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毒品 | 犯罪内容

- 2. 毒品 | 麻醉药品类的定义

- - 麻醉药品
- - 精神药品
- - 大麻
- - 临时麻醉药品类
- 3. 毒品 | 主要犯罪类型

- - 毒品犯罪相关判例
- 4. 毒品 | 各类型处罚程度

- - 毒品犯罪FAQ
- 5. 毒品 | 涉案时的应对方案

1. 毒品 | 犯罪内容

毒品是会使人体产生成瘾性和依赖性的化学物质,反复用药时可能引发严重的幻觉、身体机能下降、认知扭曲等。
它不仅仅是有害健康的物质,还会威胁社会秩序并与暴力犯罪相关联,因此韩国通过《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类管理法》)对毒品的处理和管理进行严格管制。
麻醉药品类仅限被指定为麻醉药品类处理者的人员方可处理。
除此之外,一般人的持有、用药、销售、制造、进出口等一切行为均属违法,将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
世界卫生组织对毒品作出如下定义。
-耐受性:必须逐渐增加所用药物的剂量
-戒断症状:一旦停止使用药物,身体便会出现难以忍受的症状
-不良影响:其危害不局限于个人,还会波及邻里和社会
2. 毒品 | 麻醉药品类的定义
麻醉药品类是指可能危害人的身体或精神、因而受法律严格管理的药物。
法律将其分为以下三类进行规定。
▶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
▶大麻
这些药物除医学目的或研究目的等特殊情形外,一般人不得持有或使用,违反时将受到刑事处罚。
以下是整理的各类别分别包含哪些药物的内容。
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是具有强烈成瘾性、幻觉作用和镇痛作用的物质。主要示例如下。
-罂粟:Papaver somniferum、Papaver setigerum、Papaver bracteatum 等特定种类的植物
-鸦片:从罂粟中采集的汁液凝固而成的物质,或对其加工而成的物质
-古柯叶:古柯植物的叶子。但已完全去除毒品成分(可卡因等)的叶子除外。
-从上述植物中提取或经化学合成的麻醉性物质
例如:可卡因、海洛因、吗啡、可待因、芬太尼、美沙酮、地索吗啡等
-含有上述药物的混合物或制剂
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是作用于大脑、影响意识、情绪、行为等的药物,滥用时精神和身体上的依赖性较强。
法律根据滥用危险性和医学使用可能性将其分为四个等级。
▸第一类
-特征:不用于医疗用途且安全性不足,滥用时会产生严重危害
-示例:LSD、DMT、赛洛新、蟾毒色胺等
▸第二类
-特征:仅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用于医疗用途,成瘾风险较高
-示例:冰毒(甲基苯丙胺)、摇头丸(MDMA)、氯胺酮等
▸第三类
-特征:滥用之虞相对较小,但存在精神依赖性
-示例:巴比妥类、戊巴比妥、罗眠乐(氟硝西泮)等
▸第四类
-特征:成瘾性和滥用之虞处于最低等级
-示例:唑吡坦、GHB(迷奸水)、纳布啡等
大麻
大麻是通常被称为大麻草的植物,含有引起幻觉作用的成分。
-大麻草及其树脂(汁液凝固而成的物质)
-以大麻草或树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
-具有相同化学成分的合成物质
-含有上述物质的混合物或制剂
临时麻醉药品类
近来除现有麻醉药品类之外,新型致幻物质不断出现,因此政府通过临时麻醉药品类制度进行前置性管制。
▶临时麻醉药品类的指定要件
-滥用时可能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物质
-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或在结构、效果上与现有麻醉药品类相似的物质
法律将临时麻醉药品类作如下划分。
-第一类临时麻醉药品类:成瘾性、毒害性较大,且在结构上与现有麻醉药品相似
-第二类临时麻醉药品类:具有毒害性,但危险程度低于第一类
3. 毒品 | 主要犯罪类型

与毒品相关的犯罪以多种类型发生。
1. 单纯持有及用药
指非法持有或使用毒品的情形,是个人成瘾性较强的行为。即使初期用药次数或剂量较少也会成为处罚对象,若反复实施则可能导致重刑。
2. 制造及销售
非法制造或流通麻醉药品类的行为会被视为供应者,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制造或销售通常与有组织犯罪相关联,因此被羁押的可能性较高,侦查机关有时还会适用犯罪团体组织罪或《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等。
3. 进出口及走私入境
跨越国境走私或输入、输出麻醉药品类的行为会被视为国际性犯罪,将伴随严厉的刑事处罚。
近来利用国际邮件、航空快递等进行的少量走私入境有所增加,与之相关的侦查也在积极进行。
4. 青少年及特定目的涉案
近来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社交媒体等轻易接触毒品的社会问题正在扩散,减肥药或唑吡坦等安眠药类精神药品被非医疗目的滥用的情形也很多。
即便是青少年毒品犯,由于社会影响较大,被宣告实刑的可能性也在逐渐提高。
毒品犯罪相关判例
1. 判决认定对自行用药的牙科医生作出的三个月资格停止处分合法
首尔行政法院在因自行注射冰毒而被宣告罚金刑的牙科医生A某针对保健福祉部部长提起的牙科医生执照资格停止处分撤销诉讼中,作出了原告败诉的判决。
审判部判断认为,“牙科医生的自行用药行为也属于医疗行为,这违反了被要求具备高度道德性与伦理的医疗人员的职责,损害了社会信任”。
因此认为保健福祉部作出的医生执照资格停止三个月处分符合比例原则与程序,属于合法。
争点:
-医疗人员向自身用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道德的诊疗行为’
-自行用药作为执照资格停止事由是否属于正当的制裁对象
-为恢复医疗人员道德性与信任所作行政处分的必要性与比例性
2. 最高法院首例判例:即便因麻醉药品类用药‘错误’而使用了其他毒品,也可下达康复教育命令
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该判决对误认为是氯胺酮而使用了其他精神药品(氟-2-氧代-PCE)的被告人A某判处两年徒刑,并附加40小时药物成瘾康复教育项目的修完命令。
最高法院判断认为,“《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上的修完命令与犯罪是否既遂无关,只要实际接触了麻醉药品即可适用”,并判示即便是不能未遂,若考虑成瘾性及再犯可能性,也可视为与既遂犯相同。
本次判决是最高法院首例明确认定以下内容的判例:以使用特定毒品的故意而使用了其他麻醉药品类的人,也属于修完命令对象的‘麻醉药品类罪犯’。
争点:
-《麻醉药品类管理法》上康复教育修完命令的对象是否包括不能未遂犯
-与故意不同、因错误而使用了其他麻醉药品类的情形,是否可视为‘麻醉药品类罪犯’
-针对麻醉药品类罪犯的听课、修完命令的目的与适用范围
4. 毒品 | 各类型处罚程度
毒品案件会综合判断从持有毒品的途径,到毒品处理行为的类型、用药次数及持续性、案件规模等因素后进行侦查。
因此其程序可能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所以有必要与在毒品案件方面具有经验的毒品专业律师一同进行法律咨询,并从初期阶段开始应对。
毒品犯罪各类型的处罚程度如下。
| 行为 | 处罚程度 |
| 毒品、临时毒品的进出口 | 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向未成年人授受、用药、提供毒品、临时毒品 | |
| 以制造毒品为目的进出口其原料物质 | |
| 以进出口为目的种植成为毒品原料的植物 |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
| 精神药品的进出口 | |
| 以进出口为目的持有精神药品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毒品犯罪FAQ
以下就毒品犯罪的常见问题进行说明。
Q. 据说作为旅行纪念品购买的软糖中检出了大麻成分。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也会受到处罚吗?
A. 是的,可能会成为处罚对象。
根据《麻醉药品类管理相关法律》,未经食品医药品安全处批准,将含有大麻成分的食品(软糖、巧克力等)带入韩国国内或服用的行为均属违法。
即便是纪念品,若含有大麻成分,也会被视为‘持有、使用大麻’而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上述情形属于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案件。
Q. 通过社交媒体或Telegram等购买‘蝴蝶药’(食欲抑制剂)可以吗?
A. 不可以。
网上销售及广告麻醉药品类的行为属于违法,在网上流通并购买的医疗用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不仅销售者、购买者也是处罚对象,因此绝对不得销售或购买。
违反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罚金。
5. 毒品 | 涉案时的应对方案
毒品犯罪往往从侦查初期就展开搜查扣押、逮捕、羁押等程序,因此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来看会承受相当大的心理和法律负担。
特别是,其侦查方式利用电子数据取证、通信记录分析、海外协助侦查等,具有非常专业且复杂的特点。
1. 搜查扣押及逮捕的应对
在实施逮捕或对住宅、车辆、手机等进行搜查扣押的情形下,应确认法律程序是否合法,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陈述和提交文件。
轻率的自白可能会导致日后被宣告实刑,因此在陈述前务必与辩护人商议。
2. 令状实质审查及羁押侦查的应对
毒品案件以毁灭证据及逃跑之虞为由被羁押的可能性较高。
在羁押前犯罪嫌疑人讯问(令状实质审查)程序中,为证明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应充分准备案件全貌、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基础、是否反省等内容。
3. 审判阶段的应对
法院会综合判断毒品处理的经过、用药目的、反省程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来决定刑量。
在刑事专业律师以及具有丰富毒品案件经验的辩护人的协助下,从多角度说明酌情减轻事由十分重要。
毒品案件不仅包含法理上的争点,还包含心理学、医学要素,因此需要采取与一般刑事案件不同的方式。
本法人的毒品专业律师提供如下辩护协助。
-分析毒品持有及用药经过,主张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
-电子数据取证及通信记录分析相关的应对
-审查逮捕、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
-主张不存在羁押事由并请求释放
-为获得暂缓起诉处分及缓刑而准备酌情减轻资料
-制定治疗监护、保护观察、教育修完等并行策略
-针对未成年人、初犯、女性犯罪嫌疑人的定制化防御策略
毒品犯罪最重要的是迅速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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