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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民灾害

重大公民灾害可能以设施、原料及制造物缺陷等多种形式,波及不特定多数的公民。重大公民灾害属于重大灾害之一,会造成严重损害。

CONTENTS
  • 1. 重大公民灾害 | 为保障国民生命与安全的法律
    • - 重大公民灾害的示例
  • 2. 重大公民灾害 | 成立要件
    • - 重大公民灾害的发生范围
  • 3. 重大公民灾害 | 事业主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
    • - 承揽、劳务、委托关系中的义务
    • - 灾害发生时的报告与措施
  • 4. 重大公民灾害 | 违反时的刑事责任、损害赔偿
    • - 5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 5. 重大公民灾害 | 事业者公布及对受害者的叮嘱
    • - 需与工伤专业律师咨询的事项

1. 重大公民灾害 | 为保障国民生命与安全的法律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重大公民灾害协助事项

重大公民灾害的出现,源于大规模人身伤亡事故反复发生,人们由此意识到仅凭《产业安全保健法》无法充分保护国民的生命与安全。

为解决这一问题,自2022年起施行的韩国《重大灾害处罚法》纳入了“重大公民灾害”的规定,以应对不特定多数公民因公众使用设施、交通工具或存在缺陷的制造物而遭受损害的情形。

重大公民灾害是指并非在特定工厂或工作场所工作的劳动者,而是一般公民、消费者、使用者遭受损害的情形

例如工厂发生化学物质泄漏事故致使附近居民受害,大型购物中心等公众使用设施倒塌致使访客受伤或死亡,以及因存在缺陷的产品(制造物)致使消费者遭受重大伤害或疾病等情形,均属于此类。

重大公民灾害的示例

适用《重大灾害处罚法》时,以下案例可能被判定为重大公民灾害。

由制造物引发的事故

  • 变压变流器内部受热的绝缘油喷出,导致全身重度烧伤及死亡的案件
  • 在医院注射肌肉松弛剂后1人死亡、引发集体休克事故的案件

由原料引发的事故

  • 因加湿器杀菌剂而出现约8千名受害申报者的案件
  • 因龟尾氢氟酸气体泄漏导致5人死亡、12人重伤等损害的案件

2. 重大公民灾害 | 成立要件

重大公民灾害的成立要件

重大公民灾害只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成立。

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死亡事故
    因特定原料、制造物、公众使用设施或公众交通工具在设计、制造、管理上的缺陷,导致死亡者达1名以上时,即归类为重大公民灾害。
  2. 大规模受伤事故
    因同一事故导致需要2个月以上治疗的受伤者达10名以上时,该事故即被纳入重大公民灾害。
  3. 大规模疾病事故
    因同一原因导致需要3个月以上治疗的疾病患者达10名以上时,同样视为重大公民灾害。

单纯的小规模事故不属于此类,只有发生一定规模以上的重大人身损害,才能受到该法律的保护。

重大公民灾害的发生范围

①公众使用设施

指供众多人员使用、且达到总统令规定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建筑或设施。小工商业者的小型店铺、学校等教育设施除外。

设施中的公众使用设施

大型购物中心、演出场馆、体育设施、地铁站、地下商街、候车室、旅客航站楼等

设施物中的公众使用设施

道路及铁路桥梁、隧道、防波堤等港湾、水坝、建筑物(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文化、集会设施及宗教设施等)、河川等

②交通工具

公众交通工具是指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城市铁路(地铁)、铁路、线路巴士、客船、航空器等。

专用铁路或部分特殊运输工具除外。

③原料及制造物

制造物包括工厂生产的全部物品,一般消费者使用的电子产品、汽车、食品等各类物品均可能属于此列。

此处的原料等不受范围限制,所有原料及制造物均为适用对象。

[应采取措施的原料及制造物示例]

  • 毒性气体
  • 农药、天然植物保护剂及肥料
  • 麻醉药品类、有害化学物质
  • 杀生物物质及产品
  • 食品、食品添加剂
  • 医疗器械、医药外品(含动物用)
  • 放射性物质
  • 火药类

3. 重大公民灾害 | 事业主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

重大公民灾害 事业主的安全保健保障义务

为预防重大公民灾害,法律对事业主和经营责任人课以明确的义务。

一般公民和受害者务必了解的一点是,事故发生时不应简单地归咎于个人的疏忽。

事业主或经营责任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健保障义务至关重要,事业主和经营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措施。

若未履行上述义务,事业主或经营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劳务、委托关系中的义务

在现代社会,将公众使用设施或交通工具的管理与运营对外承揽或委托的情况很多。

此时,若原事业主实质上支配、运营、管理着该设施,即便委托给第三方,也无法免除安全保障义务。

也就是说,事故受害者在追究责任归属时,不仅可以追究承担运营的企业,还可以连同原事业主(总承包方)一并追究责任

何为实质性支配、运营、管理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法律视企业或法人为实质性支配、运营、管理该设施物及制造物等。

① 拥有所有权、占有权、租赁权等对场所、设施、设备的权利的情况

② 对于因事业或工作场所在生产、制造、销售、流通中的原料或制造物而产生的有害、危险因素能够加以控制的情况

③ 负有实施维修、加固以安全地进行管理的义务的情况

灾害发生时的报告与措施

发生重大公民灾害时,安全保健负责人须向警察局及消防局报案。

须毫不迟延地向行政机关报告情况,随后采取灾害受害者紧急救护措施和紧急安全措施,且经营责任人须立即知悉该发生情况。

[重大公民灾害的报案事项]

  • 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 事故的内容与原因
  • 事故损害扩散的现状
  • 现场应急措施及疏散现状
  • 报案人及工作场所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4. 重大公民灾害 | 违反时的刑事责任、损害赔偿

发生重大公民灾害时,若事业主或经营责任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受到如下处罚。

  • 死亡事故等重大灾害: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10亿韩元以下罚金(可与徒刑并科)
  • 大规模受伤及疾病事故: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法人两罚规定:对法人也课以死亡案件50亿韩元以下、受伤及疾病案件10亿韩元以下罚金

也就是说,经营责任人一旦违反法律,个人也可能被判处实刑,企业也会被判处罚金刑

但若能证明法人或机构为防止安全事故已尽到相当的注意和监督义务,则处罚可能被免除。

5倍以下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对受害者而言最重要的部分正是损害赔偿。

若事业主或经营责任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而发生重大公民灾害,受害者可请求最高达损害额5倍的赔偿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事项确定赔偿额。

这是为使受害者能够切实获得充分赔偿而设立的制度。

5. 重大公民灾害 | 事业者公布及对受害者的叮嘱

发生重大公民灾害时,雇佣劳动部长官可向国民公开该事故的工作场所名称、时间、地点、灾害的内容与原因等

借此防止类似事故并提高警惕。

此外,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可传唤受害者或遗属作为证人进行讯问,并由专门审理委员参与,以确保专业性并提高公正性。

需与工伤专业律师咨询的事项

重大公民灾害已不再是可以隔岸观火的他人之事。

因为大型超市、地铁、演出场馆、巴士、客船、航空器,乃至我们每天使用的产品,都与安全直接相关。

万一因意外事故成为重大公民灾害的受害者,建议务必借助专家的帮助,确认该设施或制造物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经营者是否违反义务。

受害者不仅可以提出单纯的损害赔偿请求,还可以通过加重赔偿和追究刑事责任获得实质性保护。

《重大灾害处罚法》如今是守护国民生命与安全的最低限度的安全网。

本法人劳动及工伤团队的工伤专业律师将为使重大公民灾害受害者能够实现其可行使的正当权利,迅速而彻底地进行法律应对,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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