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概念与法律依据

- - 法律依据
- 2.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成立要件

- - 自主占有
- - 平稳占有
- - 公然占有
- - 一定的占有期间
- - 占有的连续性
- 3.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对象与限制

- - 属于本人名下部分份额的情形
- - 属于共有份额一部分的情形
- - 占有土地一部分的情形
- 4.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 - 溯及效力的认定
- - 时效的中断与停止
- - 时效利益的放弃
- - 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要性
- 5.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

- - 请求要件
- - 诉讼程序
- - 判决之后的程序
- 6.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核对清单

- - 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概念与法律依据

所谓土地占有取得时效,是指在占有土地的事实持续一定期间的情况下,无论所有人意愿如何,占有人均可取得所有权的制度。
法律依据
韩国《民法》第245条规定,在一定要件下可通过对不动产的占有取得所有权。
韩国《民法》第245条(因占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期间)
据此,在占有土地满20年的情况下,可于时效完成之时向所有人行使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权。
2.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成立要件

要成立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必须满足韩国《民法》规定的全部要件。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可整理如下。
自主占有
所谓自主占有,是指并非经他人许可而占有,而是以自己是该土地所有人的意思进行占有。
也就是说,单纯的使用、租赁不被认定为自主占有。
此时,自主占有依据韩国《民法》第197条第1款予以推定,但当对方主张擅自占有等予以反驳时,可能需要明确的所有意思及其证据。
韩国《民法》第197条(占有的样态)
平稳占有
所谓‘平稳’,是指不借助暴力、胁迫、强制力等而平静地进行占有。
如为强行占有,或占有初期伴随暴力,则该占有不满足时效取得的要件。
公然占有
所谓‘公然’,是指并不隐秘、外部一般人能够认知的占有形态。
也就是说,须为占有事实能够为他人所认知、以公开形态进行的占有。
例如,若曾筑墙加以管理并实际加以利用,则公然性可获认定。
一定的占有期间
韩国《民法》根据占有期间区分为两种情形予以规定。
区分 | 要件 | 占有期间 |
一般取得时效 | 自主、平稳、公然的占有 | 20年 |
已登记者的时效取得 | 在已登记状态下自主、平稳、公然地占有 | 10年 |
两种情形下,占有期间届满后均可通过登记取得所有权。
尤其是10年时效取得仅对已登记的占有人予以认定,此时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该要件明确规定于韩国《民法》第245条第2款。
占有的连续性
占有一旦中断或断续,时效即告中断。
占有人须连续占有20年(或10年),物理性搬离、放弃占有等均构成破坏时效连续性的因素。
3.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对象与限制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的客体是他人所有的土地。
如为自己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不认定时效取得。
应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属于本人名下部分份额的情形
在自己已登记为共有人的情况下,即便占有其余份额,因这被视为占有自己所有的部分,故不认定时效取得。
韩国大法院2001. 4. 13. 宣判99Da62036,62043判决
属于共有份额一部分的情形
在占有他人共有土地的一部分份额的情况下,对于并非自己所有的第三人份额,可以时效取得(韩国大法院1979. 6. 26. 宣判79Da639判决)。
例如,在A与B各占50%所有的土地中,C仅占有A的份额时,因其针对的是并非自己所有的第三人份额,故可以时效取得。
占有土地一部分的情形
即便并非占有土地全部而仅占有一部分,只要能以客观标志予以区分,即可就该部分时效取得(韩国大法院1993. 12. 14. 宣判93Da5581判决)。
但须经过分笔登记(地号分割手续)后,方可请求所有权转移登记。
4.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完成后,将超越单纯主张权利的可能性,产生实际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溯及效力的认定
根据韩国《民法》第247条第1款,因取得时效产生的所有权效力溯及至开始占有的时点。
也就是说,时效完成后,占有人不再是单纯的占有人,而是被认定为自始即为该土地所有人的法律地位。
时效的中断与停止
韩国《民法》第2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关于消灭时效的中断规定准用于取得时效。
据此,发生以下事由时,时效的进行将暂时中断或停止。
∙占有人的承诺、履行意思表示
∙所有人或占有人的不可抗力事由
(例:天灾等)
时效一旦中断,时效期间将从头重新计算;如为停止,则自停止事由结束后重新进行时效。
时效利益的放弃
取得时效是占有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的利益。
但该利益在诉讼中或其后均可明示或默示地予以放弃。
韩国大法院判例(1973. 9. 29. 宣判73Da762判决)作出如下判示。
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要性
尽管占有取得时效已经完成,但法律上的所有权仍须通过登记方告完成。
时效完成本身并不直接替代登记,占有人须向所有人(或登记名义人)提起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或依合意受让登记,方可行使完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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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

即便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已经完成,为完全确保实际所有权,仍需‘所有权转移登记’。
然而,若与原所有人(登记名义人)的协商不成或难以取得配合,则占有人须向法院提起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以实现权利。
请求要件
要提起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须满足以下要件。
要件 | 内容 |
占有期间 | 持续20年以上(或善意、无过失时10年以上)的占有 |
占有样态 | 自主、平稳、公然的占有(韩国《民法》第245条及第197条) |
存在登记名义人 | 现登记簿上须存在名义人 |
溯及效力 | 须认定自开始占有时点起即产生所有权 |
如满足韩国《民法》第245条规定的要件,法院可作出判令登记名义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判决。
诉讼程序
-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管辖法院
②准备举证材料
- 占有事实及期间:照片、航拍照片、第三人陈述书、建筑物台账、纳税资料等
- 自主、平稳、公然的占有:围栏、建筑、使用记录等实际支配的证据
- 登记簿誊本:确认登记名义人信息
③法院判断及判决确定
- 若认定占有取得时效要件已满足,则宣告转移登记判决
- 可利用生效判决书单独办理登记
判决之后的程序
在诉讼中胜诉且判决生效后,可据此单独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登记完成后,因时效完成的法律上所有权即告确定,此后可自由进行出售、赠与、设定担保等行为。
6. 土地占有取得时效 | 核对清单
依土地占有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并非仅凭单纯的‘占有’即可实现,只有在满足并证明法律所要求的要件时方可实现。
检查项目 | 确认内容 |
是否自主占有 | 是否以所有意思进行占有? |
是否属于平稳、公然占有 | 是否未借助暴力、强迫而公开占有? |
占有持续性 | 事实上的支配是否毫无中断地维持? |
占有期间 | 20年或10年 |
时效中断、停止事由 | 是否存在提起诉讼等时效中断事由? |
占有事实凭证 | 是否有航拍照片、纳税、设置围栏等资料? |
公共记录确认 | 电力、供水、建筑许可等是否以本人名义使用 |
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料 | 是否已取得登记簿誊本、土地台账、地籍图 |
与登记名义人协商的可能性 | 是否可通过协商转移登记? |
是否准备诉讼 | 是否已准备所有权转移登记请求诉讼? |
占有对象的明确性 | 部分占有时是否可通过分割测量等予以区分? |
是否放弃时效利益 | 是否有承认或放弃时效利益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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