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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土地达到一定期间的人,在满足法律要件的情况下,无论所有人意愿如何均可取得所有权的韩国《民法》上的制度。

CONTENTS
  • 1.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概念与法律依据
    • - 法律依据
  • 2.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成立要件
    • - 自主占有
    • - 平稳占有
    • - 公然占有
    • - 一定的占有期间
    • - 占有的连续性
  • 3.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对象与限制
    • - 属于本人名下部分份额的情形
    • - 属于共有份额一部分的情形
    • - 占有土地一部分的情形
  • 4.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 - 溯及效力的认定
    • - 时效的中断与停止
    • - 时效利益的放弃
    • - 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要性
  • 5.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
    • - 请求要件
    • - 诉讼程序
    • - 判决之后的程序
  • 6.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核对清单
    •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概念与法律依据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占有期间举证 自主占有判断 所有权转移登记 取得时效完成 民事诉讼进行

所谓土地占有取得时效,是指在占有土地的事实持续一定期间的情况下,无论所有人意愿如何,占有人均可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法律依据

韩国《民法》第245条规定,在一定要件下可通过对不动产的占有取得所有权。

韩国《民法》第245条(因占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期间)

①以所有意思,平稳、公然地占有不动产满20年者,经登记而取得其所有权。

据此,在占有土地满20年的情况下,可于时效完成之时向所有人行使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

2.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成立要件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占有开始时点 他主占有主张 不动产登记请求 边界纠纷关联 占有事实确认

要成立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必须满足韩国《民法》规定的全部要件。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可整理如下。

自主占有

所谓自主占有,是指并非经他人许可而占有,而是以自己是该土地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占有。

也就是说,单纯的使用、租赁不被认定为自主占有。

此时,自主占有依据韩国《民法》第197条第1款予以推定,但当对方主张擅自占有等予以反驳时,可能需要明确的所有意思及其证据。

韩国《民法》第197条(占有的样态)

①推定占有人系以所有意思、善意、平稳且公然地进行占有。

平稳占有

所谓‘平稳’,是指不借助暴力、胁迫、强制力等而平静地进行占有

如为强行占有,或占有初期伴随暴力,则该占有不满足时效取得的要件。

公然占有

所谓‘公然’,是指并不隐秘、外部一般人能够认知的占有形态

也就是说,须为占有事实能够为他人所认知、以公开形态进行的占有。

例如,若曾筑墙加以管理并实际加以利用,则公然性可获认定。

一定的占有期间

韩国《民法》根据占有期间区分为两种情形予以规定。

区分

要件

占有期间

一般取得时效

自主、平稳、公然的占有

20年

已登记者的时效取得

在已登记状态下自主、平稳、公然地占有

10年

两种情形下,占有期间届满后均可通过登记取得所有权

尤其是10年时效取得仅对已登记的占有人予以认定,此时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该要件明确规定于韩国《民法》第245条第2款。

占有的连续性

占有一旦中断或断续,时效即告中断

占有人须连续占有20年(或10年),物理性搬离、放弃占有等均构成破坏时效连续性的因素。

3.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对象与限制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时效取得登记 擅自占有纠纷 土地交付请求 取得时效抗辩 证据材料确保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土地。

如为自己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不认定时效取得。

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属于本人名下部分份额的情形

在自己已登记为共有人的情况下,即便占有其余份额,因这被视为占有自己所有的部分,故不认定时效取得。

韩国大法院2001. 4. 13. 宣判99Da62036,62043判决

土地所有人将土地的特定一部分出售给他人,而在登记簿上就整块土地的一部分份额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即便继续占有被排除在出售对象之外的其余特定部分,这也是占有自己所有的土地,不能视为构成取得时效基础的占有。

属于共有份额一部分的情形

在占有他人共有土地的一部分份额的情况下,对于并非自己所有的第三人份额,可以时效取得(韩国大法院1979. 6. 26. 宣判79Da639判决)。

例如,在A与B各占50%所有的土地中,C仅占有A的份额时,因其针对的是并非自己所有的第三人份额,故可以时效取得

占有土地一部分的情形

即便并非占有土地全部而仅占有一部分,只要能以客观标志予以区分,即可就该部分时效取得(韩国大法院1993. 12. 14. 宣判93Da5581判决)。

但须经过分笔登记(地号分割手续)后,方可请求所有权转移登记。

4.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不动产实际所有 长期占有事实 耕地占有 禁止占有转移 民事调解程序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完成后,将超越单纯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产生实际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溯及效力的认定

根据韩国《民法》第247条第1款,因取得时效产生的所有权效力溯及至开始占有的时点。

也就是说,时效完成后,占有人不再是单纯的占有人,而是被认定为自始即为该土地所有人的法律地位。

时效的中断与停止

韩国《民法》第2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消灭时效的中断规定准用于取得时效。

据此,发生以下事由时,时效的进行将暂时中断或停止。

∙所有人的请求或行使权利

∙占有人的承诺、履行意思表示

∙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不可抗力事由

(例:天灾等)

时效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将从头重新计算;如为停止,则自停止事由结束后重新进行时效

时效利益的放弃

取得时效是占有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但该利益在诉讼中或其后均可明示或默示地予以放弃。

韩国大法院判例(1973. 9. 29. 宣判73Da762判决)作出如下判示。

在以取得时效完成为原因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履行请求之诉中,即便未曾积极表明放弃时效利益,但若在诉讼系属中原告承认被告对该土地的所有权、与被告达成合意并撤回上述诉讼,且认定当时取得时效已经完成,则除有特别情事外,应认为原告系明知该取得时效已完成而向被告作出放弃该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此认定为妥当。

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要性

尽管占有取得时效已经完成,但法律上的所有权仍须通过登记方告完成。

时效完成本身并不直接替代登记,占有人须向所有人(或登记名义人)提起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或依合意受让登记,方可行使完整的权利。

5.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占有权源纠纷 违建建筑物 土地使用许可 取得时效中断 所有人确认诉讼

即便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已经完成,为完全确保实际所有权,仍需‘所有权转移登记’。

然而,若与原所有人(登记名义人)的协商不成或难以取得配合,则占有人须向法院提起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以实现权利

请求要件

要提起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须满足以下要件。

要件

内容

占有期间

持续20年以上(或善意、无过失时10年以上)的占有

占有样态

自主、平稳、公然的占有(韩国《民法》第245条及第197条)

存在登记名义人

现登记簿上须存在名义人

溯及效力

须认定自开始占有时点起即产生所有权

如满足韩国《民法》第245条规定的要件,法院可作出判令登记名义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判决。

诉讼程序

①提交起诉状
-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法院

②准备举证材料
- 占有事实及期间:照片、航拍照片、第三人陈述书、建筑物台账、纳税资料等
- 自主、平稳、公然的占有:围栏、建筑、使用记录等实际支配的证据
- 登记簿誊本:确认登记名义人信息

③法院判断及判决确定
- 若认定占有取得时效要件已满足,则宣告转移登记判决
- 可利用生效判决书单独办理登记

判决之后的程序

在诉讼中胜诉且判决生效后,可据此单独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完成后,因时效完成的法律上所有权即告确定,此后可自由进行出售、赠与、设定担保等行为。

6.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核对清单

依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并非仅凭单纯的‘占有’即可实现,只有在满足并证明法律所要求的要件时方可实现。

检查项目

确认内容

是否自主占有

是否以所有意思进行占有?

是否属于平稳、公然占有

是否未借助暴力、强迫而公开占有?

占有持续性

事实上的支配是否毫无中断地维持?

占有期间

20年或10年

时效中断、停止事由

是否存在提起诉讼等时效中断事由?

占有事实凭证

是否有航拍照片、纳税、设置围栏等资料?

公共记录确认

电力、供水、建筑许可等是否以本人名义使用

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

是否已取得登记簿誊本、土地台账、地籍图

与登记名义人协商的可能性

是否可通过协商转移登记?

是否准备诉讼

是否已准备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

占有对象的明确性

部分占有时是否可通过分割测量等予以区分?

是否放弃时效利益

是否有承认或放弃时效利益的事实?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务法人在发生所有权纠纷、登记问题、诉讼等法律风险时,从时效完成的举证,到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应对时效利益放弃主张,提供切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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