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婚姻撤销诉讼 | 事由

- - 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
- 2. 婚姻撤销诉讼 | 请求方法

- - 诉讼请求权人
- - 诉讼相对方
- - 诉讼程序
- - 各事由的证明材料
- - 各婚姻撤销事由的请求期限
- 3. 婚姻撤销诉讼 | 判决生效后的申报

- - 申报义务人及期限
- - 申报地点及方法
- - 婚姻撤销申报申请书
- 4. 婚姻撤销诉讼 | 撤销的效力

- - 婚姻撤销与不承认溯及效力
- - 子女的法律地位
- - 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5. 婚姻撤销诉讼 | 检查清单

- - 离婚律师协助体系
1. 婚姻撤销诉讼 | 事由

婚姻撤销诉讼是因婚姻关系成立前已经存在或发生的事由而撤销法律婚姻的程序。
与婚姻无效诉讼不同,不承认溯及效力(视为婚姻自过去某一时间起即不存在的效力),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仍维持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韩国《民法》第816条)。
▷ 未成年人或成年被监护人未经父母或监护人同意而结婚(韩国《民法》第808条)
▷ 与属于六亲等以内血亲之配偶、配偶的六亲等以内血亲、配偶的四亲等以内血亲之配偶的姻亲结婚(韩国《民法》第809条第2款)
▷ 养父母一方的六亲等以内血亲与四亲等以内姻亲之间结婚(韩国《民法》第809条第3款)
▷ 重婚(已有配偶的情况下结婚)(韩国《民法》第810条)
▷ 结婚时存在无法继续夫妻生活的恶疾或其他重大事由,但对方对此并不知情
▷ 因欺诈或胁迫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
※ 但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经过一定期限后,请求权将受到限制。
2. 婚姻撤销诉讼 | 请求方法

婚姻撤销诉讼是指婚姻成立后不具备法定要件或出现重大瑕疵时,经法院判断使婚姻效力向将来消灭的程序。
依照相关韩国《民法》和《家事诉讼法》,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才能提起诉讼,同时还需注意诉讼程序和请求期限。
诉讼请求权人
具备针对各项事由规定的请求权人资格时,下列人员可以提起婚姻撤销诉讼(韩国《民法》第817条至第818条)。
婚姻撤销事由 | 请求权人 |
当事人未满18周岁 |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
未成年人或成年被监护人未经同意结婚 |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
法律禁止结婚的姻亲关系(包括六亲等以内姻亲、养父母一方的姻亲) | - 当事人 - 直系尊亲属 - 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 |
重婚 | - 当事人 - 配偶 - 直系尊亲属 - 四亲等以内旁系血亲 - 检察官 |
恶疾或其他重大事由 | 当事人 |
因欺诈或胁迫结婚 | 当事人 |
诉讼相对方
婚姻撤销诉讼的相对方因提起诉讼的人不同而有所不同(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4条第1款至第3款)。
原告 | 被告 |
夫妻一方 | 另一方配偶 |
第三人(直系尊亲属、旁系血亲等) | 夫妻双方 |
被告已经死亡 | 检察官 |
诉讼程序
婚姻撤销诉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判断是否属于韩国《民法》规定的婚姻撤销事由(第816条)
② 进行调解程序
因适用韩国《家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前置原则,婚姻撤销诉讼必须经过调解程序(韩国《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第1项(二)目2、第50条第1款)。
③ 提交起诉状
向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申报地的家庭法院提交起诉状
④ 准备证明材料
提交能够证明婚姻撤销事由的证据
⑤ 审理及判决
调解不成立时转入正式审判程序,法院根据证据和主张判断是否撤销婚姻
各事由的证明材料
提起婚姻撤销诉讼时,应针对各项事由准备适当的证明材料。
以下是各项主要婚姻撤销事由所需证明材料的示例。
婚姻撤销事由 | 所需证明材料示例 |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结婚 | - 家庭关系登记簿 - 记载结婚时年龄的身份证件或居民登记簿誊本 - 证明不存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书的材料等 |
成年被监护人未经同意结婚 | - 启动监护审判裁定书 - 监护人是否同意的确认书 - 监护登记事项证明书等 |
近亲婚姻或姻亲之间的婚姻 | - 家庭关系登记簿(用于确认结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除籍簿誊本 - 婚姻关系证明书等 |
重婚 | - 证明与对方原有婚姻仍然有效的婚姻关系证明书 - 家庭关系登记簿 - 证明离婚尚未成立的材料等 |
欺诈婚姻 | - 通过陈述虚假事实诱导结婚的证据 (KakaoTalk、短信记录、录音、SNS截图) - 熟人陈述书 - 相关刑事控告书等 |
胁迫婚姻 | - 含有辱骂、暴力内容的录音及短信、即时通信记录 - 陈述书 - 向警方报案的记录 - 精神科诊疗记录等 |
恶疾或重大事由 | - 对方的犯罪记录证明书 - 精神疾病诊断书 - 与酒精、药物成瘾有关的诊疗记录 - 家属、熟人陈述书等 |
各婚姻撤销事由的请求期限
各项婚姻撤销事由的撤销请求期限不同。
婚姻存续期间怀孕或经过一定时间后,即使符合撤销事由,请求权也可能受到限制,因此务必确认各项事由的期限。
婚姻撤销事由 | 请求期限 |
未成年人或成年被监护人未经同意结婚 | 自年满19周岁之日或成年监护终止之日起3个月 |
近亲婚姻(包括姻亲) | 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不得请求撤销 |
重婚 | 没有限制 |
恶疾或其他重大事由 | 自知悉该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 |
欺诈或胁迫 | 自发现欺诈之日或摆脱胁迫之日起3个月内 |
3. 婚姻撤销诉讼 | 判决生效后的申报

婚姻撤销诉讼中的婚姻撤销判决生效后,应向管辖机关申报相关内容。
这是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并终止法律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
申报义务人及期限
:提起诉讼的人(原告)
∙ 申报期限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
∙ 迟延申报的制裁
:无正当理由而未在期限内申报的,处以5万韩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韩国《家庭关系登记法》第122条)
申报地点及方法
:当事人的登记基准地、住所地或现所在地管辖的市(区)·邑·面办事处
∙ 韩国境外国民
:也可以在韩国境外国民家庭关系登记事务所办理
婚姻撤销申报申请书
申报撤销婚姻时,应填写婚姻撤销申报书并记载下列内容。
(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填写其姓名、国籍及外国人登记号码)
▶ 当事人的父母和养父母的姓名、登记基准地及居民登记号码
▶ 已确定亲权人的,填写相关内容
(通过协议指定,或由家庭法院依职权或根据请求指定)
申报书应附上下列文件。
附件
∙ 判决生效证明书
∙ 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婚姻当事人的家庭关系登记簿(基本证明书、婚姻关系证明书)
※ 家庭关系登记机关能够核实的,可以省略
4. 婚姻撤销诉讼 | 撤销的效力

婚姻撤销诉讼是使婚姻关系向将来消灭的法律程序,不承认使婚姻本身溯及既往无效的“溯及效力”。
婚姻撤销与不承认溯及效力
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形成、亲属关系、继承权等法律关系仍然有效,只是婚姻本身被撤销,此后双方不再是法律上的夫妻。
与婚姻无效诉讼不同,婚姻撤销承认婚姻本身已经成立,但因存在法律瑕疵或重大事由而使其效力向将来消灭,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律效力仍然有效。
此外,婚姻被撤销后,姻亲关系即告终止(韩国《民法》第775条第1款)。
子女的法律地位
婚姻撤销前出生的子女被视为婚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不发生变化(韩国《民法》第847条)。
这是为了保障子女身份关系的稳定,撤销婚姻不会使子女的出生变为非法。
※ 但婚姻存续期间对亲子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另行通过确认亲生子女关系不存在诉讼等程序解决。
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即使婚姻撤销判决已经生效,如果婚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被撤销,另一方仍可请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韩国《民法》第806条第1款、第2款及第825条)。
5. 婚姻撤销诉讼 | 检查清单
仅因“不愿维持婚姻”这一情况,不能提起婚姻撤销诉讼。
必须明确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事先充分准备下列事项十分重要。
准备事项 | 检查要点 |
① 明确婚姻撤销事由 | 确认是否属于韩国《民法》第816条规定的事由 |
② 获取证明材料 | 短信、录音、家庭关系文件、诊疗记录等 |
③ 核实请求权人及请求期限 | 确认自己是否具有请求资格以及是否仍在期限内 |
④ 准备调解程序 | 因适用调解前置原则,需要做好调解准备 |
⑤ 同步审查子女及财产问题 | 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金等问题 |
离婚律师协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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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本法律法人仍运营着负责提供执行程序支持并预防后续纠纷的全方位应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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