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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医疗刑事

医疗刑事,是指因医疗人员过失或故意违法行为而发生的韩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即可能受到各类刑事处罚的医疗相关犯罪。

CONTENTS
  • 1. 医疗刑事 | 概念
  • 2. 医疗刑事 | 主要类型
    • - 医疗过错导致的业务过失致死伤罪
    • - 制作虚假诊断书等
    • - 文书伪造及行使罪
    • - 禁止泄露信息
    • - 诈骗罪(虚假申报诊疗费等)
  • 3. 医疗刑事 | 调查应对方法
    • - 调查的基本原则
    • - 拒绝陈述权(沉默权)的告知及行使
    • - 委托辩护律师
  • 4. 医疗刑事 | 和解
    • - 和解的意义
    • - 和解方法
    • - 和解的效果
  • 5. 医疗刑事 | 系统应对及法律支持

1. 医疗刑事 | 概念

大倫律師事務所介绍的医疗刑事案例

医疗刑事,是指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在诊疗、运营过程中,因违反韩国《刑法》《医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承担刑事责任。

医疗刑事不同于一般医疗纠纷,属于因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引发争议,调查机关可能介入并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的法律领域

典型情形包括因医疗人员过失而给患者造成重大损害,此时可能适用韩国《刑法》规定的业务过失致死伤罪。

医疗刑事案件并不仅限于医疗人员个人的过失。

医疗机构违法时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此时医疗机构本身或相关责任人将成为刑事处罚对象。

2. 医疗刑事 | 主要类型

医疗刑事不仅涉及医疗过错,还涵盖可能因各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其适用范围广泛,从单纯失误引发的事故到故意违法行为均包括在内,医疗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主要情形如下。

医疗过错导致的业务过失致死伤罪

因医疗人员的过失导致患者死亡或受伤的,依照韩国《刑法》第268条,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处罚。

▶ 成立要件

① 存在业务上的注意义务
② 存在业务过失(违反注意义务)
③ 发生结果(受伤或死亡)
④ 过失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相关判例

在医疗事故中,要认定医生存在过失,应审查医生是否虽能预见结果发生却未能预见,或者虽能避免结果发生却未能避免;判断有无过失时,应以从事同类业务、职务的一般平均人的注意程度为标准,并考虑事故当时的一般医学水平、医疗环境和条件以及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等因素(参见韩国大法院1996. 11. 8.宣判的95도2710号判决、韩国大法院2003. 1. 10.宣判的2001도3292号判决、韩国大法院2011. 4. 28.宣判的2010도14102号判决等)。在医疗事故中,要认定医生的过失与结果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必须证明若未违反注意义务,该结果便不会发生(参见韩国大法院2015. 3. 26.宣判的2012도3450号判决、韩国大法院2016. 8. 29.宣判的2014도6540号判决等)。

典型情形包括医疗人员在通常的诊疗、手术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器官损伤或大量出血等结果。

调查因患者方控告或遗属举报而启动,并以医疗人员的诊疗判断及医疗行为是否适当为重点,通过鉴定程序判断是否存在过失。

▶ 韩国《刑法》第268条

业务过失、重大过失致死伤

5年以下监禁(不服劳役)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制作虚假诊断书等

医疗人员虚假制作诊断书、验尸书或证明书的,依照韩国《刑法》第233条处罚。

例如,医疗人员以保险诈骗为目的出具伤害诊断书,或在实际无需住院的情况下制作虚假住院记录等,均属于此类情形。

医疗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因此虚假制作行为会受到严格处理,并可能被判处徒刑。

▶ 韩国《刑法》第233条

制作虚假诊断书等

3年以下徒刑或监禁(不服劳役)、7年以下资格暂停,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文书伪造及行使罪

伪造医疗记录、处方等,或实际行使虚假制作的文书时,将依照韩国《刑法》受到处罚。

例如,在医疗机构运营或处理后续纠纷的过程中虚假篡改诊疗日期,或者制作、提交医疗记录,谎称实施了实际并不存在的诊疗项目,均包括在内。

▶ 处罚标准

伪造、变造私文书等

(韩国《刑法》第231条)

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冒用资格制作私文书

(韩国《刑法》第232条)

5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禁止泄露信息

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将在诊疗过程中知悉的患者健康信息对外泄露或公布的,依照韩国《医疗法》第19条及第88条受到刑事处罚。

例如,在社交媒体等平台公开知名人士的病名或诊疗内容,或者医疗机构内部员工无正当理由向第3者提供患者信息,均属于此类情形。

此类行为也会被视为违反医疗人员职业伦理,除刑事处罚外,还可能导致执照暂停等行政处分。

▶ 韩国《医疗法》第19条(禁止泄露信息)

①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除本法或其他法令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泄露或公布其在从事医疗、助产或护理业务,第17条规定的诊断书、验尸书、证明书制作及交付业务,第18条规定的处方制作及交付业务,第21条规定的诊疗记录查阅及副本交付业务,第22条第2款规定的诊疗记录簿等保存业务,以及第23条规定的电子病历制作、保管及管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信息。

▶ 处罚程度

韩国《医疗法》第88条

3年以下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诈骗罪(虚假申报诊疗费等)

通过虚假医疗记录超额收取诊疗费,或申报实际并不存在的诊疗项目时,适用韩国《刑法》第347条规定的诈骗罪。

向韩国健康保险公团、汽车保险公司等虚假申报诊疗费,以及虚假住院、组织假患者等,均为典型情形。

▶ 韩国《刑法》第347条 <2025. 12. 23.修订>

诈骗

20年以下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3. 医疗刑事 | 调查应对方法

医疗医药团队业务领域医疗刑事调查应对

医疗刑事案件对医疗人员而言,不仅涉及刑事程序,还可能成为直接关系职业生存的重大事项,例如执照暂停或吊销等。

因此,从调查初期阶段开始准确行使权利并谨慎应对至关重要。

调查的基本原则

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时,原则上应在不予羁押的状态下进行调查。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应尽可能在不予羁押的状态下进行,调查机关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人权并严格保密。

在可能严重损害医疗人员名誉和职业地位的调查程序中,这构成最低限度的防线。

拒绝陈述权(沉默权)的告知及行使

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调查机关的讯问。

韩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拒绝陈述的权利,调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以下事项。

• 可以不作任何陈述,也可以拒绝回答个别问题

• 即使不作陈述,也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待遇

• 放弃拒绝陈述权并作出陈述时,该陈述可能在法庭上被用作定罪证据

• 讯问时可以获得律师协助

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并让其陪同接受调查。

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不仅犯罪嫌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此外,除非存在特殊情况,调查机关应允许辩护律师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这是从调查初期起获得律师协助并慎重确定陈述方向的重要机制。

4. 医疗刑事 | 和解

大倫医疗医药团队医疗刑事和解方法

在医疗刑事案件中,和解对妥善解决争议和调整刑事处罚程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和解的意义

在暴力、伤害等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可以控告或举报加害人,同时也享有撤回控告、举报的权利。

尤其是,撤回控告、举报的一个原因在于受害人与被控告人之间达成圆满和解。

因此,在医疗刑事案件中,与受害人和解可能会对医疗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刑事处罚程度,以及今后能否维持执照和继续实施医疗行为产生重大影响。

和解方法

关于和解方式,法律并未规定具体形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 综合考虑受害程度、案件经过以及社会公平性,确定和解金额和赔偿范围。

② 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并盖章,将和解内容形成书面文件。

③ 可以将民事损害赔偿部分与刑事处罚相关部分的和解分别进行,也可以合并为一个整体进行。

和解的效果

对于医疗过失致伤等不属于被害人意思不罚罪、因而不受受害人是否要求处罚影响的犯罪,无论受害人意愿如何,刑事程序均会继续进行。

但是,与受害人达成和解时,检察官及法院会在决定量刑时将其作为有利情节予以考虑。

此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赔偿命令申请获准后,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在刑事审判中一并解决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什么是赔偿命令?
赔偿命令是韩国法院在刑事审判作出有罪判决时,命令被告人赔偿犯罪所致损害的制度。受害人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在刑事程序中便捷地获得损害赔偿。

5. 医疗刑事 | 系统应对及法律支持

医疗刑事案件不仅可能导致刑事处罚,还可能导致医生、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受到执照暂停、吊销等重大行政处分,因此这不仅是单纯的法律应对问题,更直接关系其生计。

因此,从调查初期阶段的系统性应对,到与受害人和解及收集证据,都需要广泛的法律支持。

本所由医疗律师与刑事律师开展有机协作,为面临医疗刑事案件的医疗人员及医疗机构委托人提供适合的解决方案。

本所还在各阶段协助与受害人顺利和解、获取医疗行为相关证据并为鉴定程序提供支持等,同时制定兼顾今后可能发生的民事、刑事及行政程序的应对策略。

如因卷入医疗刑事案件而需要法律协助,请随时向医疗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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