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概念

- - 淫秽的概念及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
- 2.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处罚标准

- 3.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主要类型

- - 传播淫秽物品罪实际案例
- 4.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应对方法

- - 犯罪嫌疑人立场的应对方法
- - 被害人立场的应对方法
- 5.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实务辩护要点

- - 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要点
- - 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害人立场的辩护要点
- - 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的争议焦点
1. 传播淫秽物品罪 | 概念

传播淫秽物品罪,顾名思义是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发展和数字性犯罪增加,该罪已成为处罚力度有所加强的犯罪之一。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是指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刺激普通人的性欲并引发性兴奋,损害正常的性羞耻感,违背性道德观念。
淫秽的概念及淫秽物品的判断标准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是指按照社会一般观念刺激普通人的性欲、损害性羞耻感并违背性道德观念的表达物。
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应综合评估以下各项因素作出判断。
-损害人的尊严
-缺乏文学、艺术、教育等公共利益价值
-从社会一般人的视角进行客观、规范性评价
2.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处罚标准
下面介绍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罚标准。
▶传播色情制品
-色情制品是指在暴力、残忍的氛围中,以反复、机械的方式呈现性行为的淫秽物品。
-根据韩国《信息通信网法》被归类为违法信息,禁止流通
-传播时,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传播人体拍摄物
-违背被拍摄者意愿拍摄其身体: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信息通信网传播: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持有、观看拍摄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传播虚假影像物等
-违背本人意愿进行色情编辑、合成、加工: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持有、观看: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利用拍摄物等实施胁迫、强迫
-利用色情影像物进行胁迫: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过胁迫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或强迫他人从事无义务之事: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送引发性羞耻感的内容
-通过通信媒介发送淫秽文字、影像、图画等: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通过信息通信网传播时: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传播儿童、青少年性剥削物
-传播、散布: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营利为目的传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持有、观看: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传播淫秽物品罪 | 主要类型
下面介绍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主要类型。
▶通过社交媒体及即时通信工具传播
-通过KakaoTalk、Telegram等发送淫秽影像物
-在群聊中分享淫秽图片
▶发布至网盘、社区网站
-将淫秽物品链接、照片、视频上传至特定板块
传播淫秽物品罪实际案例
下面来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实际案例。
1. 男子通过文件共享程序观看淫秽视频,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A某通过文件共享程序观看了淫秽物品和偷拍视频等。
该网站的特点是,单个文件并非以1对1的方式传输,而是同时从持有相同文件的多名用户处接收文件片段,并会自动上传已保存的文件。
审判庭认为,A某似乎也非常了解该程序的使用方法和文件共享方式,因此判处罚金刑。
2. 以删除淫秽物品为名帮助传播,被认定有罪
被称为“数字葬礼师”的A某,以删除淫秽物品为名,向韩国境内最大的淫秽物品网站相关人员支付了600万韩元广告费,并因涉嫌独占该网站内非法视频的删除权限而被起诉。
一审和上诉审审判庭认为,A某的行为是“搭建了促进传播的架构”。
审判庭认为,并非仅代为提出删除请求,即使是在淫秽物品流通体系中获授独占性权限并从中获利,也可能因“帮助传播”而受到处罚。
4.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应对方法

下面分别从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立场介绍应对方法。
犯罪嫌疑人立场的应对方法
▶慎重作出调查初期陈述
-在警察署首次陈述的内容将决定调查和审判的走向。
-作出不利陈述后,很难通过后续陈述予以推翻。
▶审查是否可否认故意性、公开性及传播范围
-查明事实关系后,可以审查是否可否认故意性;如果行为发生在非公开环境中,也可以审查是否具备公开性。
▶应对被扣押电子设备的分析
-手机、笔记本电脑等可能成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对象,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确认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等。
提示:自行应对方法
-确认是否可以录制调查内容(需要事先提出请求)
-事先拟写陈述书:说明没有传播意图,整理否认故意性、公开性的立场
接受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务必明确确认涉嫌事实
-提前保留拟提交资料的副本
-确认是否已被告知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
被害人立场的应对方法
▶迅速举报
-可以向韩国警察厅网络犯罪举报中心、数字性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或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举报。
▶请求协助删除
-被害影像、照片被上传时,可以向数字性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提出删除请求。
-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者收到删除信息等请求后,应立即采取删除、临时措施等必要措施,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和发布者
▶可以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可以传播行为造成精神痛苦、社会不利影响等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
提示:自行应对方法
-固定证据
-提出删除请求
-具体说明受害情况
-准备引发性羞耻感的内容、传播经过及证据
5. 传播淫秽物品罪 | 实务辩护要点
下面介绍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的实务辩护要点。
传播淫秽物品罪犯罪嫌疑人立场的辩护要点
-否认公开性:可以一对一对话、上传至非公开云存储等为由否认公开性。
-对故意性提出争议:可以主张存在因单纯下载或自动保存环境而发生传输的可能性。
-自首减轻处罚事由:如果在认识到传播事实后主动率先举报,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因素。
-运用量刑资料:可以提交性别意识改善教育结业证书、社会服务计划书、悔过书等。
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害人立场的辩护要点
-证明二次传播的可能性:强调因平台特性而存在迅速扩散之虞
-请求民事精神损害赔偿金:具体说明精神损害和社会损害(对工作、学校生活的影响等)
-身份信息曝光损害:实名、面部、声音被公开时,审查是否一并主张违反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的争议焦点
传播淫秽物品罪发生于任何人都能在数字环境中轻易接触的平台,因此,单纯失误或无意间实施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刑事处罚,是具有代表性的犯罪之一。
尤其是向青少年传播、未经本人事后同意发布本人拍摄物、擅自分享他人影像等行为,其处罚力度远高于传播一般淫秽物品,并会被视为数字性犯罪,受到严厉的法律和社会制裁。
近年来,随着调查机关积极运用电子数据取证技术,公开性和传播故意得到认定并被判有罪的案例正在增加。
此类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的法律判断标准十分细致,数字证据分析过程也错综复杂,初期应对将左右案件结果。
从调查初期陈述到提交证据、应对电子数据取证、整理量刑资料、协商恢复被害,所有程序都紧密相连,因此独自应对存在较大的实际局限。
尤其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获得专业律师的协助。
-无法明确判断自己传播的影像物是否具备公开性时
-调查机关正在对电子设备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时
-难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时
-影像来源或制作者并非本人,但仍被指认为犯罪嫌疑人时
-属于再犯或案件发生于缓刑期间时
本所拥有丰富数字性犯罪案件应对经验的性犯罪专业律师,正通过专项应对团队处理包括传播淫秽物品罪在内的民事、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