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产业安全保健法 | 保护劳动者的法律

- - 产业安全保健法中的术语说明
- - 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
- 2.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安全保健管理体系

- 3. 产业安全保健法 | 有害危险预防措施

- - 安全措施——预防产业灾害风险的措施
- - 保健措施——预防健康损害的措施
- - 劳动者的停止作业权
- 4.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发包限制及承揽管理

- 5.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建筑业产业灾害预防

- 6. 产业安全保健法 | 有害危险机械、物质管理

- - 石棉相关措施
- 7.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劳动者健康管理

- - 有害危险作业的工作时间限制
- 8. 产业安全保健法 | 补充规定和罚则

- - 事故发生时的刑事处罚
- - 与劳务师和律师共同采取产业灾害预防措施
1. 产业安全保健法 | 保护劳动者的法律

《产业安全保健法》是为保护产业现场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而制定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者保护法。
该法制定后历经多次修订,安全与保健标准随着产业结构变化不断得到强化。近期,该法还与《重大灾害处罚法》相衔接,雇主承担的安全保健义务也变得更加严格。
其适用对象包括所有劳动者和雇主,以及以总包、分包结构运营的建设、制造等所有承揽作业现场。
鉴于各种规模的产业灾害反复发生,劳动者应当自行确认法律规定的安全保健措施是否在现场得到妥善落实。《产业安全保健法》赋予劳动者举报权、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拒绝作业权等权利,因此劳动者应当了解这些权利。
产业安全保健法中的术语说明
- 产业灾害:提供劳务者因与其业务有关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气体、蒸气、粉尘等,或者因作业或其业务而死亡、受伤或患病
- 承揽:将物品制造、建设、修理、服务提供等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合同
- 发包人:将物品制造、建设、修理、服务提供等工作发包的雇主(建设工程发包人除外)
- 承包人:从发包人处承揽物品制造、建设、修理、服务提供等工作的雇主
- 建设工程发包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即不主导施工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统筹和管理的人
法律规定的雇主义务
雇主应当遵守维护、增进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以及预防产业灾害的政策。
2.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安全保健管理体系
《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所有雇主都有义务建立适当的安全保健管理体系。
安全保健管理负责人应当建立并运行包括制定产业灾害预防计划、定期检查、风险评估、安全保健教育和岗位教育等教育培训在内的体系。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认为安全保健措施不到位时,尤其可以立即告知管理人员并要求整改。
3. 产业安全保健法 | 有害危险预防措施

雇主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机械、设备、化学物质等有害危险因素的影响。
除实施风险评估和设置、张贴安全保健标志外,还需要采取安全、保健措施并进行安全保健诊断等。
如认定因未采取安全及保健措施而可能对劳动者造成有害或危险后果,韩国雇佣劳动部长可以命令采取停止使用、替代、清除或改善设施等整改措施。
如不履行上述命令,将被责令停止作业。
安全措施——预防产业灾害风险的措施
- 机械、器具及设备造成的危险
- 爆炸性、易燃性及可燃性物质等造成的危险
- 电、热及能源造成的危险
- 挖掘、采石、装卸、伐木、运输、操作、搬运、拆除等作业中因不当作业方法造成的危险
- 坠落、物体掉落及自然灾害造成的危险
保健措施——预防健康损害的措施
- 原材料、气体、蒸气、粉尘、烟气及雾滴等因素
- 辐射、有害光线、高温、寒冷、超声波及噪声等因素
- 工作场所排放的气体、液体或残渣等因素
- 仪器监控、计算机终端操作及精密加工等因素
- 简单重复作业等因素
- 违反通风、采光、照明等适当标准的因素
- 在酷暑、严寒等环境中长时间作业的因素
- 其他因客户辱骂等造成的健康损害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产业安全保健标准规则》已经修订,在体感温度达到33度以上的酷暑环境中作业时,现已必须每2小时安排至少20分钟休息。因此,雇主应当检查是否落实提供防暑降温装备、饮用水等酷暑安全守则。
劳动者的停止作业权
停止作业权保障劳动者在意识到可能发生产业灾害的紧迫危险时停止作业并确保安全。
在此情况下,停止作业并撤离的劳动者应当立即向管理监督人员等报告相关事实,不得因劳动者行使该权利而将其解雇或给予其他不利待遇。
4.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发包限制及承揽管理
《产业安全保健法》禁止将电镀作业、使用汞、铅或镉的作业以及有害物质制造和使用作业等对外发包。
即使因作业具有临时性、间歇性而获准发包,也禁止再次分包。
分包单位的劳动者同样有权接受总包单位提供的安全保健教育。如果安全设施或装备未得到妥善提供,可以不分总包、分包,立即要求整改。
• 现场作业前确认作业指示书和安全计划书
• 掌握总包单位安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 安全设施不完善时立即要求停止作业
5.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建筑业产业灾害预防
建设工程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阶段采取安全措施,以预防产业灾害。
不得缩短建设工程工期,也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变更既定施工方法。
[延长工期及变更设计的事由]
- 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
- 战争、事变及暴乱
- 地震、火灾、传染病等不可抗力事由
- 因建设工程发包人的责任导致开工延误或施工中断
- 临时结构物倒塌等存在产业灾害发生风险时,可以变更设计
6. 产业安全保健法 | 有害危险机械、物质管理

雇主应当通过对有害、危险机械采取防护措施,以及开展安全认证、自主安全确认申报和安全检查,确保有害、危险机械安全运行。
在工作场所接触有害、危险物质时,应当通过有害因素风险评估、设定接触标准和遵守容许标准等方式,采取保护劳动者安全的措施。
此外,还应当编制并备置物质安全保健资料(MSDS),确保劳动者可以随时查阅。
MSDS包含相关物质的成分、危险性、接触时的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要领等内容。
劳动者在接触新的化学物质前必须确认MSDS,并可以拒绝在未配备安全装备的情况下作业。这是劳动者的正当权利。
石棉相关措施
《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了拆除建筑物设施时的石棉调查以及拆除、清除作业标准。
进行石棉拆除、清除作业时,相关作业场所空气中的石棉浓度应为每1立方米0.01个。
- 由石棉拆除、清除从业者以外的人作业: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违反石棉拆除、清除作业标准: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实施机构石棉调查的机构进行拆除、清除:5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 超过石棉浓度标准:5000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
7. 产业安全保健法 | 劳动者健康管理
雇主应当通过作业环境检测以及劳动者健康检查、健康管理,努力改善劳动环境。
发现劳动者存在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实施调换岗位、治疗、追加检查等后续管理;对于患有传染病、精神疾病的劳动者,应当禁止或限制其工作。
劳动者自身也有义务定期接受健康检查。
有害危险作业的工作时间限制
对于从事有害或危险作业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每日工作超过6小时、每周工作超过34小时。
[有害、危险作业示例]
- 沉箱或潜水作业
- 矿井内作业
- 接触大量高温物体,在明显炎热、高温场所进行的作业
- 接触大量低温物体,在明显寒冷、低温场所进行的作业
- 接触镭辐射、X射线及有害辐射的作业
- 玻璃、泥土、石材及矿物粉尘大量飞散场所的作业
- 产生强烈噪声及振动场所的作业(凿岩机等)
- 以人力搬运重物的作业
- 大量产生铅、汞、铬、锰、镉等重金属及化学物质场所的作业
8. 产业安全保健法 | 补充规定和罚则

雇主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规定的安全措施并导致产业灾害时,韩国雇佣劳动部长可以作出停业、停止业务、限制承接公共机构实施的项目及课征金处分等。
但是,如果责令停止业务可能给使用者造成严重不便或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用处以10亿韩元以下课征金代替停止业务处分。
违反有害作业发包、再次分包等禁止发包义务时,同样可以处以10亿韩元以下课征金。
事故发生时的刑事处罚
因雇主未充分采取安全措施而发生死亡事故等情形时,雇主将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因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劳动者死亡 | 7年以下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停止作业命令、违反有害物质制造等禁令、违反韩国雇佣劳动部整改措施等 | 5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发包人违反安全措施、违反有害作业发包禁令、虚假或不当实施安全保健评估业务等 | 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劳动者因客户辱骂而提出调换岗位等请求后,对其解雇或给予不利待遇 | 1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破坏重大灾害发生现场、隐瞒产业灾害发生事实等 | |
法人的两罚规定 | 劳动者死亡:10亿韩元以下罚金 其他情形处以相关条款规定的罚金刑 |
此外,对于造成劳动者死亡的雇主被判有罪等情形,还可以并处参加不超过200小时的产业安全保健课程等旨在预防产业灾害的听课命令。
不仅如此,发生重大灾害时,除追究违反《产业安全保健法》的责任外,还将以违反《重大灾害处罚法》为由追究现场管理人员乃至代表人的责任。
与劳务师和律师共同采取产业灾害预防措施
所有工作场所都应当制定产业灾害预防计划,并定期进行检查。
此外,事故发生后负有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急救措施并向管辖劳动机关报告的义务。
即使事故较为轻微,劳动者也必须向管理人员报告。默许或放任不管,可能会对日后的赔偿或工伤处理不利。
《产业安全保健法》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和身体最具实效性的保障机制。
无论法律如何强化,如果工作场所内的劳动者不了解相关规定,法律也无法发挥作用。
近期,随着《重大灾害处罚法》的实施,雇主的责任得到强化,因此劳动者也应当成为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并遵守安全保健守则的主体。
此外,《产业安全保健法》还针对保险设计师、快递服务骑手、代驾司机等特殊形态从业人员,以及配送从业人员、加盟店经营者等以各种用工形态工作的劳动者,另行规定了安全保健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多种用工形态和平台用工,明确判断安全保健措施义务,并行使必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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