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原因与申请人

- - 因买卖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 - 因赠与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 - 因继承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 - 因共有物分割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 2.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申请方法

- - 现场申请
- - 电子申请
- - 手续费与管辖登记所
- 3.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所需材料

- - 办理买卖相关登记时
- - 办理赠与相关登记时
- - 办理继承相关登记时
- - 办理共有物分割相关登记时
- 4.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分阶段准备事项

- - 不动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原因与申请人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是在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申请办理的登记程序。
登记申请主体和申请期限因登记原因而异。
因买卖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因买卖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是指所有权因买卖这一法律行为发生转移时,为公示该事实而申请办理的登记。
为此,作为登记义务人的出卖人应当在双方债务均履行完毕之日起60日内,与作为登记权利人的买受人共同向登记所提出申请。
登记义务人 | 出卖人 |
登记权利人 | 买受人 |
买受人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如10年内未行使,诉讼时效即告完成(韩国《民法》第162条第1款)。
因赠与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因赠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是指根据不动产赠与合同转移所有权时办理的登记。
因赠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时,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如下。
登记义务人 | 赠与人(作出赠与的人) |
登记权利人 | 受赠人(接受赠与的人) |
就不动产订立赠与合同的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情形 | 基准及申请期限 |
合同双方互负对价债务时 | 对待给付履行完毕之日起60日内 |
仅合同一方负担债务时 | 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 |
因继承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因继承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办理的登记。
因继承办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可分为以下2类。
▷ 以协议分割遗产为继承原因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韩国《民法》第1013条)
因继承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时,作为登记权利人的继承人可以单独申请。
登记权利人 |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人) |
对方 | 被继承人(遗产被继承的人) |
因共有物分割发生的所有权转移
因共有物分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是指解除共有关系并使共有物归各方分别所有的登记。
在此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如下。
登记义务人 | 转让本人份额的人 |
登记权利人 | 取得其他共有人份额的人 |
因共有物分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原则上应由登记义务人与登记权利人共同申请(韩国《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1款)。
(但根据法院判决或诉讼和解分割共有物时,可由登记权利人单独申请。)
2.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申请方法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可以通过现场申请或电子申请办理。
申请人可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所提交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韩国大法院互联网登记所或移动应用程序提交电子申请。
现场申请
申请人或代理人须到登记所现场,提交载有申请信息和附件信息的书面材料。
申请信息包含的内容
▷ 申请人及代理人信息
▷ 登记原因及年月日、登记目的
▷ 登记完毕信息及登记所标示、申请日期等
需要提交的主要附件
类别 | 附件示例 |
证明登记原因 |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 |
印鉴确认或本人签名确认书 | 印鉴证明书、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 |
委托代理申请时 | 委托书、代理权证明材料 |
确认不动产标示 | 土地台账、林地台账、建筑物台账等 |
登记权利人、义务人信息 | 地址及居民登记号码证明材料等 |
印鉴证明书须为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并须在登记申请书或委托书等文件上加盖相应印鉴。
但也可以使用本人签名事实确认书或电子本人签名确认书签发证明代替。
电子申请
电子申请是指使用互联网登记所或移动应用程序,将申请信息和附件信息连同电子签名一并发送的申请方式。
电子申请资格
∙ 法人:使用电子证明书
∙ 外国人:须办理外国人登记或韩国境内居所申报
※ 非法人的社团、财团不得申请电子登记
电子申请前的准备事项
▷ 由具备资格的代理人提出申请时,须附资格证明材料
手续费与管辖登记所
项目 | 内容 |
申请手续费 | 每件不动产15,000韩元 |
管辖登记所 | 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韩国地方法院、其支院或登记所提出申请 |
查找登记所 | 可使用韩国大法院互联网登记所 > 客户中心 > 查找登记所菜单 |
3.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所需材料
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时,因登记原因不同,分别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
办理买卖相关登记时
须通过市、郡、区政府准备的材料 | 土地台账副本或林地台账副本 |
建筑物台账副本 | |
居民登记誊(抄)本 | |
不动产交易合同申报完毕证明(实际成交价申报完毕证明)或检印 | |
用于出售的印鉴证明书 | |
农地取得资格证明书(仅限适用人员) | |
土地交易许可书(仅限适用人员) | |
取得税缴纳通知书 (包括地方教育税及农渔村特别税) | |
须通过银行准备的材料 | 取得税完税确认书 |
购买国民住宅债券 | |
购买韩国政府印花税票 | |
购买韩国大法院登记收费印花 | |
买卖相关材料 | 买卖合同 |
买卖清单 (交易不动产为2处以上,或合同由多名出卖人与多名买受人订立时) | |
委托书(仅限适用人员) | |
登记完毕信息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 |
办理赠与相关登记时
须通过市、郡、区政府准备的材料 | 土地台账副本或林地台账副本 |
(集合)建筑物台账副本 | |
居民登记誊(抄)本 | |
赠与合同检印 | |
赠与人的印鉴证明书 | |
取得税缴纳通知书(包括地方教育税及农渔村特别税) | |
须通过银行准备的材料 | 取得税完税确认书 |
购买国民住宅债券 | |
购买韩国大法院登记收费印花 | |
赠与相关材料 | 经检印的赠与合同 |
农地取得资格证明书(仅限适用人员) | |
委托书(仅限适用人员) | |
登记完毕信息(登记完毕证明)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 |
办理继承相关登记时
须通过市、郡、区政府准备的材料 | 土地台账副本或林地台账副本 |
(集合)建筑物台账副本 | |
居民登记誊(抄)本 | |
取得税缴纳通知书(包括地方教育税及农渔村特别税) | |
须通过银行准备的材料 | 取得税完税确认书 |
购买国民住宅债券 | |
购买韩国大法院登记收费印花 | |
继承相关材料 | 全体继承人的印鉴证明书(协议分割时) |
遗产分割协议书或审判书正本(协议分割时) | |
委托书(仅限适用人员) |
办理共有物分割相关登记时
须通过市、郡、区政府准备的材料 | 土地台账副本或林地台账副本 |
(集合)建筑物台账副本(仅限适用人员) | |
居民登记誊(抄)本及登记义务人的印鉴证明书 | |
共有物分割合同检印 | |
取得税缴纳通知书(包括地方教育税及农渔村特别税) | |
须通过银行准备的材料 | 取得税完税确认书 |
购买国民住宅债券 | |
购买韩国政府印花税票 | |
购买韩国大法院登记收费印花 | |
共有物分割相关材料 | 共有物分割判决书正本(仅限适用人员) |
委托书(仅限适用人员) | |
登记完毕信息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 |
4.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 分阶段准备事项

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因合同、继承、赠与、判决、共有物分割等发生变动时,将其记载于登记簿,使其对外具备法律效力的程序。
如前所述,申请人和所需材料等会因登记原因而异,因此各阶段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类别 | 主要准备事项 |
① 登记原因发生 | 确定买卖、继承、赠与、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原因 |
② 准备登记申请材料 | 根据登记原因准备符合相关要求的材料 |
③ 向管辖登记所提交申请 | 直接向管辖登记所提交申请或在线提交登记申请 |
④ 完成登记并确认 | 确认登记是否完成并申领登记事项证明书 |
不动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韩国律师协会登记的不动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从业10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可根据案件规模组建1至20人的专项小组并提供应对服务,确认符合登记原因的准备材料、结算尾款及税费等,为各阶段提供定制化法律支持。
如果难以独自处理整个登记程序,建议在不动产律师的协助下,更准确、安全地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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