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概念

- 2.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处罚程度

- - 合法进口医用麻醉药品类
- -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实际案例
- - 麻醉药品类制造实际案例
- 3.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处罚程度及量刑标准

- -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的危险性
- 4.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应对方法

- -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争议焦点
1.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概念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是指将麻醉药品类出口至国外或从国外进口,以及直接制造麻醉药品类的行为。
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对此予以严格规制,只有登记为麻醉药品类从业人员者,才能在有限范围内基于正当理由实施进出口、制造行为。
即使是麻醉药品类从业人员,如综合韩国国内需求量和持有量后认为没有必要进出口/制造麻醉药品类,也可能在一定期间内被禁止或限制实施进出口/制造行为。
普通民众一律不得出口、进口或制造麻醉药品类,违反者将依照《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特别是,此类犯罪往往与跨境走私、组织流通网络等相关联,因此受到的处罚远比单纯施用麻醉药品类严厉。
2.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处罚程度

下面介绍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的行为类型。
1.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行为
-从国外将麻醉药品类带入韩国境内(进口)的行为
-从韩国境内将麻醉药品类运往国外(出口)的行为
-利用飞机客舱、航空货运等方式秘密带入或带出
-与境外组织共谋实施走私的行为
2. 制造麻醉药品类的行为
-利用麻醉药品类的原料物质,以合成、调配等方式直接制造
-搭建非法制造设施并达到一定生产规模
-利用化学物质合成精神药品等麻醉药品类
3. 共谋及帮助行为
-明知他人实施进出口或制造行为,仍在运输、保管、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协助
-提供秘密带入路线、场所等
-不具备麻醉药品类从业资格或资格被撤销后仍实施相关行为
上述行为均属于刑事处罚对象,并可能根据犯罪手段、规模、故意程度及反复实施情况受到加重处罚。
合法进口医用麻醉药品类
并非所有麻醉药品类进出口行为都是非法的。
根据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经许可的麻醉药品类进出口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进出口医用麻醉药品类等。
近期,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食药处)修订了《麻醉药品类进口及运输管理指南》,进一步强化了管理标准。
根据2024年12月修订的指南,麻醉药品类进出口经营者须履行以下管理义务。
▲通关时检查外观是否受损并记录包装状态
▲原则上由多人运输并保持封装状态
▲入库时由2人以上核验并安装监控设备等
此外,如进口批准数量与实际数量存在差异,必须在分析原因后申报麻醉药品类事故或申请更正进口批准;相关程序通过另行修订《麻醉药品类进出口批准申请指南》得到了细化。
此类监管强化措施体现了韩国力求从源头阻断医用麻醉药品类非法流通及滥用可能性的意志,也印证了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受到何等严格的管理。
因此,因涉嫌进出口麻醉药品类而接受调查时,仅以“医用”“以为程序正当”为由进行主张,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实际进出口主体的资格、批准记录以及是否履行管理责任将成为法律争议焦点。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实际案例
下面介绍麻醉药品类进出口的实际案例。
进口价值1亿韩元的麻醉药品类并通过暗网销售,获刑10年
A某进口价值1亿韩元的麻醉药品类并通过暗网销售,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经查,A某在2年间共计130次销售了价值1亿6,200万韩元的麻醉药品类。
从电信网络诈骗到走私麻醉药品类,获刑12年
B某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及麻醉药品类走私,并实施投资诈骗,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B某涉嫌将在菲律宾马尼拉从犯罪组织成员处取得的麻醉药品类氯胺酮1.5kg(当时市价约9,750万韩元)带入韩国境内,因而被提起公诉。
其还涉嫌于同年1月在菲律宾将800片麻醉药品类MDMA(价值2,400万韩元)藏在身上,通过航空方式秘密带入韩国境内。
审判庭认为其积极参与有组织的麻醉药品类犯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因而判处上述有期徒刑。
秘密带入麻醉药品类的非法滞留者,获刑8年
一名将价值达15亿韩元的麻醉药品类秘密带入韩国境内的非法滞留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非法滞留者C某涉嫌于去年10月与身在泰国的熟人共谋,分两次将共计约79,400片、价值15亿9,000万韩元的亚霸带入韩国境内,因而被移送审判。
审判庭认为,从境外向韩国境内走私麻醉药品类会造成韩国国内麻醉药品类犯罪扩散等问题,社会危害性极大,因而判处上述有期徒刑。
麻醉药品类制造实际案例
以下是韩国大检察厅报告记载的2024年韩国境内麻醉药品类制造查处案例。
- 大邱地方检察厅:购买制造所需的原料物质,将其放入速冻机冷冻,以此方式制造约400g呈黏稠液体状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 仁川地方检察厅:收取藏匿于猫粮内的约2.8kg MDMA(俗称摇头丸)制剂粉末后,使用压片机制造363片MDMA
- 首尔东部地方检察厅:开设Telegram麻醉药品类销售频道后,取得合成大麻原料,与电子烟烟油、尼古丁原液等按一定比例调配制造
- 仁川地方检察厅:租用制造仓库后,在购得的原料物质中混合化学药品,制造61kg固体可卡因
3.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处罚程度及量刑标准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行为,是指将麻醉药品类带入韩国境内或运出韩国境外的行为;帮助他人实施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及制造行为的人,也将作为帮助犯受到处罚。
共同共谋的人也可能受到处罚,因此必须就自己的行为向侦查机关作出具体证明。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行为可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类型 | 分类 | 减轻 | 基本 | 加重 |
1 | 精神药品(四)项等 | 8月 ~ 2年 | 1年 ~ 3年 | 2年 ~ 4年 |
2 | 大麻制造、精神药品(三)项 | 10月 ~ 2年 | 1年 ~ 3年6个月 | 2年 ~ 5年 |
3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项及(二)项 | 2年6个月 ~ 6年 | 5年 ~ 8年 | 7年 ~ 10年 |
4 | 以营利为目的或惯犯 | 6年 ~ 9年 | 8年 ~ 12年 | 10年以上、无期徒刑 |
<麻醉药品类犯罪量刑标准>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的危险性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犯罪是可能造成社会整体二次损害的危险行为,远不止个人越轨行为。
-与国际有组织犯罪相关联:可能与麻醉药品类走私组织或境外毒品卡特尔产生关联
-威胁国民健康:因流通的麻醉药品类造成大规模施用损害
-产生犯罪收益及洗钱:在制造、流通麻醉药品类的过程中产生巨额犯罪收益,并诱发洗钱等其他犯罪
-降低政府的国际公信力:如在韩国境内查获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案件,可能引发外交问题
基于上述原因,对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行为的查处远比普通麻醉药品类犯罪严厉,被捕后可能迅速开展羁押侦查。
4.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应对方法
1. 现行犯逮捕及羁押侦查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行为通常通过事前初查、情报报告、边境检查等方式被发现,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会在现行犯被逮捕的同时开展羁押侦查。
-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必须迅速判断是否承认或否认犯罪嫌疑,稍有不慎就可能因错误陈述而陷入不利处境。
2. 必须获得专业人士协助
-必须获得专办麻醉药品类案件的刑事律师协助
-需要专业理解韩国《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在初期准确查明“故意程度”“是否共谋”“有无资格”等事项,以否认犯罪嫌疑或争取减轻处罚的因素
-需要了解控制下交付侦查(警方为追踪麻醉药品类而事先策划的侦查)
3. 从侦查初期开始采取策略性应对
-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前,梳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关系
-明确区分自己是否仅为帮助犯
-需要分析被扣押的证物、手机及账户交易内容
-即使具备麻醉药品类从业资格,也应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 | 争议焦点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是超出一般违法行为范畴的重大犯罪,可能给整个社会造成致命损害。
特别是,司法机关对麻醉药品类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均十分严格,因此必须迅速采取策略性应对。
如果因涉嫌进出口、制造麻醉药品类而成为调查对象,不应独自判断,而应与拥有丰富麻醉药品类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初期应对方式的差异可能直接影响侦查及审判结果。
本法人由拥有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案件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以下辩护策略。
-建立刑事专业律师与麻醉药品类案件专职律师的协作体系
-从案件初期阶段开始迅速制定应对策略
-收集用于否认故意、共谋及证明有无资格的材料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并争取不予羁押侦查
-移送检察院后,实施争取暂缓起诉处分(韩国检察处分)或减刑的策略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案件会伴随极高刑罚和社会污名,因此初期应对尤为重要。
麻醉药品类进出口、制造等重大麻醉药品类犯罪从侦查初期开始就很可能被羁押,而且在知悉犯罪嫌疑后会立即接受调查,因此快速应对是关键。
大倫律師事務所为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建立了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紧急咨询机制。
如发生接到犯罪嫌疑通知、搜查扣押、逮捕等紧急情况,请迅速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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