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精神药品 | 概念

- 2. 精神药品 | 按类型分类与代表药物

- - (一)目(危险性最高级别的精神药品)
- - (二)目(危险性较高但可部分用于医疗)
- - (三)目(医疗用途普遍但存在误用、滥用风险)
- - (四)目(日常医疗用药中存在滥用隐患者)
- - 精神药品副作用
- 3. 精神药品 | 误用、滥用案例

- - 精神药品相关判例
- 4. 精神药品 | 处罚力度

- 5. 精神药品 | 涉案时的应对方法

- - 初期应对的重要性
1. 精神药品 | 概念

所谓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人类中枢神经系统、被认定一旦误用及滥用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专门医药品(处方药)。
精神药品依据韩国《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被指定为麻醉药品类。
简单来说,精神药品可以理解为除毒品和大麻之外的麻醉药品类。
精神药品若未经医生处方而销售、购买、服用,将依据韩国《关于麻醉药品类管理的法律》受到严厉处罚。
精神药品根据误用及滥用的可能性和危险程度,细分为(一)目至(五)目。
精神药品的代表性品种有安眠药唑吡坦、麻醉剂丙泊酚、减肥药芬特明等。
这些药物具有刺激或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若使用不当,可能引发严重的依赖性和副作用。
2. 精神药品 | 按类型分类与代表药物

精神药品是影响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物质,根据身体和精神依赖性、安全性以及医疗使用可能性等标准,分为(一)目、(二)目、(三)目、(四)目、(五)目五种类型。
不过,药学信息院等保健医疗机构也会依据药物的作用特性、安全性、依赖性、医疗应用可能性等标准,将精神药品分为1~5类型。
下面以法律分类标准为主,同时一并了解药学分类。
(一)目(危险性最高级别的精神药品)
误用、滥用隐患较大,具有致幻或兴奋等强烈的中枢神经系统刺激效果,甚至不用于医疗用途的物质。
▶代表药物
-LSD
-甲氧基
-蟾毒色胺
-赛洛西宾、赛洛新
(二)目(危险性较高但可部分用于医疗)
危险性虽低于(一)目,但仍会引发强烈的依赖性,且在部分医疗用途中受限使用的物质。
▶代表药物
-苯丙胺类
-氯胺酮
-MDMA
(三)目(医疗用途普遍但存在误用、滥用风险)
在医疗现场使用,但反复使用时会通过抑制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而产生依赖性或滥用风险的物质。
▶代表药物
-巴比妥
-喷他佐辛
(四)目(日常医疗用药中存在滥用隐患者)
安全性相对较高,在普通诊疗中常被开具,但在滥用或长期使用时可能引发依赖性的物质。
▶代表药物
-唑吡坦
-丙泊酚
-芬特明(迪爱他明、蝴蝶药)
精神药品副作用
精神药品因直接作用于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是可能引发精神和身体依赖性的危险药物。
务必遵照医生处方服用,长期服用者不要擅自停药,应遵照医生指示逐渐减量。
✅ 最需注意的副作用:依赖性与戒断症状
长期服用精神药品后突然停药或减量,可能出现以下戒断症状。
-焦虑、失眠、烦躁
-抑郁感、幻觉
-呕吐、恶心
-严重时甚至会出现抽搐或自残冲动
如出现戒断症状,务必接受医务人员的治疗,擅自服用或停药非常危险。
✅ 按作用分类的主要副作用
精神药品因药物种类不同而具有多种作用(致幻、兴奋、催眠、镇静等),副作用表现也随之不同。
▶具有致幻作用的药物的副作用
-精神症状:精神错乱、注意力下降、记忆力受损、抑郁感、焦虑、失眠
-身体症状:流涎、出汗/流泪增多、感觉异常、瞳孔扩大、手抖
长期服用可能引发脑细胞损伤等永久性神经系统障碍。
▶具有兴奋作用的药物的副作用
-失眠、焦虑、紧张感、攻击性
-呼吸困难、上腹部疼痛、呕吐、发热
-血压、脉搏加快,头痛、手抖、感觉异常
过度刺激身体可能引发心血管系统副作用。
▶具有催眠作用的药物的副作用
-头晕、嗜睡、健忘
-注意力障碍、认知下降、头痛
-罕见情况下可能出现幻觉、呼吸抑制
高龄者或慢性病患者需注意跌倒风险。
▶具有镇静作用的药物的副作用
-疲劳感、口吃、视野模糊、平衡感下降
-记忆力、判断力下降,口干、头晕
-罕见情况下出现呼吸抑制、心血管功能下降
驾驶或操作机械时事故风险增加,需加以注意。
✅ 出现副作用时的应对方法
不要立即停药:可能加重戒断症状。
-出现症状时应立即告知医生或药师
-副作用信息可在药品说明书或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许可信息中查询
-未与医务人员商议擅自停药或更改剂量非常危险。
3. 精神药品 | 误用、滥用案例
下面来了解精神药品具有代表性的误用、滥用案例。
1. 食欲抑制剂(俗称蝴蝶药)误用、滥用
-以减肥为目的在无处方情况下购买,或辗转多家医院重复开药(俗称药物购物)
-分得熟人的处方药,或在网上非法购买
-通过社交媒体、博客、社区以‘减肥毒品’为名进行销售、宣传
危险性:刺激中枢神经系统,引发失眠、焦虑、高血压、心跳加快等严重副作用
2. 安眠药(唑吡坦等)误用
-因压力或睡眠障碍导致失眠而自行判断服用
-服用量逐渐增加以致成瘾的情况
危险性:过量服用时出现幻觉、梦游、记忆丧失、企图自杀等副作用
3. 医生自我处方案例
-医生自行过量开具麻醉药品类药物的案例
-有分析结果显示,自行开具麻醉药品类的医生人均年处方量高于对普通人的平均处方量
精神药品相关判例
对自我用药的牙医处以停止资格3个月的处分为‘合法’
首尔行政法院认定,保健福祉部对自行使用冰毒(甲基苯丙胺)而被判处罚金刑的牙医A某作出的‘医生执照资格停止3个月处分’属于正当。
A某于2021年因买卖冰毒及自我用药的嫌疑被判处3,000万韩元罚金,保健福祉部将其视为韩国《医疗法》上的不道德诊疗行为,将其执照资格停止了3个月。
A某以自我用药并非对他人的诊疗为由提起诉讼,但法院予以驳回。
-自我用药是否也属于医疗人员的‘不道德诊疗行为’
-认定自我用药违反医疗人员的道德性与职业伦理,并损害医疗秩序
-法院立场认为,精神药品误用、滥用风险大,无节制的使用应受到严格制裁
依指示传递冰毒的情况,难以视为授受的判断
对于被告人甲将约500g冰毒交给被告人乙的行为,法院认为难以认定乙拥有实质性的处分权或支配权,判定其不构成冰毒授受罪。
理由是,被告人乙只是依照被告人甲的指示试图将冰毒传递给第三方,难以认定其拥有能够将该麻醉药品类当作自己所有加以使用、处分的权限或支配关系。
-‘精神药品授受’的法律含义:并非单纯持有,而是收受人须拥有处分权或事实上处于可支配的状态
-接受指示而临时保管、搬运的情况难以视为授受
-虽有实际占有但无处分权的情况,不符合授受罪的成立要件
4. 精神药品 | 处罚力度
精神药品相关的处罚力度如下。
| 行为 | 处罚力度 |
| 以营利为目的进出口、制造、买卖精神药品的惯犯 | 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用药及持有时
| 精神药品(一)目的用药及持有 | 1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精神药品(二)目、(三)目的用药及持有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 精神药品(四)目的用药及持有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买卖及斡旋时
| 精神药品(一)目的买卖及斡旋 | 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精神药品(二)目、(三)目的买卖及斡旋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 精神药品(四)目的买卖及斡旋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以下罚金 |
5. 精神药品 | 涉案时的应对方法
精神药品案件即使是初犯,也可能进入羁押侦查,且实刑宣告比例非常高。
从案件初期起就需要周密应对。
▶侦查阶段的注意事项
-注意陈述:在获得辩护人协助之前,应避免草率陈述。
-陪同调查:可由辩护人陪同接受警方调查。这对于防止陈述被歪曲或作出不利供述十分重要。
-提交辩护人意见书:在案件初期提交明确表明嫌疑人立场的意见书,可对侦查方向产生影响。
▶确认精神药品的法律性质
-是否属于精神药品,可通过该药物是否被列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告示所指定的麻醉药品类指定目录来确认。
-即使嫌疑人主张不知道该药物是精神药品,法院也可能以‘违反注意义务’为由作出有罪判断。
初期应对的重要性
精神药品可能被认为只是单纯的安眠药或减肥药,但在法律上属于麻醉药品类,是严厉处罚的对象。
尤其是近来侦查机关对包括精神药品在内的毒品犯罪采取强硬立场,因此即便是微不足道的交易、服用、持有行为也可能成为处罚对象。
因此,若涉及或被怀疑涉及精神药品相关行为,从初期起就获得毒品案件专业辩护人的协助并迅速应对至关重要。
本法人由负责毒品案件的毒品专业律师组成为委托人服务的TF应对团队,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对是否被指定为麻醉药品类进行审查
-分析实际服用量、是否误用滥用
-判断是否主张医疗目的使用
-掌握共犯或供应渠道并协调陈述
-确保非法处方的证明资料
-整理初犯减刑事由并准备陈情书、请愿书等应对文件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相关的视频内容。
如果您因吸毒而被警方调查怎么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