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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权。二者在债权的性质和效力方面存在差异。

CONTENTS
  • 1.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概念及差异
    • - 抵押权的概念
    • -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 - 设定对象
    • - 性质
    • - 差异
  • 2.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
    • -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 - 抵押权的效力
    • - 处分与消灭
  • 3.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抵押权受侵害时的应对方法
    • - 物权请求权
    • - 损害赔偿请求权
    • - 担保物补充请求权
    • - 立即清偿请求权
  • 4.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申请方法
    • -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 -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 5.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准备方法
    • -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概念及差异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概念说明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是房地产担保制度中经常被混淆的概念。

抵押权与最高额抵押权均为担保权,使债权人可在债务不履行时将担保物拍卖并获得优先清偿。

但是,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与效力存在重要差异。

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无需转移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提供的不动产的占有,即可就该不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韩国《民法》第356条)。


抵押权为担保确定债权而设立,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持续交易关系中可能产生的多项不特定未来债权而设立的抵押权(韩国《民法》第357条)。


其特点是并非担保某一特定债权,而是在一定限额内担保交易关系中可能产生的债权。

设定对象

抵押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设定于下列权利之上(韩国《民法》第371条)。

∙ 所有权

∙ 地上权

∙ 传贳权

性质

∙ 公示原则(韩国《民法》第186条)
抵押权经登记后方可生效。

∙ 顺位确定原则(韩国《民法》第333条、第370条)
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时,按照登记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顺位。

∙ 拍卖请求权(韩国《民法》第363条第1款)
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拍卖抵押物。

差异

项目

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担保债权

当前确定金额

未来金额增减、变动的不特定债权

从属性

当前债权消灭时一并消灭

在结算日确定被担保债权之前,即使被担保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仍继续存在

清偿效力

清偿后债权消灭

即使清偿,在结算期前债权也不消灭

登记金额

被担保债权金额

被担保债权最高额

(即使债权金额超过最高额,也不享有超出最高额部分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

房地产专业律师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差异业务领域

抵押权系以不动产为担保,能使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获得清偿的有力担保制度。

要有效行使抵押权,须具备特定条件,其效力还可扩及担保物的孳息、代位物及附属物。

抵押权的设立条件

抵押权属于物权,仅凭合同不能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参见韩国《民法》第186条)。

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抵押权才能依法有效设立。

① 抵押权设定合同的当事人
- 抵押权人:应当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② 抵押权的标的
只有可登记的权利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不动产、地上权、传贳权、采矿权、渔业权、机动车等)

③ 被担保债权
通常以消费借贷产生的金钱债权居多,也可以包括未来债权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赋予对担保物的有力优先权。


已设定的抵押权不仅及于担保物本身,其效力还扩及相关收益、损害赔偿、替代物等,并包括以下法律权利。

① 对标的物的效力
- 效力扩及从物及附合物、查封后的孳息、公用征收补偿金等(韩国《民法》第358条至第370条)

② 对被担保债权的效力
可以担保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执行费用等
但迟延损害金仅可就1年份额优先受偿(韩国《民法》第360条)

③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韩国《民法》第363条第1款)
抵押权未能受偿的部分,可作为普通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提出请求(韩国《民法》第340条、第370条)

处分与消灭

抵押权是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立的物权,因其性质,对自由处分存在一定限制,并具有与债权同存共灭的特点。

抵押权的处分限制

抵押权不得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用于提供担保。


因此,将抵押权转让给他人时,必须与被担保债权一并转移。此时适用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并须具备物权合意及完成登记。

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随之消灭

但以地上权或传贳权为标的设定抵押权的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消灭地上权或传贳权。

3.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抵押权受侵害时的应对方法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受侵害时的应对方法业务领域




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中,抵押权虽是效力有力的担保权,但也可能受到外部侵害。

此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韩国《民法》规定的多项权利保护自身权益。

物权请求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实际受到妨害或存在受侵害之虞时,可以提出以下请求(韩国《民法》第370条及第214条)。

- 排除妨害
- 预防侵害
- 提供损害赔偿担保

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抵押权的侵害属于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韩国《民法》第750条)。

▷ 擅自毁损
▷ 妨害占有等


遭受上述侵害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据韩国《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

担保物补充请求权

因可归责于抵押权设定人的事由导致担保物价值大幅降低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恢复担保物的价值(韩国《民法》第362条)。

立即清偿请求权

债务人故意损坏或毁灭担保物时,抵押权人即使在期限届满前也可以立即请求清偿

这是因为债务人造成担保物损坏、减少或毁灭时,不得主张期限利益(韩国《民法》第388条第1项)。

4.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最高额抵押权的登记申请方法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及变更登记的申请方法




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权是为担保持续交易关系中产生的不特定债权而设立的制度

最高额抵押权不仅在设立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此后需要变更债权人、债权最高额等内容或使其消灭时,也须另行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是指为担保未来产生的多项不特定债权,确定债权最高额并向登记所办理登记的程序。

- 目的
:在反复发生的金钱交易中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

- 必须设定债权最高额

- 债权确定时间
:结算期届满或债务人发出通知时


申请主体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以下方式参与。

- 登记权利人
: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人)

- 登记义务人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人(不动产所有人等)

设立登记申请程序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可以现场或通过电子方式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① 查找并前往管辖登记所

② 附上登记收入印花

(韩国大法院登记收入印花可在登记所或登记所附近的银行购买,并粘贴于申请书上)

③ 提交申请书
(携带身份证件,提交至管辖登记所总务部门)

④ 领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或登记完成通知书

⑤ 核对登记事项证明书
(领取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已正确登记)

提交材料

∙ 登记权利人的居民登记誊(抄)本或居民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登记义务人的印鉴证明书

∙ 登记许可税缴纳通知书(含地方教育税)

∙ 登记许可税完税确认书

∙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合同

∙ 授权委托书(仅限相关人员)

∙ 登记完毕信息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是指已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内容与实际权利关系不一致时,为反映相关变动而向登记所提出申请的程序。

主要原因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可基于以下事由申请。

∙ 变更债权最高额
:签订增加或减少债权最高额的合同时

∙ 变更标的物
:共有份额→单独所有等

∙ 变更债务人
:免责式或并存式债务承担时
(确定债权产生后也可以办理)

申请主体

登记权利人与登记义务人根据变更事由而有所不同。

∙ 增加债权最高额/增加标的份额
登记权利人:最高额抵押权人
登记义务人:设定人

∙ 减少债权最高额/缩减标的份额
登记权利人:设定人
登记义务人:最高额抵押权人

∙ 变更债务人
登记权利人:最高额抵押权人
登记义务人:设定人

申请方法

可以现场或通过电子方式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① 查找并前往管辖登记所

② 附上登记收入印花

(韩国大法院登记收入印花可在登记所或登记所附近的银行购买,并粘贴于申请书上)

③ 提交申请书
(携带身份证件,提交至管辖登记所总务部门)

④ 领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或登记完成通知书

⑤ 核对登记事项证明书

(领取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已正确登记)

提交材料

∙ 登记权利人的居民登记誊(抄)本或居民登记证复印件,以及登记义务人的印鉴证明书

∙ 登记许可税缴纳通知书(含地方教育税)

∙ 登记许可税完税确认书

∙ 购买国民住宅债券

∙ 购买韩国大法院登记收入印花

∙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合同

∙ 授权委托书(仅限相关人员)

∙ 登记完毕信息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是指最高额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权利消灭等事由在实体权利关系中已不复存在时,为将其从登记簿中注销而申请办理的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事由

最高额抵押权可基于以下事由消灭。消灭事由发生后,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将该权利从登记簿中删除。

∙ 因清偿债务而解除(韩国《民法》第364条)

∙ 标的权利(地上权、传贳权等)消灭(韩国《民法》第288条)

∙ 因拍卖而出售标的不动产(韩国《民事执行法》第91条第2款)

∙ 发生权利混同(韩国《民法》第191条第1款)

∙ 当事人达成解除合意或约定的消灭事由发生(韩国《民法》第543条、韩国《不动产登记法》第54条)

∙ 放弃部分共同抵押权

申请主体

反映登记权利关系消灭的注销登记原则上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申请主体如下。

登记权利人

最高额抵押权设定人(所有人)

登记义务人

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人)

提交材料

申请注销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书

∙ 登记许可税缴纳通知书

∙ 登记许可税完税确认书

∙ 韩国大法院登记收入印花

∙ 授权委托书(仅限相关人员)

∙ 解除证书或放弃证书

∙ 登记完毕信息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

申请程序

最高额抵押权注销登记可按照以下程序申请。

① 查找并前往管辖登记所

② 附上登记收入印花

(韩国大法院登记收入印花可在登记所或登记所附近的银行购买,并粘贴于申请书上)

③ 提交申请书
(携带身份证件,提交至管辖登记所总务部门)

④ 领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或登记完成通知书

⑤ 核对登记事项证明书

(领取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已正确登记)

5.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准备方法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准备方法业务领域




设立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时,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办理登记。为此,需要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并准备必要材料。

项目

准备事项及说明

债权债务约定

明确约定贷款金额、利率、清偿期限等并形成书面文件

(借据或贷款合同)

核查担保物

核对登记簿誊本→审查该不动产上是否已设有其他权利(在先抵押权等)

签订设定合同

签订抵押权设定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权设定合同

(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签字)

准备印鉴证明书等材料

备齐债务人的印鉴证明书、居民登记誊本、登记权利证等登记所需材料

提交登记申请书

向登记所申请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通常以债权人或韩国法务士的名义办理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汇聚了多名平均从业年限为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其中包括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房地产专业律师。

从设立前到解除、注销的全过程,均可就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提供法律审查及程序协助。


为避免权利关系或登记程序出现差错,建议在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稳妥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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