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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国际税收

在境外交易和资产跨境转移日益常态化的今天,国际税收已成为企业和个人不可或缺的税务领域。对于跨境所得征税,需要准确理解并妥善应对。

CONTENTS
  • 1. 国际税收 | 概念与征税依据
    • -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 2. 国际税收 | 境外金融账户申报制度
    • - 申报义务条件
    • - 申报期限及方式
    • - 未履行义务时的处罚
  • 3. 国际税收 | 国际交易信息综合报告
    • - 综合报告的构成及内容
    • - 提交义务人
    • - 提交期限
    • - 处罚规定
  • 4. 国际税收 | 境外迁出人员股票等转让所得税
    • - 境外迁出人员的适用条件
    • - 主要申报程序及日程
    • - 韩国境内股票等持有情况申报
    • - 转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 - 延期缴纳制度
  • 5. 国际税收 | 转让定价征税制度
    • - 转让定价的概念
    • - 正常价格计算方法
    • - 预先批准制度
    • - 相互协商程序
  • 6. 国际税收 | 税收协定与重复征税防范制度
    • - 税收协定概要
    • - 防止重复征税
  • 7. 国际税收 | 争议解决方案
    • - 相互协商程序
    • - 相互协商项下的仲裁
  • 8. 国际税收 | 核对清单
    • - 税务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国际税收 | 概念与征税依据

大倫税务专业律师国际税收法律咨询业务领域



国际税收是对国家之间或跨境交易、资产转移及所得产生所适用税收的统称,是需要综合解释韩国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的领域。

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适用内容

韩国《国税基本法》、《国税征收法》

征收、异议及程序相关事项

韩国《法人税法》、《所得税法》

韩国境内来源所得的征税标准

韩国《增值税法》

出口、进口交易征税

韩国《继承税及赠与税法》

境外财产转移产生的征税

韩国《限制税收特例法》

国际税收减免、抵扣规定

韩国《国际税收调整相关法律》

转让定价、境外账户、国别报告等申报制度

税收协定

防止重复征税、分配征税权及信息交换等

国际税收的适用不仅需要考虑税法,还须考虑已签订的税收协定及国际组织标准(OECD BEPS等),因此需要进行专业解释和适用。

2. 国际税收 | 境外金融账户申报制度

关于国际税收,境外金融账户申报制度规定于韩国《国际税收调整相关法律》第52条至第57条及第90条。

据此,境外持有的金融账户资产只要曾在某个月末超过5亿韩元,最迟须于次年6月向税务署申报

申报义务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负有申报义务。

▷ 截至申报年度结束之日属于居民或韩国境内法人

▷ 持有境外金融机构账户
(例如:包括存款、股票、衍生品及虚拟资产账户)

▷ 年内任意一天的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亿韩元

但属于以下情形者可免除申报义务。

∙ 外国居民
以申报年度结束之日为准,最近10年内在韩国境内居住不超过5年

∙ 旅外国民
以申报年度结束之日为准,最近1年内在韩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

∙ 在国际组织任职的外国人
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任职并适用所得税免税待遇的外国人

∙ 联名账户或借名账户相关人员中已有申报人
联名账户持有人或借名账户名义人、实际所有人中一人已提交全部账户信息

∙ 国家机关及类似机构
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公共机构及根据国际协议设立的机构等不负申报义务

申报期限及方式

申报期限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申报方式

通过Hometax或Sontax进行电子申报,或提交书面材料

未履行义务时的处罚

负有境外金融账户申报义务的人如未申报、少报或存在其他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可能受到以下制裁。

违规事项

制裁内容

未申报(少报)

处申报金额10%的行政罚款(最高10亿韩元)

未履行说明义务

虚假说明或未作说明时,追加处以10%的行政罚款

重大违规(超过50亿)

可能公布名单并追究刑事责任

(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13%至20%的罚金)

在征税机关实施制裁前主动进行更正申报的,行政罚款最多可减免90%。

3. 国际税收 | 国际交易信息综合报告

大倫税务团队国际税收转让定价业务领域



关于国际税收,为防止跨国企业避税并营造透明的征税环境,韩国设立了国际交易信息综合报告制度,要求企业全面报告其国际交易情况。

该制度由综合企业报告、个别企业报告和国别报告构成,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必须提交报告。

综合报告的构成及内容

报告类型

主要内容

综合企业报告

所有关联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内容、无形资产现状等

个别企业报告

单个法人与境外特殊关系人的交易明细、定价方法及财务状况等

国别报告

各国收益、纳税额、雇佣情况及主要经营活动等跨国企业集团层面的信息

提交义务人

综合企业报告、个别企业报告提交义务人

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韩国境内法人及外国法人在韩国境内的营业场所,须提交综合企业报告及个别企业报告。

① 当期纳税年度销售额超过1,000亿韩元

② 当期纳税年度与境外特殊关系人的交易金额超过500亿韩元

国别报告提交义务人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企业须提交国别报告。

∙ 韩国境内法人为最终母公司时
→ 上一年度合并销售额超过1万亿韩元

∙ 外国法人为最终母公司时
→ 上一年度合并销售额超过7亿5千万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在韩国境内的关联公司

但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可免于提交国别报告

㉠ 最终母公司在所在国提交报告且国家之间可以自动交换信息时

㉡ 由另一家韩国境内关联公司代表提交报告时

㉢ 第三国关联公司提交报告且可以交换时

提交期限

报告种类

提交期限

综合企业报告及个别企业报告

自营业年度结束日所在月份的月末起12个月内

国别报告提交义务人资料

自营业年度结束日所在月份的月末起6个月内

国别报告(直接提交时)

未提交资料时,自营业年度结束日所在月份的月末起12个月内

处罚规定

未提交报告或未如实提交时,可能按每份报告处以3,000万韩元的行政罚款(2018年1月以前提交的报告为1,000万韩元)。

4. 国际税收 | 境外迁出人员股票等转让所得税

国际税收境外迁出人员股票等转让所得税征税

关于国际税收,自2018年起,符合一定条件的大股东因移居海外等原因离境时,须就韩国境内股票等的评估收益缴纳转让所得税

该制度规定,即使离境时并未实际转让股票,也视同已经转让并予以征税。

境外迁出人员的适用条件

境外迁出人员转让所得税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离境情形。

① 以离境日为准,过去10年中在韩国境内设有住所或居所达5年以上者

② 以离境前一年度末为准,所持股票等符合大股东条件者

此处的大股东条件,是指持有特定股票的比例或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并按照下表适用(参见韩国《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67条之8)。

离境日期

上市股票/非上市股票

持股比例标准

市值标准

截至2018.03.31

有价证券市场(上市)

1%

25亿韩元

KOSDAQ(上市)

2%

20亿韩元

KONEX(上市)

4%

10亿韩元

风险企业(非上市)

4%

40亿韩元

其他非上市股票

4%

25亿韩元

2018.04.01以后

有价证券市场(上市)

1%

15亿韩元

KOSDAQ(上市)

2%

15亿韩元

KONEX(上市)

4%

10亿韩元

风险企业(非上市)

4%

40亿韩元

其他非上市股票

4%

15亿韩元

主要申报程序及日程

分类

时间

内容

向外交部申报

离境前

申报海外移居、办理旅外国民登记

向韩国国税厅申报

离境前

申请纳税证明(无欠税时签发)

申报指定纳税管理人

离境后3个月内

申报并缴纳转让所得税申报所持韩国境内股票等情况

韩国境内股票等持有情况申报

在指定纳税管理人的同时,还须向管辖税务署提交以离境前夕为准所持韩国境内股票等的情况。

持有情况未申报或少报时,将加征相当于所持股票票面金额2%的附加税

转让所得税申报及缴纳

转让所得税须自离境日所在月份的月末起3个月内申报并缴纳

但如已提前申报纳税管理人,也可在一般转让所得税最终申报期限内申报(适用于2019年以后离境者)。

转让所得税计算方法

离境时间

税率

2018.12.31.以前离境

20%单一税率

2019.01.01.以后离境

计税标准3亿韩元以下:20%,超出部分:25%

延期缴纳制度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将税款缴纳延期至实际转让时。

∙ 指定纳税管理人

∙ 提供担保

延期期限

一般移居海外

自离境日起最长5年

出国留学

自离境日起最长10年

如在延期期间内未实际转让,须自延期结束日所在月份的月末起3个月内缴纳

5. 国际税收 | 转让定价征税制度

国际税收转让定价征税制度正常价格

关于国际税收,跨国企业经常利用国家间法人税税率差异调整交易价格,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

这种价格调整称为“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e)”,为防止不当转移利润,必须确定正常价格。

转让定价的概念

转让定价是适用于韩国境内外特殊关系人之间货物或服务交易的价格

如该价格受到人为调整,导致应税所得集中在特定国家,就会出现征税权被扭曲的问题。

为防止此类问题,韩国引入了正常价格概念。

什么是正常价格?

是指不存在特殊关系的独立企业之间通常适用的交易价格或利润水平,不仅包括“价格”,也包括“利润”(韩国《国际税收调整相关法律》第2条第1款第5项)。

韩国国税厅如认定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正常价格,可按照正常价格重新计算税款(韩国《国际税收调整相关法律》第7条)。

正常价格计算方法

正常价格可通过多种方法计算,征税机关会根据交易实质采用最适当的方法。

主要方法如下。

计算方法

概要

可比第三方价格法(CUP)

以类似独立交易的价格为基准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RPM)

从特殊关系人向第三方再销售的价格中扣除通常利润

成本加成法(CPM)

在产品成本上加上通常利润,计算正常价格

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

以类似交易中体现的净利润率为基准计算交易价格

利润分割法(PSM)

按照贡献程度分配当事人共同实现的利润并进行计算

预先批准制度

为事先防止正常价格计算争议,企业可就一定纳税年度所采用的正常价格计算方法向韩国国税厅申请预先批准。

经与韩国国税厅协商并获得批准后,该方法可在一定期间内有效适用。

APA办理程序

① 事先咨询及申请

② 资料审查及分析

③ 缔约国之间协商(必要时)

④ 通知批准及纳税人同意

⑤ 提交年度报告并确认后续履行情况

相互协商程序

与特殊关系人交易有关,因某国征税而发生重复征税时,可通过与缔约对方国家协商解决。

这是以税收协定为依据的程序,纳税人在受到征税处分后,可向韩国国税厅或缔约国提出申请。

办理流程

① 提交申请书或收到对方国家的请求

② 审查及复核

③ 书面/面对面磋商

④ 达成协议并通知纳税人

⑤ 履行协议内容

6. 国际税收 | 税收协定与重复征税防范制度

国际税收税收协定重复征税防范制度业务领域

随着跨境经济活动增加,同一项所得在两个以上国家被重复征税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为解决此类问题并在国家之间公平分配征税权,已建立税收协定及国内法上的重复征税防范制度。

税收协定概要

税收协定是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协定,旨在防止重复征税和逃税,并促进投资与贸易。

∙ 分配征税权(例如: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 明确防止重复征税的方法

∙ 为相互协商程序(MAP)提供依据

∙ 信息交换及防止避税条款

税收协定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当税收协定与韩国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税收协定具有优先于韩国国内税法适用的特别法地位

防止重复征税

截至2025年7月,大韩民国已与99个国家签订防止双重征税协定(已生效97个、未生效1个、效力中止1个)。

分类

说明

免税法(Exemption)

将境外产生的所得排除在韩国境内应税所得之外,以防止重复征税

税额抵免法(Tax Credit)

从韩国境内计算税额中抵扣已在境外缴纳的税额

韩国主要同时实施境外已纳税额抵免制度和计入损金方法,纳税人可在其中任选一种方法。

7. 国际税收 | 争议解决方案

国际税收领域经常出现国家间征税权冲突、税收协定解释分歧以及因转让定价调整而发生重复征税等问题。

为解决此类问题,税收协定通过相互协商程序(MAP)和仲裁程序(Arbitration)寻求争议解决。

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韩国与缔约对方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协商,解决国际税收相关争议的程序。

纳税人或征税机关就税收协定的解释、履行或违反税收协定的征税处分等提出异议时,可通过相互协商程序防止重复征税并解决争议。

启动条件

项目

内容

申请主体

居民、韩国境内法人、非居民、外国法人等均可申请

申请期限

自知悉征税事实之日起3年内

适用事由

① 税收协定解释、适用方面的争议

② 已发生或可能发生不符合税收协定的征税处分

程序流程

① 启动
– 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对方国家的请求启动

② 审查及分析
– 核实争议事项的事实关系、收集资料

③ 进行相互协商
– 通过书面交换或面对面会议协商解决方案

④ 终结
– 协议内容确定后通知纳税人及相关机关

⑤ 执行结果
– 纳税人接受时履行相关协议内容

相互协商项下的仲裁

根据税收协定,如相互协商程序持续较长时间或未能达成协议,可由中立第三方(仲裁小组)介入,推动争议解决。

这称为仲裁程序,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启动。

启动条件

▷ 纳税人提交启动MAP的申请,两国主管机关同意启动程序

▷ 未能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达成相互协议

仲裁小组组成条件

条件

内容

专业性

具备税务、法律及会计领域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员

独立性

不得与纳税人或征税处分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公正性保障

由两国主管机关分别推荐的人员组成,并作出独立判断

8. 国际税收 | 核对清单

国际税收核对清单资料准备方法

国际税收是适用复杂且多样的法律法规、协定及制度的领域。

请通过以下核对清单事先检查自身的国际税收问题,并准备必要的申报及应对措施。

核对项目

备注

是否与境外特殊关系人存在交易?

需要编制转让定价文档

境外金融账户余额在年内是否曾超过5亿韩元?

每年6月申报

是否属于跨国企业且超过销售额、交易额标准

(① 销售额超过1,000亿+交易额超过500亿)

提交综合企业报告、个别企业报告

最终母公司销售额是否超过1万亿(或7.5亿欧元)

属于国别报告提交对象

是否计划或已经移居境外,且符合大股东条件?

离境前申报所持股票并纳税

是否具备转让定价计算依据或申请预先批准

需要适用正常价格

是否存在税收协定解释或重复征税问题?

可适用相互协商程序(MAP)

是否正在整理、保管国际税收相关文件及记录?

建议使用韩文、英文

税务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汇聚了多名专业律师,包括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税务专业律师,平均执业经验达10年以上。

由此可为企业国际交易相关的转让定价征税、境外金融账户申报、国别报告提交、境外迁出者征税等国际税收各领域提供实务性和专业性协助。


此外,通过与税务师、会计师及税务专家等协作,可准确履行复杂的国际税收申报义务,并制定重复征税防范及全球节税策略。


如需要国际税收相关的综合协助或争议解决,请向税务专业律师寻求协助。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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