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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契约名义信托

契约名义信托曾经因资产保护、避税等原因被频繁使用,但根据现行法律原则上被禁止,仅在不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才作为例外予以允许。

CONTENTS
  • 1. 契约名义信托 | 概念
    • - 无效
  • 2. 契约名义信托 | 例外获准的情形
    • - 第三方善意介入的情形
  • 3. 契约名义信托 | 依名义信托约定的处罚
    • - 课征金
    • - 履行强制金
    • - 违反时的处罚
  • 4. 契约名义信托 | 应对方法
    • - 属于故意的情形
    • - 属于失误的情形
  • 5. 契约名义信托 | 检查清单
    •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契约名义信托 | 概念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契约名义信托概念说明

所谓契约名义信托,是指实际拥有不动产权利的人以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此时,实际所有人称为“实际权利人”,登记上的名义人称为“名义受托人”,二者之间的约定被称为“名义信托约定”。

无效

但根据韩国《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此类名义信托约定原则上无效

据此,以名义受托人名义进行的登记也归于无效

这是因为其违反了不动产实名制原则,并伴随刑事处罚、课征金等法律制裁。

2. 契约名义信托 | 例外获准的情形

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 契约名义信托

契约名义信托原则上被禁止,但仅限于法令规定的部分情形可以例外允许。

但即使在此情形下,也务必不存在逃税、规避强制执行、规避法令限制的目的

此外,仅具备形式上的要件,也难以认定其必然有效。

获准的代表性情形

允许类型

具体内容

宗中名义

将宗中持有的不动产以宗中以外之人的名义进行登记的情形

(例:宗中与代表人共同署名)

配偶名义

以夫妻间实质共有为目的,以配偶名义登记不动产的情形

宗教团体名义

将宗教团体下属组织持有的不动产以宗教团体名义登记的情形

但并非只要名义为配偶或宗中就一律获准,实质目的是什么才是关键

第三方善意介入的情形

名义信托约定原则上无效,但例外情况下,若名义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且对方是不知道名义信托存在的善意第三方,则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可能获得认定(依据韩国《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4条第2款但书)。

也就是说,如果不动产交易的对方在不知道存在名义信托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则该合同可以有效成立,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可有效转移

类别

说明

善意第三方

不知道存在名义信托约定而取得不动产的人

效果

即使曾存在名义信托,合同及登记也可被认定为有效

注意事项

名义受托人须为合同当事人,若能证明对方存在恶意(即已知情),则按无效处理

尽管存在这样的法律例外,但要适用该例外须满足非常严格的要件,而有意利用名义信托在法律上仍伴随重大风险。

3. 契约名义信托 | 依名义信托约定的处罚

契约名义信托 名义信托约定 处罚

契约名义信托并非仅止于民事上的无效,而是可能对实际权利人处以课征金(行政罚款)、履行强制金乃至刑事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课征金

(依不动产评估额的课征金征收率 + 依违反义务经过期间的课征金征收率)× 不动产评估额

进行名义信托约定的实际权利人,须按以下标准,缴纳以不动产评估额乘以课征金征收率所得的课征金。

不动产评估额

课征金征收率

5亿韩元以下

5%

超过5亿韩元 ~ 30亿韩元以下

10%

超过30亿韩元

15%

此外,还须一并加上依名义信托状态经过期间计算的追加课征金。

违反义务经过期间

课征金征收率

1年以下

5%

超过1年 ~ 2年以下

10%

超过2年

15%

例如,将10亿韩元的不动产进行名义信托的情况下,若放置1年以上,则10% + 10% = 合计20%的课征金,即可能被课以2亿韩元。

履行强制金

一旦被课以课征金,须立即以实名进行登记。

若在课征金课处之后仍未转为实名登记,则会被反复课以如下履行强制金(《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6条)。

∙ 自课征金课处之日起满1年时:不动产评估额的
10%

∙ 此后每满1年:追加课以20%

履行强制金与单纯的课征金另计,且反复课处负担较大,因此不应拖延实名转换。

违反时的处罚

对于契约名义信托,名义信托人与名义受托人可能受到如下处罚(《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7条第1款及第2款)。

对象

处罚程度

名义信托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亿韩元以下罚金

名义受托人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亿韩元以下罚金

4. 契约名义信托 | 应对方法

契约名义信托 处罚危机 应对方法

契约名义信托被查处时,应对策略会因其成立背景与目的而有很大差异。

为避免或减轻因违反法令而产生的处罚、课征金、登记注销等措施,需要针对各案件采取具体应对。

属于故意的情形

若系故意进行名义信托,因违反不动产实名制的事实明确,将伴随重大的法律责任。

为减轻课征金等,须准备针对违反经过的说明,在课征金课处之前可利用事先通知及提交意见的机会。

视情况而定,为减轻刑事处罚程度,需要量刑资料及自愿纠正努力的证明材料。

属于失误的情形

若在合同过程中未认识到属于名义信托,或系因对法律关系理解不足而发生的失误,则视经过情况有从宽处理的余地,但名义信托本身仍属无效。

但若名义受托人为合同当事人且对方为善意,则可依据《关于不动产实际权利人名义登记的法律》第4条第2款但书获得合同效力的认定。

据此,为免除课征金或处罚,编制说明材料非常重要。

5. 契约名义信托 | 检查清单

契约名义信托 检查清单 不动产专业律师 大倫律師事務所

契约名义信托是可能导致违法的敏感事项,尤其重要的是理解是否实名以及合同结构。

在怀疑存在名义信托的情况下,请务必核查以下各项。

检查项目

核查问题

名义结构

登记上的名义人是实际所有人吗?

信托关系

实际所有人与名义人之间存在名义信托约定吗?

合同当事人

合同对方知道名义信托的事实吗?

目的有无

存在逃税、规避强制执行、规避监管的目的吗?

获准的例外

是否属于与使用宗中、配偶、宗教团体名义相关的例外?

自愿纠正

在认识到名义信托事实后,是否自愿履行了实名登记?

违反经过期间

名义信托状态持续了1年以上吗?

对课征金的核算有影响吗?

法律上的应对

在课征金通知或刑事告发之前接受过法律审查吗?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不动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经验的专业律师。


由此,在因名义信托产生问题而出现课征金课处、刑事处罚、登记无效等风险的情况下,从提出异议申请到韩国行政审判、刑事程序应对,均可提供实质性的法律支援。


若实际所有人与登记名义人不同,建议通过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迅速判断是否构成名义信托并制定应对策略。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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