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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是离婚后为保障子女福祉而变更亲权人的程序。仅凭情感因素不会获准,必须经韩国家庭法院判断并认定具有正当性。

CONTENTS
  • 1.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变更事由
    • - 亲权人变更事由的核心
  • 2.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变更方式
    • - 亲权人变更申请程序
    • - 亲权人变更申请权人
    • - 指定变更审判申请书的填写
    • - 随附文件清单
    • - 亲权人变更申请费用
  • 3.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家事调查官调查
    • - 调查时间与方式
    • - 调查内容概要
  • 4.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所需证据
    • - 证明子女福祉的主要材料
  • 5.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变更申报
    • - 申报义务人及期限
    • - 申报地点及方式
    • - 提交文件
  • 6.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检查清单
    • - 离婚律师协助体系

1.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变更事由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亲权人变更审判 抚养环境变化 未成年人保护 抚养权纠纷 家事诉讼程序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可在为子女福祉所必需时提出请求。


这里的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和承担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包括身份、财产相关事项(韩国《民法》第909条)。


此时,实际保护、抚养子女,并通常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的权限属于抚养权,与亲权并非同一概念。


离婚时,可将亲权人与抚养人指定为相同主体,也可分别指定。

亲权人变更事由的核心

韩国《民法》第909条第6款规定,仅 “为子女福祉确有必要时”才允许变更亲权人。

也就是说,仅因父母之间的矛盾或经济状况无法变更,法院会考虑以下情况。

家庭法院考虑的因素

∙ 子女的年龄及情绪稳定性

∙ 父母的抚养环境、保护能力及经济状况

∙ 子女的意愿(子女年满13岁时负有听取义务)

∙ 现亲权人的不当行为(疏于照顾、虐待等)

2.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变更方式

变更抚养人 未履行抚养义务 请求丧失亲权 家庭法院审理 探望权 子女福祉判断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必须通过韩国家庭法院的审判进行。

此外,只有符合子女福祉这一抽象标准,申请才会获得支持。

亲权人变更申请程序

实务中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① 向家庭法院提交亲权人变更审判申请书

② 案件受理及事前调查,必要时由家事调查官调查

③ 与子女及当事人面谈
(子女年满13岁时须听取其意见)

④ 进行变更审问并作出决定
(以子女福祉为判断标准)

⑤ 判决确定后1个月内须申报变更亲权人

亲权人变更申请权人

并非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根据韩国《民法》第909条第6款,可以申请变更亲权人的主体仅限于子女的四亲等以内亲属


其中包括以下人员。


∙ 父母
∙ 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
∙ 兄弟姐妹
∙ 姑母、叔伯、姨母、舅父等

指定变更审判申请书的填写

如希望变更亲权人,须向家庭法院提交审判申请书。

申请书中须具体填写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事件本人(子女)的信息、变更对象及变更事由等,并一并提交证明材料及缴费凭证。

申请书主要填写项目

项目

填写内容

申请人

本人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地址及联系方式

对方当事人

前配偶或目前作为亲权人的父母一方的个人信息

事件本人

子女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及地址

申请事项

例:将事件本人的亲权人变更为申请人

申请原因

需要变更的具体事由(侵害子女福祉、现亲权人存在问题等)

随附文件清单

申请书须随附以下文件。

1. 申请人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详细)、居民登记表抄本

2. 对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详细)、居民登记表抄本

3. 子女的基本证明书(详细)、亲属关系证明书(详细)、居民登记表抄本

4. 证明材料(在职证明书、收入材料、不动产登记簿副本、精神科诊断书等)

5. 申请书副本1份

亲权人变更申请费用

项目

金额及提交方式

收入印纸

10,000韩元 × 项目数(同时指定或变更亲权人与抚养人时为20,000韩元)

送达费

向指定银行缴纳后附上缴费单

提交地点

向对方当事人住所地管辖家庭法院的民愿室提交

3.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家事调查官调查

变更抚养人 离婚后变更亲权 未支付抚养费 主张虐待儿童 变更亲权人指定 提交证据材料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案件并非仅根据当事人的单方面主张作出判断。


为具体确认是否符合子女福祉这一抽象标准,家事调查官会开展调查,这在实务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调查时间与方式

家庭法院受理亲权人变更申请后,会指定家事调查官,对当事人及子女进行面谈,并调查家庭环境、确认抚养情况等。

子女年满13岁时,程序中必须包括听取子女意见的环节。

子女面谈通常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单独进行。

调查内容概要

家事调查官主要围绕以下项目确认事实关系。

∙ 子女与父母各方之间的情感纽带

∙ 当前抚养环境(居住空间、生活稳定性)

∙ 父母的抚养意愿、保护能力、心理健康状况及经济能力

∙ 现亲权人或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 子女的意愿及意见(包括年满13岁子女的陈述)

4.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所需证据

变更抚养人 亲权人不适格判断 家庭暴力记录 确认子女意愿 指定临时抚养人 家事调查程序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不会仅凭父母的意愿获得认可。

家庭法院会判断变更是否切实符合“子女福祉”,为此需要提供具体的证明材料。


此时,须提供能够证明现亲权人存在不当情形、申请人具备抚养能力以及子女意愿的各种材料

证明子女福祉的主要材料

① 子女的心理及情绪状态

- 儿童咨询中心诊断书

- 学校生活记录簿、班主任意见书

- 游戏治疗或心理治疗记录

② 现亲权人的不当行为

∙ 虐待、疏于照顾诊断书

∙ 报警记录

∙ 通话录音、短信、监控录像等

③ 子女的意愿

∙ 亲笔陈述书(年满13岁)

∙ 与家事调查官的面谈内容

5.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变更申报

亲权人变更审判申请获支持后,必须进行申报,以便将变更内容记载于家庭关系登记簿。

该申报看似只是行政程序,但如遗漏申报,学校、医院及居民登记等官方文件将无法体现亲权效力,可能对实际法律关系造成障碍。

申报义务人及期限

类别

申报义务人

申报期限

协议变更

父母

(一方单独申报时须提供证明文件)

自指定之日起1个月内

经裁判变更

提起裁判者或变更后的亲权人

自审判确定之日起1个月内

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的,可能被处以5万韩元以下行政罚款(韩国《关于家庭关系登记等的法律》第122条)。

申报地点及方式

∙ 可申报地点
:子女的登记基准地、申报人的住所地或现所在地管辖的市(区)、邑、面办事处

∙ 居住海外时
:也可向海外韩国公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申报

∙ 申请方式
:现场办理或邮寄
(但原则上限制通过挂号邮件申报)

提交文件

文件名称

说明

指定(变更)亲权人审判书副本及确定证明书

经裁判变更时必须提交

家庭关系登记簿更正申请书(第13号表格)

可通过韩国“政府24”填写或现场填写

子女的基本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

行政机关可以核实的,可省略提交

申报人的身份证件

由代理人办理时,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 检查清单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 再婚家庭纠纷 限制行使亲权 抚养环境证明 子女福祉优先 亲权调解申请



变更抚养人(变更监护)并非仅凭简单主张即可获准。


韩国家庭法院重点判断的标准是“是否符合子女福祉”,为此需要能够予以证明的资料、说明和策略。

变更请求前检查清单

准备事项

详细内容

证明材料

子女状况、自身抚养能力、对方问题行为的证据

策略梳理

围绕子女福祉进行合乎逻辑的构建

请求书撰写

按照法律结构填写请求书

子女准备

在面谈及调查时力求保持情绪稳定

行政申报

判决确定后,须在整月期限届满前完成变更申报

离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离婚专业律师,他们具备处理亲权与抚养权、抚养费请求、登记簿更正等各类离婚家事案件的经验。

同时,通过专职咨询律师体系,从案件初期开始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并安排合适的专业律师提供系统化协助。


从提出审判申请到申报等行政程序,本法律法人为案件得到完整处理提供全方位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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