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会计监理 | 定义及概念

- - 监理的目的及意义
- 2. 会计监理 | 对象及启动

- - 监理启动事由
- 3. 会计监理 | 程序及方式

- - 监理程序
- - 监理实施内容
- 4. 会计监理 | 违规时的处理及制裁

- - 处理对象及违规行为
- - 违规时的处理示例
- - 处理程度决定标准
- - 具体处理标准摘要
- - 监理结果的公开及后续处理
- 5. 会计监理 | 制裁之后的应对程序

- - 实务人员务必了解的要点
- 6. 会计监理 | 事前预防清单

- - 会计监理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会计监理 | 定义及概念

会计监理是指韩国金融监督院事后检查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及审计人的审计报告是否依据会计处理准则、审计准则进行编制与审计,并在存在违规时查明责任归属并予以制裁的工作。
监理的目的及意义
:确保投资者、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信任
▷ 引导自律遵守
:通过在违规时施加制裁,鼓励企业自觉遵守准则
▷ 强化内部会计管理
:随着韩国《外部审计法》修订,内部控制也纳入监理范围
2. 会计监理 | 对象及启动

会计监理基于以下事由启动。
监理对象可以是韩国金融监督院经财务报表审查后认为有必要的企业,也可以根据外部机构的监理请求予以指定。
监理启动事由
区分 | 概要 |
财务报表审查结果 | 企业的披露内容中发现存在重大错误或歪曲可能性的情形 |
外部委托 | 检察机关、国税厅、交易所等外部机构请求监理的情形 |
内部统计分析 | 通过统计分析捕捉到异常会计处理或存在故意嫌疑情形的情况 |
韩国金融监督院为确立针对会计处理或披露错误的市场秩序,可以不论是否存在故意而决定启动监理。
3. 会计监理 | 程序及方式

会计监理通过财务报表审查及外部委托等方式启动。
监理遵循从内部审查阶段到外部机构判断的系统性过程。
监理程序
会计监理程序按以下阶段进行。
阶段 | 主要内容 |
① 审查协调(制裁审议局) | 整理违规事实及相关争点,拟定处理方向的草案 |
② 结果报告及处理方案编制 | 编制包含监理结果所涉违规事实、相关人员、处理程度等内容的报告 |
③ 监督院长处理 | 韩国金融监督院院长根据监理结果批准处理方案并指示后续程序 |
④ 证券期货委员会审议 | 根据事案的重大性审议并确定处理方案 (一般事案在此阶段最终确定) |
⑤ 金融委员会决议 (属于重要事项时) | 上市适格性、审计人指定等重大事项由金融委员会最终决定 |
监理实施内容
韩国金融监督院正式着手监理后,将以如下方式进行调查。
资料查阅及提交要求
监管当局可查阅监理对象企业的会计相关账簿及文件,必要时可要求外部审计人提交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
实地核查及现场调查
根据需要,通过走访企业现场进行实地核查等,开展直接确认程序。
提供申辩机会
发现会计违规事项时,将以问答或发送询问书等方式,向企业及审计人提供就事实关系进行申辩的机会。答复书经审查后反映到监理结果中。
无违规结案或违规处理
若不存在违规事项,监理将以无违规结案;若认定存在违规,则依据上述程序进入处理。
4. 会计监理 | 违规时的处理及制裁

会计监理结果确认存在违规事项时,韩国金融监督院在审查事实关系与申辩内容后,向证券期货委员会建议处理。
证券期货委员会可依据相关法令对公司、高管、审计人等施加制裁,事案重大时由金融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处理对象及违规行为
会计监理结果确认违规时,可依据韩国《外部审计相关法律》第29条对以下主体作出制裁。
:违反会计处理准则、拒绝或妨碍资料提交、不履行正当要求等
∙ 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等)
:违反会计审计准则、业务停止、审计业务限制等
∙ 注册会计师个人
:职务停止、注销登记、审计限制等
违规时的处理示例
各对象确认存在违规事案时,可作出如下处理。
对象 | 主要处理内容 |
公司 | 建议解任高管或停止其职务、限制证券发行、责令整改、课处课征金等 |
审计人(会计师事务所) | 注销登记、业务停止、限制对特定公司的审计、警示与警告、课征金等 |
注册会计师 | 职务停止、注销登记、限制特定审计业务、警示与警告等 |
处理程度决定标准
会计监理结果所对应的制裁程度依据以下标准判断(韩国《关于外部审计及会计等的规定》第27条)
违规行为的动机
区分 | 判断标准(《关于外部审计及会计等的规定实施细则》[附表1]) |
故意 | 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设立小金库、妨碍审计、为维持上市而进行的操纵等在明确认识法令情况下实施的违法行为 |
重大过失 | 依社会通念显著欠缺注意义务的情形 + 信息重要性极大的情形 |
单纯过失 | 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一般失误或判断错误 |
除此之外,还会考虑违法行为的重要程度作出处理。
具体处理标准摘要
项目 | 处理内容 |
小金库、侵占等重大违法 | 视为故意,可施加最高程度制裁 |
影响维持上市的会计操纵 | 修正操纵内容后达不到上市条件 → 判定为故意 |
满足重大过失要件 | 可施加与故意相当的制裁 |
其他单纯错误 | 可减轻或以无违规结案 |
监理结果的公开及后续处理
证券期货委员会可将改进建议事项对外公开,审计人未履行该事项时,其未履行事实亦将予以公布。
此外,审计人质量管理不足时,可在1年内进行改进建议及履行检查,必要时作为后续处理会实施审计业务限制等。
5. 会计监理 | 制裁之后的应对程序

会计监理之后若进入制裁,应按如下方式应对。
阶段 | 企业应做之事 |
① 接收通知 | 确认监理结果及拟处理通知书 |
需确认问答请求、整改要求、意见提交期限等 | |
② 内部审查 | 分析违规事实、是否存在过失、财务影响 |
建议由外部专家审查 | |
③ 提交申辩资料 | 提交问答书、答复书 |
包含反驳事实关系、证明正当性的资料 | |
④ 整改处理 | 更正会计处理、改进内部控制 |
同时进行披露更正、与外部审计人协商 | |
⑤ 提交意见或听证 | 对证期委处理方案的反驳 |
听证通常书面、口头均可 | |
⑥ 后续披露及处理履行 | 缴纳课征金、更换高管、披露等 |
及时履行以促进信任恢复 |
实务人员务必了解的要点
监理结果并非“无违规”时,大多会确定整改要求或制裁程度,因此初期应对策略十分重要。
此外,在应对申辩书或听证时,应借助法律专家的帮助或通过法律审查,以争取减免或以无违规结案。
制裁内容会对能否维持上市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应同时审查会计处理复核与投资者应对策略。
6. 会计监理 | 事前预防清单

为预防会计监理,应持续管理并审查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审计应对、披露等核心领域。
建议通过以下清单,从事前预防角度审查下列项目,以避免成为会计监理对象。
▷ 特殊关系人交易或非正常交易是否透明处理?
▷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否实际运作?
▷ 决算及财务报告过程中是否进行了双重复核?
▷ 最近的审计中是否有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等问题提出?
▷ 是否毫无遗漏地提交了审计人请求的资料?
▷ 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会计处理一致?
▷ 最近是否有更正披露或会计相关问题?
会计监理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名平均执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及会计师、税务师等专家。
在违规事项事前检查、监理资料提交应对、申辩程序及证券期货委员会审议应对等全过程中,能够为企业的权利保护与法律应对提供系统性协助。
如需会计监理程序及制裁措施相关的帮助,欢迎随时向会计监理专业律师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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