与犯罪存在特别值得斟酌事由的情形

▷ 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也负有相当责任的情形

▷ 心神微弱

▷ 自首或内部举报

▷ 不愿处罚或损害恢复(含提存)

▷ 消极参与

▷ 真诚反省

▷ 没有刑事处罚前科

4. 恐吓罪 | 若身为犯罪嫌疑人?

若即将因恐吓罪接受调查,冷静地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真的对对方构成威胁、在法律上是否属于恐吓罪,是很重要的。

把握事实关系

恐吓罪的核心在于对方是否实际感受到恐惧,以及是否存在引发该恐惧的言行。

详细梳理案件前后的情况,并具体审视能够反驳嫌疑的情形,是很重要的。

独自应对时的注意事项

→ 准确把握控告内容与恐吓嫌疑的具体事实关系

→ 若存在能够证明没有恐吓故意的情况,则加以整理

→ 整理好以便能够说明言行的整体脉络与意图

→ 整理相关证据(即时通讯记录、通话记录等),准备客观的说明

辩护准备

若有可能进入审判,应系统地整理对自己有利的情况

独自应对时的注意事项

→ 准备能够说明没有恐吓意图的周边情形

→ 整理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前后情况等具体情形

→ 准备能够展示防止再犯努力的资料或诚恳的态度

与被害人的和解

恐吓罪是若被害人表明不希望处罚的意思便无法提起公诉的"被害人意思不罚罪"。

因此,与被害人达成和解非常重要。

独自应对时的注意事项

→ 传达和解意向时,以尽可能郑重、真诚的态度接触

→ 和解书内容应具体明确地撰写,以消除产生误解的余地

→ 和解之后也应仔细保管相关资料,预防不必要的纠纷

5. 恐吓罪 | 若身为被害人?

恐吓罪的被害人如因恐吓感到恐惧或不安,最好迅速向警方报案,必要时借助律师的帮助进行控告程序。

此外,确保保存含有恐吓内容的证据,为今后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也很重要。

刑事控告

若身为恐吓罪被害人,可向侦查机关提交控告状,要求追究刑事处罚。

控告状中应包含具体的恐吓内容与发生经过、对方的人身事项、证据资料等,此后将根据警方调查与检方的判断决定是否起诉。

独自应对时的注意事项

→ 整理能够证明对方言行具有威胁性的情形

→ 系统收集短信、录音、第三人陈述等可作为证据的资料

→ 在控告状中具体叙述发生恐吓的具体情形与所感受到的恐惧

→ 诚恳配合侦查机关调查,保持陈述内容的一致性

民事程序

因恐吓造成精神痛苦或业务妨害等损害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慰抚金等损害赔偿。

该程序与刑事控告分开进行,被害人负有证明恐吓行为所致损害的责任。

独自应对时的注意事项

→ 具体整理因恐吓发生的受害事实与损害明细

→ 准备短信、录音、治疗记录、咨询内容等能够证明损害的证据

→ 在损害赔偿请求书中明确记载恐吓内容、受害程度、请求金额等

→ 注意不要错过民事诉讼程序所需的文件提交期限

6. 恐吓罪 | 若难以独自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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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需要民事程序的情况下,与民事律师协作,综合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等为恢复损害而进行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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