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 - 解除
- - 终止
- 2. 合同终止 | 住宅租赁合同终止事由

- - 租赁期限届满
- - 因承租人破产而终止
- - 可立即终止的事由
- - 特别约定及法定事由
- 3. 合同终止 | 终止方法

- - 终止意思表示的方式
- - 内容证明书应包含的事项
- - 内容证明书的制作方法
- - 内容证明书的寄送程序
- 4. 合同终止 | 终止后的效果

- - 租赁关系的消灭
- - 损害赔偿问题
- - 保证金返还与同时履行
- - 取得租赁权登记命令申请权
- 5. 合同终止 | 终止后结算

- - 保证金返还
- - 拖欠租金及损害赔偿
- - 收集结算证据
- 6. 合同终止 | 准备方法

- - 房地产律师协助体系
1. 合同终止 |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都是结束合同的方式,但在合同效力消灭的时间点和法律效果方面存在明确区别。
区分 | 解除 | 终止 |
消灭时间 | 溯及既往地消灭 – 回溯至合同订立时 | 面向将来消灭 – 仅终止后的效力消灭 |
适用对象 | 一次性合同 (买卖、承揽等) | 持续性合同 (租赁、雇佣、委托等) |
效果 | 恢复原状、损害赔偿、适用第三人保护规定 | 此后义务消灭 已经发生的效力仍然有效 |
解除
解除是将已经成立的合同溯及既往予以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
也就是说,一旦解除合同,合同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当事人相互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韩国《民法》第548条)。
解除的效果
∙ 可请求损害赔偿
∙ 保护第三人(保障交易安全)
∙ 恢复原状义务与损害赔偿义务构成同时履行关系(第549条)
终止
终止是 仅适用于依合同性质需要持续一定期间的持续性合同的结束方式,仅消灭终止时间点之后的效力。
也就是说,已经发生的合同效力保持不变,但合同自终止后结束。
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向拖欠2期租金的承租人发出终止通知,则自该时间点之后,租赁效力即告消灭(韩国《民法》第640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等)。
2. 合同终止 | 住宅租赁合同终止事由

合同终止问题主要发生在租赁合同、雇佣合同、委托合同等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有效的合同关系中。
其中,争议最为频繁的领域正是“住宅租赁合同”的终止。
实践中,在承租人无法收回全税保证金,或出租人长期收不到租金等纠纷情形中,合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会成为核心争议焦点。
租赁期限届满
租赁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当然终止。
但是,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拒绝续租,或未通知将变更合同条件,则 视为默示续租,租赁合同将自动延长(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
出租人如要拒绝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至2个月之间通知。
发生默示续租时,承租人可随时通知终止合同,合同自出租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终止。
因承租人破产而终止
承租人被宣告破产时,出租人可以通过发出终止通知来结束合同(韩国《民法》第637条)。
可立即终止的事由
在特定情形下,终止通知到达后,无须对方另行同意,合同即告终止。
承租人可以立即终止合同的情形
(仅限该事由在实质上导致实现目的明显困难的情形)
▷ 房屋部分并非因过失而灭失,导致无法实现租赁目的时(韩国《民法》第627条)。
出租人可以立即终止合同的情形
▷ 拖欠2期以上租金(韩国《民法》第640条、《住宅租赁保护法》第6条第3款)
▷ 存在用于约定用途以外等严重违反义务的情形,导致租赁信赖关系无法恢复时
特别约定及法定事由
即使在合同期限内,如有特别约定或法定事由,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承租人终止合同
:可随时终止合同
(发出终止通知后经过3个月时生效)
∙ 通过特别约定保留终止权
:合同中有特定条款的,证明相应事由后可以提前终止
(例如,“因工作调动、就学等事由发生时,通知后经过1个月终止合同”)
出租人终止合同
同样,如果存在保留终止权的特别约定,或承租人破产、严重违反义务等情形,也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3. 合同终止 | 终止方法

合同终止并非仅凭简单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是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以预防法律纠纷。
尤其是,通过内容证明邮件作出终止住宅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保护权利的重要手段。
终止意思表示的方式
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
虽然也可以口头表明终止合同的意思,但 为预防日后发生纠纷并在今后的诉讼中用作证据,宜采用书面通知,尤其是通过内容证明邮件表明终止合同的意思。
内容证明书应包含的事项
内容证明书中应完整记载以下核心内容。
∙ 终止事由(例如:拖欠租金、未经许可转租等违约事由)
∙ 终止生效日
∙ 要求返还租赁保证金(必要时记载)
按上述方式制作的内容证明书,日后可在保证金返还诉讼、规避强制执行、租赁纠纷调解等法律程序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并成为法院判断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内容证明书的制作方法
内容证明书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领制作。
∙ 在信函顶部或底部记载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地址及姓名
∙ 共制作3份
– 1份原件、2份副本
∙ 信封上也应记载相同的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
内容证明书的寄送程序
将制作好的3份内容证明书提交至附近的邮局。
其中1份寄给收件人,1份由邮局保管,1份由本人保管。
邮局将相应内容证明书副本保管3年,在此期间内可随时申请补发。
4. 合同终止 | 终止后的效果

合同终止后,自该时间点起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即告消灭。
但是,终止前已经发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然有效,因此需要注意。
租赁关系的消灭
合同终止后,租赁关系面向将来结束。
据此,承租人应返还房屋,出租人应返还保证金(韩国《民法》第550条、第536条)。
损害赔偿问题
因合同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如其存在故意或过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韩国《民法》第551条、第390条、第750条)。
保证金返还与同时履行
即使租赁合同已经终止,如果出租人不返还保证金,承租人仍可拒绝交付房屋。
这就是所谓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保证金返还前可拒绝交付房屋
∙ 出租人
:在接收房屋前可拒绝支付保证金
※ 但是,如果出租人依据执行依据启动强制执行,承租人的同时履行抗辩即失去效力,不得拒绝交付房屋。
取得租赁权登记命令申请权
租赁关系结束后仍未收回保证金的承租人,将取得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的权利。
此后,根据租赁权登记命令完成租赁权登记后,即使承租人未交付房屋便搬离,也可以继续维持原有的对抗力和优先受偿权。
(但仅限在具备居民登记和占有条件的状态下提出申请)
5. 合同终止 | 终止后结算

合同终止后,还会涉及保证金、未支付租金、维修费等款项的结算问题。
结算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矛盾,因此有必要提前准备证明材料。
保证金返还
合同结束后,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返还保证金的义务。
但是,可以与承租人的恢复原状义务相抵销。(例如:损坏的设施、墙纸更换费、清洁费等)
如果合同已经终止且房屋已经交付,但出租人仍不返还保证金,可以尝试采用以下方法。
返还保证金的方法
区分 | 概要 |
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 | 即使腾空房屋并搬离,也可维持承租人权利的制度(韩国《住宅租赁保护法》第3条之3) |
小额保证金优先受偿 | 满足一定条件时,小额承租人可就保证金中的一定金额获得优先顺位保护 |
取得执行依据 | 为返还保证金提起诉讼并取得确定判决、支付命令等(对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前必需) |
申请强制拍卖 | 通过查封、变卖不动产,以所得价款清偿承租人的金钱债权(保证金)的程序 |
要求分配 | 参加由其他债权人启动的执行程序,以从同一财产的变卖价款中获得清偿而提出的申请 |
拖欠租金及损害赔偿
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就租赁物受损请求损害赔偿。
此外,因违反合同,也可能产生违约金或定金被没收的后果。
收集结算证据
∙ 租赁保证金转账明细
∙ 公用事业费结算单、维修费用明细
∙ 房屋状态照片(搬离前拍摄)
∙ 书面结算协议(尽可能制作)
6. 合同终止 | 准备方法

围绕合同终止产生的纠纷,往往始于细小的准备不足。
在办理合同终止前,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检查是否充分具备法定条件。
出租人检查清单
▷ 审查终止通知的时间是否合法
(拒绝续租通知: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至2个月之间)
▷ 准备并寄送书面终止通知(内容证明邮件)
▷ 制订保证金返还时间及资金筹措计划
▷ 确认房屋已腾空或取得占有状态的证明
承租人检查清单
▷ 审查终止事由能否得到认可
(例如:出租人违反义务、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
▷ 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合同
(建议使用内容证明邮件)
▷ 在租赁期限内提前终止时,确认是否存在违约金等不利后果
▷ 为收回保证金做好准备
(申请租赁权登记命令、取得执行依据等)
房地产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韩国律师协会登记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审查合同终止事由的正当性,到保证金返还请求、强制执行、所有权转移等相关程序,可在整个过程中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持。
如果难以独自完成所有程序,可借助房地产律师的帮助,更加准确、迅速地办理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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