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医疗民事 | 概念

- - 纠纷类型
- 2. 医疗民事 | 韩国消费者院调解

- - 调解程序的阶段
- - 调解成立的效力
- - 调解期限
- 3. 医疗民事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调解

- - 调解申请主体
- - 调解申请期限
- - 调解申请方式
- - 调解程序
- - 自动启动调解
- - 调解的法律效力
- 4. 医疗民事 | 诉讼

- - 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 - 起诉状的核心构成
- 5. 医疗民事 | 法律支持

1. 医疗民事 | 概念

医疗民事是综合处理医疗行为及其他医疗相关民事纠纷的领域。
最具代表性的情形是,患者就因医疗过错引发的医疗事故向医疗人员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医疗民事不仅包括患者与医疗人员之间的纠纷,也包括医疗人员之间或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医疗民事诉讼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遭遇因医疗过错造成医疗事故的患者向医疗人员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医疗人员也可追究患者的医疗民事责任。
例如,就殴打医疗人员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就损坏医疗机构设备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因其他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以及向拖延支付手术费或治疗费的患者请求付款的诉讼等。
▶ 提起医疗民事诉讼的情形
• 医疗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未尽到本应尽到的高度注意义务的情形
• 医生违反说明义务的情形
2. 医疗民事 | 韩国消费者院调解
医疗民事纠纷并非必须仅通过诉讼解决。
患者因医疗行为遭受损害,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通过韩国消费者院的调解程序解决纠纷。
调解制度是相对简便、迅速且费用负担较低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程序的阶段
韩国消费者院的调解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整个程序依据韩国《消费者基本法》透明、有序地运行。
1. 调解请求
医疗消费者向韩国消费者院申请损害救济但未能顺利达成和解时,可正式向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请求纠纷调解。
2. 委员会组成
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由包括委员长1人在内的不超过150名委员组成,调解会议由包括委员长或常任委员在内的3至11名委员参加并审议案件。
3. 事实调查及咨询
委员会在作出调解决定前,为进行客观判断,可视需要追加开展事实调查、试验检查、专业委员会咨询等程序。
4. 召开调解会议
委员会综合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调查结果等,召开调解会议审议并表决调解方案。
5. 通知调解决定
调解方案经表决通过后,将决定内容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须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接受。
在该期限内未另行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上视为调解成立。
调解成立的效力
调解成立时,其效力与诉讼和解相同。
双方当事人接受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结果时,该调解根据韩国《消费者基本法》第67条第4款具有与诉讼和解相同的效力。
此外,如在15日内未就是否接受作出意思表示,则自动视为调解成立。
调解成立后,不得再就该事项提起诉讼。
调解期限
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程序。
根据韩国《消费者基本法》,原则上应自请求调解之日起30日内完成纠纷调解,如有不得已的情形,也可以延长期限。
这种较快的处理速度,对于希望迅速应对医疗民事纠纷的消费者而言是一项显著优势。
3. 医疗民事 |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调解

韩国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是为迅速、公正解决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而设立的韩国国家机构,专门承担鉴定、调解、仲裁、咨询等职能。
由于医疗民事纠纷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专业医学知识和判断,调解仲裁院以医疗鉴定专业能力为基础,提供切实有效的纠纷解决程序。
调解申请主体
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法律认可的代理人可以申请调解。
可向调解仲裁院申请调解的主体包括患者(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保健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及职员、律师,或受托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代理人。
这是考虑到医疗民事纠纷当事人可能因身心损害而难以直接应对,因此广泛认可代理人的制度。
调解申请期限
应在医疗事故发生之时或知悉受害事实之时起的一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知悉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以内
可在上述期限中较早届满之日前申请调解,该期限具有类似诉讼时效的功能,因此需要注意。
调解申请方式
调解申请不仅可以书面提交或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网络、邮寄和传真办理。
申请调解时,除医疗纠纷调解申请书外,还须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关系证明材料。
必须提交的附件包括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敏感信息同意书、情况说明书等。
调解程序
1. 调解申请
当事人或代理人向调解仲裁院提交调解申请书,启动程序。
2. 启动调解程序
被申请人表示同意后,调解程序即告启动;符合一定条件时,无须其同意即可自动启动。
3. 鉴定部门调查
为查明纠纷事实关系,将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要求提交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等。
4. 编写并发送鉴定书
程序启动后60日内(最长90日)编写鉴定书并发送至调解部门。
5. 进行调解审理
在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出席的情况下举行不公开调解审理,由调解部门审议案件。
6. 调解过程中达成和解
程序进行期间,当事人自主达成和解的,调解程序终止,并根据相关内容制作调解笔录。
7. 调解决定
未能达成和解时,调解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决定调解方案,原则上自启动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
自动启动调解
医疗事故造成重大损害时,即使未经当事人同意,也会自动启动调解。
存在下列情形时,无论被申请人意愿如何,调解程序均会自动启动。
• 患者处于昏迷状态1个月以上的情形
• 患者遭受重度残疾的情形
※ 但与原有残疾合并计算等部分情形,不属于自动启动的对象。
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成立后,具有与诉讼和解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决定,或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收到决定书时,该调解具有与诉讼和解相同的效力。
因此,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即可终结法律纠纷,且不得再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
4. 医疗民事 | 诉讼

这是医疗事故被害人可通过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代表性程序。
患者因医疗人员的治疗行为遭受身体或精神损害时,患者一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此类诉讼主要围绕医疗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损害是否发生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争议。
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
可依据医疗人员的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请求韩国《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
▶ 债务不履行责任(韩国《民法》第390条)
▶ 侵权行为责任(韩国《民法》第750条)
※ 上述责任均须证明医生存在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损害的发生以及因果关系。
起诉状的核心构成
提起民事诉讼时,须制作符合法定要件的起诉状。
1. 当事人及代理人信息
• 原告与被告的姓名(名称)及地址
• 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及地址
2. 案件标识
应使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之诉”等明确反映请求性质的表述。
3. 诉讼请求
填写原告希望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
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00万韩元及相应的迟延损害金”
4. 请求原因
须按照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经过和方式等要素,详细说明损害发生经过、被告的过错内容及受害事实等。
5. 证明材料的标识及附件
应将能够支持所主张事实的诊疗记录、鉴定委托书、照片资料、录音资料等,与“甲第1号证诊疗记录副本”“甲第2号证鉴定委托书”等证据编号一并提交。
5. 医疗民事 | 法律支持
医疗民事纠纷可能发生在众多领域,包括涉及医疗人员、医疗机构及医疗领域的一切民事诉讼。
在这类复杂的诉讼过程中,兼具医学知识与法律专业能力的医疗专业律师提供协助十分重要。
本所由医疗专业律师与民事专业律师协作,查明案件争议焦点,系统收集相关证据,并保护委托人的权利。
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共同从多个角度分析案件并进行系统应对,从而迅速、高效地为委托人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如果您因发生医疗民事纠纷而面临困难,请随时向🔗医疗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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