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契约名义信托 | 概念

- - 无效
- 2. 契约名义信托 | 例外获准的情形

- - 第三方善意介入的情形
- 3. 契约名义信托 | 依名义信托约定的处罚

- - 课征金
- - 履行强制金
- - 违反时的处罚
- 4. 契约名义信托 | 应对方法

- - 属于故意的情形
- - 属于失误的情形
- 5. 契约名义信托 | 检查清单

-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契约名义信托 | 概念

所谓契约名义信托,是指实际拥有不动产权利的人以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此时,实际所有人称为“实际权利人”,登记上的名义人称为“名义受托人”,二者之间的约定被称为“名义信托约定”。
无效
但根据韩国《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此类名义信托约定原则上无效。
据此,以名义受托人名义进行的登记也归于无效。
这是因为其违反了不动产实名制原则,并伴随刑事处罚、课征金等法律制裁。
2. 契约名义信托 | 例外获准的情形

契约名义信托原则上被禁止,但仅限于法令规定的部分情形可以例外允许。
但即使在此情形下,也务必不存在逃税、规避强制执行、规避法令限制的目的。
此外,仅具备形式上的要件,也难以认定其必然有效。
获准的代表性情形
允许类型 | 具体内容 |
宗中名义 | 将宗中持有的不动产以宗中以外之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的情形 (例:宗中与代表人共同署名) |
配偶名义 | 以夫妻间实质共有为目的,以配偶名义登记不动产的情形 |
宗教团体名义 | 将宗教团体下属组织持有的不动产以宗教团体名义登记的情形 |
但并非只要名义为配偶或宗中就一律获准,实质目的是什么才是关键。
第三方善意介入的情形
名义信托约定原则上无效,但例外情况下,若名义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且对方是不知道名义信托存在的善意第三方,则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可能获得认定(依据韩国《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4条第2款但书)。
也就是说,如果不动产交易的对方在不知道存在名义信托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可以有效成立,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可有效转移。
类别 | 说明 |
善意第三方 | 不知道存在名义信托约定而取得不动产的人 |
效果 | 即使曾存在名义信托,合同及登记也可被认定为有效 |
注意事项 | 名义受托人须为合同当事人,若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即已知情),则按无效处理 |
尽管存在这样的法律例外,但要适用该例外须满足非常严格的要件,而有意利用名义信托在法律上仍伴随重大风险。
3. 契约名义信托 | 依名义信托约定的处罚

契约名义信托并非仅止于民事上的无效,而是可能对实际权利人处以课征金(行政罚款)、履行强制金乃至刑事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课征金
(依不动产评估额的课征金征收率 + 依违反义务经过期间的课征金征收率)× 不动产评估额
进行名义信托约定的实际权利人,须按以下标准,缴纳以不动产评估额乘以课征金征收率所得的课征金。
不动产评估额 | 课征金征收率 |
5亿韩元以下 | 5% |
超过5亿韩元 ~ 30亿韩元以下 | 10% |
超过30亿韩元 | 15% |
此外,还须一并加上依名义信托状态经过期间计算的追加课征金。
违反义务经过期间 | 课征金征收率 |
1年以下 | 5% |
超过1年 ~ 2年以下 | 10% |
超过2年 | 15% |
例如,将10亿韩元的不动产进行名义信托的情况下,若放置1年以上,则10% + 10% = 合计20%的课征金,即可能被课以2亿韩元。
履行强制金
一旦被课以课征金,须立即以实名进行登记。
若在课征金课处之后仍未转为实名登记,则会被反复课以如下履行强制金(《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6条)。
∙ 此后每满1年:追加课以20%
履行强制金与单纯的课征金另计,且反复课处负担较大,因此不应拖延实名转换。
违反时的处罚
对于契约名义信托,名义信托人与名义受托人可能受到如下处罚(《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7条第1款及第2款)。
对象 | 处罚程度 |
名义信托人 |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 |
名义受托人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
4. 契约名义信托 | 应对方法

契约名义信托被查处时,应对策略会因其成立背景与目的而有很大差异。
为避免或减轻因违反法令而产生的处罚、课征金、登记注销等措施,需要针对各案件采取具体应对。
属于故意的情形
若系故意进行名义信托,因违反不动产实名制的事实明确,将伴随重大的法律责任。
为减轻课征金等,须准备针对违反经过的说明,在课征金课处之前可利用事先通知及提交意见的机会。
视情况而定,为减轻刑事处罚程度,需要量刑资料及自愿纠正努力的证明材料。
属于失误的情形
若在合同过程中未认识到属于名义信托,或系因对法律关系理解不足而发生的失误,则视经过情况有从宽处理的余地,但名义信托本身仍属无效。
但若名义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且对方为善意,则可依据《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4条第2款但书获得合同效力的认定。
据此,为免除课征金或处罚,编制说明材料非常重要。
5. 契约名义信托 | 检查清单

契约名义信托是可能导致违法的敏感事项,尤其重要的是理解是否实名以及合同结构。
在怀疑存在名义信托的情况下,请务必核查以下各项。
检查项目 | 核查问题 |
名义结构 | 登记上的名义人是实际所有人吗? |
信托关系 | 实际所有人与名义人之间存在名义信托约定吗? |
合同当事人 | 合同对方知道名义信托的事实吗? |
目的有无 | 存在逃税、规避强制执行、规避监管的目的吗? |
获准的例外 | 是否属于与使用宗中、配偶、宗教团体名义相关的例外? |
自愿纠正 | 在认识到名义信托事实后,是否自愿履行了实名登记? |
违反经过期间 | 名义信托状态持续了1年以上吗? |
对课征金的核算有影响吗? | |
法律上的应对 | 在课征金通知或刑事告发之前接受过法律审查吗?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不动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由此,在因名义信托产生问题而出现课征金课处、刑事处罚、登记无效等风险的情况下,从提出异议申请到韩国行政审判、刑事程序应对,均可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支援。
若实际所有人与登记名义人不同,建议通过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迅速判断是否构成名义信托并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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