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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诉讼

婚姻无效诉讼,是在婚姻本身未成立的情况下,通过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如能证明法定无效事由,即可获得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CONTENTS
  • 1. 婚姻无效诉讼 | 提起事由
    • - 婚姻无效的事由
  • 2. 婚姻无效诉讼 | 提起方式
    • - 原告与被告
    • - 诉讼程序
    • - 证明材料
  • 3. 婚姻无效诉讼 | 判决生效的效力
    • - 视为自始并非夫妻
    • - 子女被视为‘婚外出生子女’
    • -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 可以提出刑事控告
  • 4. 婚姻无效诉讼 | 离婚后提起的可能性
  • 5. 婚姻无效诉讼 | 准备事项
    • - 离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婚姻无效诉讼 | 提起事由

婚姻无效诉讼 婚姻无效事由 法律审查



婚姻无效诉讼,是为使法律上无效的婚姻关系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而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不具备婚姻成立的要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事由

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必须存在相应的婚姻无效事由。

韩国《民法》第815条规定,婚姻在下列情况下原则上无效。

① 双方不存在结婚合意的情形

② 双方存在或曾经存在直系姻亲关系的情形

③ 双方曾存在养父母一方的直系血亲关系的情形


尤其是实际上无意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却仅办理了形式上的婚姻登记,或属于姻亲、近亲之间的婚姻时,可能构成婚姻无效事由。

此外,原本八亲等以内血亲之间的婚姻被视为无效,但根据韩国宪法法院作出的不符合宪法决定(2019헌가15),该规定已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

由于截至目前尚未完成修法,以2025年为准,规定八亲等以内血亲之间婚姻无效的法律条款已不再具有效力。

2. 婚姻无效诉讼 | 提起方式

婚姻无效诉讼 提起方式 程序 材料


存在婚姻无效事由时,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原告与被告

存在婚姻无效事由时,下列人员可以向家庭法院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家事诉讼法》第23条)。

原告(提起诉讼的人)

∙ 当事人

∙ 法定代理人

∙ 四亲等以内的亲属


当事人提起婚姻无效诉讼时,其配偶为对方当事人。

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或四亲等以内的亲属)提起诉讼时,夫妻双方为对方当事人。

如果应作为诉讼对方当事人的人员已经死亡,则由检察官作为对方当事人(《家事诉讼法》第24条第1款、第2款及第3款)。

原告

被告

当事人(夫妻中的一方)

另一方配偶

检察官(应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人员死亡时)

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或四亲等以内的亲属)

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时为生存一方)

检察官(应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人员死亡时)

诉讼程序

主张婚姻无效,必须向住所地管辖的家庭法院提交婚姻无效诉讼起诉状。

起诉状记载事项

∙ 原告与被告的个人信息

∙ 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 请求原因(具体填写)

∙ 附上能够证明无效事由的材料)


此时,应整理能够证明婚姻无效的证据并一并提交。

婚姻无效诉讼根据《家事诉讼法》被归类为不移送调解的案件,原则上不经过调解程序(参见《家事诉讼法》第2条第1款第1项A目1)及第50条第1款)。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双方的主张与证据进行审理。

根据提交的证据与主张,婚姻无效事由获得认定时,法院将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证明材料

婚姻无效诉讼比一般离婚诉讼需要更严格的法律判断,因此必须有条理地准备能够证明婚姻自始未成立的材料。

∙ 能够证明双方不存在结婚合意的材料
:陈述书、短信/KakaoTalk聊天记录、家人或熟人的证言等

∙ 家庭关系登记簿等能够确认姻亲或血亲关系的官方证明文件

∙ 能够表明仅存在形式上的婚姻登记、实际上并无夫妻关系的客观情况

∙ 证明养父母一方直系血亲关系的材料(收养关系证明书等)


证明婚姻并无实质是关键,因此,具体说明婚姻生活在实质上并不存在,或双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关系,非常重要。

3. 婚姻无效诉讼 | 判决生效的效力

婚姻无效诉讼 获得协助的必要性 离婚律师业务领域



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生效后,在法律上该婚姻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与离婚或撤销婚姻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并将产生以下结果。

视为自始并非夫妻

婚姻无效后,将被视为双方自始并非夫妻,婚姻效力也被视为从未发生。

此外,家庭关系登记簿中的婚姻记录将被删除

子女被视为‘婚外出生子女’

婚姻无效时,在该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将被视为婚外出生子女,并须通过认领程序确认亲子关系(韩国《民法》第855条第1款)。

但为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父亲或母亲可以予以认领,法院也可依职权作出决定。

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的原因源于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以就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这是因为根据韩国《民法》第806条(解除婚约时的损害赔偿)及第825条(关于撤销婚姻、婚姻无效的准用规定),对方存在重大归责事由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欺骗了有关结婚的事实,或隐瞒了法律不允许结婚的关系,则不仅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还可以就精神痛苦请求赔偿。

请求损害赔偿时的证明材料

情形

证明材料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缔结婚姻

能够表明隐瞒事实或实施欺骗的短信、KakaoTalk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陈述书等

虚假结婚意愿或欺骗性婚姻

虽在形式上结婚,但能够表明双方实际并未同居或共同生活的材料,如没有相关照片、无生活费支付记录、第三人陈述等

隐瞒法律不允许结婚的关系

家庭关系登记簿、收养关系证明书等能够确认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官方文件

证明精神痛苦的材料

咨询记录、诊疗确认书、精神科治疗记录、熟人的证言、本人陈述书

证明财产损失的材料

以结婚为前提支出费用的收据、银行账户明细等

可以提出刑事控告

婚姻被认定无效后,该婚姻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不再适用韩国《刑法》第328条规定的亲属间财产犯罪特例,对于此前无法予以刑事处罚的财产犯罪(诈骗、侵占、盗窃等),可以提出刑事控告。

4. 婚姻无效诉讼 | 离婚后提起的可能性

婚姻无效诉讼 离婚后提起的可能性审查



原本在夫妻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不能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这是因为判例原先认为,此类诉讼会以不具备诉的利益为由被驳回(不予受理)。

但韩国大法院全体合议庭于2024年作出的2020므15896号判决改变了原有立场,认定离婚后仍可提起婚姻无效诉讼。


韩国大法院认为,“如要更正错误记载婚姻无效记录的家庭关系登记簿,需要客观证明材料;为取得这些材料,可以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

因此,即使婚姻已经终止,只要存在请求确认婚姻自始未成立的正当利益,法院就应通过实体审理判断该婚姻是否无效。

由此,离婚后也可以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并明确提供了纠正错误婚姻记录的法律救济途径。

5. 婚姻无效诉讼 | 准备事项

提起婚姻无效诉讼前,必须事先检查以下事项并做好充分准备。

类别

准备事项

确认无效事由

审查是否符合韩国《民法》第815条

确认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或婚姻登记地管辖的家庭法院

取得证明材料

- 短信、KakaoTalk聊天记录、陈述书等(不存在合意)

- 家庭关系登记簿、收养关系证明书(血亲或姻亲关系)

- 生活费资料、无照片、第三人陈述等(不存在婚姻生活)

撰写起诉状

整理核心主张与证明材料后写入起诉状

审查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离婚时审查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是否存在更正家庭关系登记簿等实际法律利益

子女相关应对

确认婚外出生子女的身份并采取相应措施

审查是否需要办理认领程序及保护子女权益的方案

按照上表逐项准备,可以更加明确、有条理地推进婚姻无效诉讼。

离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平均具备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并根据案件规模及难度组建1至20人的专案组(TF)应对案件。

此外,本法律法人还与会计师、税务师、证据调查专家等各领域专业人士合作,可以提供包括相关民事、刑事衍生案件在内的全方位协助。

如果需要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请向离婚律师咨询。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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