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地区住宅组合 | 定义

- - 与整治项目的差异
- 2. 地区住宅组合 | 组合员资格要件

- - 住宅拥有要件
- - 居住要件
- - 禁止重复组合员要件
- - 例外
- 3. 地区住宅组合 | 项目程序

- - 招募申报
- - 组合设立认可
- - 项目计划批准
- - 开工及销售
- - 清算及解散
- - 分阶段风险
- 4. 地区住宅组合 | 加入时注意事项

- - 主要受害案例
- 5. 地区住宅组合 | 退出方法

- - 组合退出基本程序
- - 不当得利返还诉讼
- - 缴款返还请求诉讼
- 6. 地区住宅组合 | 检查清单

- - 建设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地区住宅组合 | 定义

地区住宅组合是指居住在特定地区的多名成员为置办住宅而结成的组合。
该制度面向无房或拥有一套住宅专用面积85平方米以下住宅的户主,为实现其自置住房,向具备一定资格要件的组合员供应住宅,且与是否加入认购存折无关。
与整治项目的差异
由地区住宅组合主导的地区住宅项目是一种在招募主体尚未取得项目预定地土地所有权的状态下便招募组合员而启动的结构。
这是一种自项目初期阶段起即以组合员分担金为基础确保土地,之后再推进审批及建筑过程的方式。
相反,整治项目(重建·重建)以该区域的土地或建筑物所有者为中心组建组合,大多在已经取得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的状态下推进项目。
因此,地区住宅组合的项目风险相对更大,也存在因土地确保及审批延迟等导致项目长期化·流产的可能性。
2. 地区住宅组合 | 组合员资格要件

要成为地区住宅组合的组合员,必须同时满足韩国《住宅法施行令》第21条第1款第1号规定的三项要件。
以下是构成组合员资格的具体要件。
住宅拥有要件
自组合设立认可申请日(※投机过热地区以申请日前1年为准)起至该组合住宅可入住日为止,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包括户主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均不得拥有住宅,且本人须为户主。
※ 家庭成员还包括未登记在居民登记表上的配偶及其家庭。
∙ 拥有一套85㎡以下住宅家庭的户主
:可以是仅有包括户主在内的家庭成员中1人拥有一套住宅专用面积85㎡以下住宅之家庭的户主。
※ 此处的‘拥有住宅’还包括韩国《住宅供应相关规则》第2条第7号规定的‘销售中签者地位’,因此中签者或承继其地位的人须予以注意。
居住要件
在组合设立认可申请日当日,须为在下列地区中该组合所属的市·郡·区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
2) 大田广域市、忠清南道及世宗特别自治市
3) 忠清北道
4) 光州广域市及全罗南道
5) 全北特别自治道
6) 大邱广域市及庆尚北道
7) 釜山广域市、蔚山广域市及庆尚南道
8) 江原特别自治道
9) 济州特别自治道
※ 该地区条件因组合设立的具体行政区域而异,因此务必确认该组合的招募公告。
禁止重复组合员要件
本人或配偶不得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2. 单位住宅组合的组合员
※ 但是,未按居民登记表分户登记的配偶也包括在内。
※ 若违反该要件,则不认可组合员资格,日后可能引发销售合同解除及返还问题。
例外
因组合员死亡而继承其地位的人,无论是否满足上述要件均可成为组合员。
此外,因工作、留学、治病、结婚等事由暂时丧失户主身份的情形,经市长·郡守·区厅长认可后,组合员资格仍予以维持(《住宅法施行令》第21条第2款)。
3. 地区住宅组合 | 项目程序

地区住宅组合遵循如下一系列分阶段的程序。
招募组合员 → 组合设立 → 项目计划批准 → 开工·销售 → 清算及解散
该过程能否推进取决于土地确保的程度,组合员有必要仔细审查各阶段是否满足法律要件。
招募申报
要进行招募申报,须处于已确保住宅建设预定用地50%以上使用权源的状态。
- 确保住宅建设预定用地50%以上的使用权源
(买卖合同、使用承诺书等)
∙ 程序
- 向管辖地方政府(市·郡·区厅)提交‘组合员招募申报书’
- 批准后可面向普通公众招募组合员
此时用地确保比例不仅是形式上的数值,还需要实质性的合同。
组合设立认可
要正式设立组合,必须满足使用权源及所有权确保要件,并由一定数量以上的组合员构成。
- 组合员20人以上
- 确保占全体户数50%以上的组合员
- 确保住宅建设用地80%以上使用权源/15%以上所有权
∙ 程序
1. 召开创立大会及制定组合规约
2. 选举组合长·任职人员
3. 申请设立认可
= 管辖地方政府认可
此时在取得设立认可之前,仅为单纯的筹备委员会形态,项目权限受到限制。
项目计划批准
组合设立之后,着手为实际建筑项目而进行的项目计划批准程序。
- 确保住宅建设用地95%以上所有权
(不足5%的剩余土地可依据韩国《住宅法》第16条行使卖渡请求权)
此时必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 住宅布置图及平面图
- 附属·福利设施设计书
- 用地平整工程计划等
向管辖市长·郡守·区厅长申请项目计划批准即可,经相关部门及有关机构协商后予以批准。
但是,批准之后可能追加销售价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个别审批程序。
开工及销售
取得项目计划批准后,进入施工方合同及开工阶段,组合员优先销售与一般销售同时进行。
- 项目计划批准完成
- 开工申报及建筑许可
- 选定施工方及签订承包合同
∙ 销售
- 向组合员优先供应
- 剩余户型可进行一般销售
此时与施工方签约时,务必审查工程费增加、合同解除条件、瑕疵修补责任等。
此外,组合内部就销售收益分配标准达成的一致也很重要。
清算及解散
建设完成且入住结束后,组合将经过结算程序而解散
2. 剩余资金结算及召开清算大会
3. 组合解散申报
此时在剩余款返还、运营费结算等清算过程中,可能发生会计相关纠纷。
因此,推进过程中透明的会计处理必不可少。
此外,即使在组合解散之后,仍存在瑕疵修补请求、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因此法律审查必不可少。
分阶段风险
阶段 | 主要要件 | 注意事项 |
招募申报 | 确保50%使用权源 | 注意招募无资格者 |
组合设立认可 | - 使用权源80% - 所有权15% - 组合员20名以上 | 禁止虚假组合员构成 |
项目计划批准 | 确保95%所有权 | 审批延迟可能性 |
开工·销售 | 施工方合同及开工 | 工程费增加纠纷 |
清算·解散 | 入住及结算 | 会计结算、剩余款纠纷 |
4. 地区住宅组合 | 加入时注意事项

地区住宅组合虽是以‘自置住房’为目标的制度,但由于在项目初期是在土地确保、建筑计划等尚未确定的状态下招募组合员,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以下是加入组合前务必注意的事项。
(尤其是楼栋·户号、销售价格须在项目批准之后才确定)
▷ 宣传中出现的施工方可能并非实际施工方
▷ 务必确认合同书与组合规约中是否存在不利条款
▷ 须确认加入费、分担金返还条件是否明确记载
▷ 须亲自审查土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确保现状
▷ 资金务必以信托公司名义账户进行管理
(若资金名义为筹备委员会或个人,则存在挪用风险)
▷ 一旦加入组合便难以轻易退出
▷ 项目流产时损失由组合员直接承担
▷ 项目过程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或审批延迟
(据此分担金可能增加或日程可能延迟)
▷ 须注意广告中出现的计划可能变更
主要受害案例
基于未确定信息进行虚假·夸大广告的情形
- 使用知名建设公司标识等,误导为施工方已确定
- 夸大宣传为整个小区已购入完毕
(实际上仅支付了定金)
在原本就不可能开展项目的位置招募组合员的情形
- 将城市规划上不可建筑的土地作为组合预定地提示
- 将国·公有地、文物保护区域、整治区域等不可购入的土地纳入其中进行招募
招募组合员时的违法·违规案例
- 即使在签约后请求撤回或解除也不予理会
- 以虚假的日程及夸大的项目进展状况诱导签约
- 以可指定楼栋·户号的虚假说明诱导签约
5. 地区住宅组合 | 退出方法

地区住宅组合由于项目周期长、项目频繁变更、用地确保延迟等原因,组合员个人自愿考虑退出的情形不在少数。
然而,退出组合并非仅凭单纯的通知即可完成,退出后可能就已缴款项返还或损害赔偿产生纠纷,因此需要注意。
组合退出基本程序
∙ 组合方受理退出或予以通知
∙ 请求返还剩余结算款或已缴款项
∙ 退出处理标准依组合规约或大会决议而异
※ 部分组合存在拒绝退出或不返还已缴款项的情形,因此可并行通过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
不当得利返还诉讼
退出组合后,若组合不返还部分或全部已缴款项,可通过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予以应对。
这适用于组合员实质上并未从组合的项目推进中获得利益,却仍未能收回已缴款项的情形。
要件 | ① 组合退出已合法完成 |
② 组合员实质上未从组合项目中获得利益 | |
③ 组合因持有组合员的资金而处于不当得利状态 | |
主要主张 | - 因项目实现不明朗或长期化而导致的退出不可避免性 |
- 组合运营缺乏透明性或信息未公开 | |
- 组合员之间的公平性受到侵害 |
存在法院综合考虑组合的归责事由及保护组合员的必要性,作出返还部分金额判决的案例。
缴款返还请求诉讼
这是为在丧失组合员资格或自愿退出后,收回已向组合缴纳的分担金·负担金等而提起的诉讼。
即使组合规约中存在不予退款条款,在组合归责事由明确的情况下,也有认可返还部分款项的判例,但并非所有案例都能保证返还。
请求对象 | 组合员分担金 |
业务推进费及开发费用等事前缴纳款项 | |
策略 | 证明项目延迟、虚假广告等组合方的归责事由 |
主张组合规约的不公正条款无效 |
此时可能需要如下证明材料。
∙ 组合规约及章程
∙ 退出书或组合员资格丧失证明材料
6. 地区住宅组合 | 检查清单
地区住宅组合项目须按阶段进行细致的核查。
应核查主要核心事项,安全地推进各项程序。
阶段 | 核查项目 | 核心内容 |
招募组合员 | 确认组合员资格 | 确认无房或拥有一套85㎡以下住宅 |
确保土地使用权 | 是否确保至少50%以上使用权 | |
宣传内容核实 | 虚假·夸大广告及施工方是否确定 | |
合同书·规约确认 | 确认不利条款及返还条件 | |
资金管理确认 | 必须以信托公司名义账户管理 | |
组合设立 | 确保土地 | 确保使用权80%、所有权15%以上 |
组合员构成及材料 | 组合员20人以上、材料齐备 | |
项目计划批准 | 确保土地所有权 | 需确保95%以上所有权 |
提交项目计划书 | 核查材料准确性及审批进展 | |
开工及销售 | 开工申报及合同 | 审查工程开工及施工方合同 |
确认销售条件 | 楼栋·户号指定、销售价格确定 | |
核查工程进展 | 确认工程进展与资金透明性 | |
清算及解散 | 财务结算 | 确认剩余资产·负债及分担金结算 |
完成解散程序 | 法定解散申报及遵守程序 |
建设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注册的建设专业律师以及平均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据此,针对地区住宅组合相关的建设、合同、纠纷、审批等各类问题,提供专业且系统的法律支援。
如在地区住宅组合加入及退出程序中需要帮助,欢迎随时向建设专业律师请求协助。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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