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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坟墓基地权

坟墓基地权是指依据韩国习惯法,就继续使用设置在他人土地上的坟墓及其周边土地而承认的一种类似地上权的物权。

CONTENTS
  • 1. 坟墓基地权 | 定义与法律依据
    • - 法律依据
    • - 术语
  • 2. 坟墓基地权 | 成立类型
    • - 承诺型坟墓基地权
    • - 时效取得型坟墓基地权
    • - 转让型坟墓基地权
  • 3. 坟墓基地权 | 存续期间与义务
    • - 存续期间
    • - 地租支付义务
  • 4. 坟墓基地权 | 效力与消灭
    • - 消灭事由
  • 5. 坟墓基地权 | 法律纠纷应对方案
    • - 存在与否的判断
    • - 土地所有人的应对
    • - 坟墓所有人的应对
    • - 调解、和解的运用
  • 6. 坟墓基地权 | 核对清单
    • - 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1. 坟墓基地权 | 定义与法律依据

坟墓基地权是指为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坟墓而使用作为基地部分土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坟墓基地权通常与韩国《民法》上的地上权相似,但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示的合意,也可依据习惯法成立,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物权。

《民法》第279条(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人有权为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树木而使用该土地

术语

与坟墓基地权相关的常用术语如下。

∙ 坟墓(《葬事等相关法律》第2条)
:“坟墓”是指埋葬遗体或遗骨的设施。

∙ 习惯法
:是指有关某一事项的惯例反复出现,并基于社会成员的法律确信,从而具备了作为法律规范的实体。

2. 坟墓基地权 | 成立类型

坟墓基地权成立类型 业务领域

坟墓基地权即使没有明示的合同或登记,只要满足一定要件即可成立,根据判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承诺型坟墓基地权

经土地所有人同意而设置坟墓的情形,即使当事人之间未确定地上权或租赁合同等明确的法律关系,也依据习惯法认定坟墓基地权成立。

这属于习惯法补充当事人意思而承认权利的情形。

韩国最高法院2000年9月26日宣判99다14006号判决

作为坟墓基地的土地属于坟墓所有权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时,该土地所有人对坟墓所有人承诺设置坟墓的,应视为就该坟墓基地为坟墓所有人设定了类似地上权的物权(坟墓基地权),因此,在此情形下,该土地所有人在坟墓的守护、管理所必要的相当范围内,对成为坟墓基地的土地部分的所有权行使不得不受到限制。

时效取得型坟墓基地权

即使是未经土地所有人同意而设置的坟墓,若平稳、公然地占有20年以上,也视为依据习惯法时效取得了坟墓基地权。

但在此情形下,适用以下限制。

▶ 仅限于在《葬事等相关法律》施行日即2001年1月13日之前设置的坟墓才予以承认

▶ 此后设置的坟墓仅承认最长60年的存续期间

转让型坟墓基地权

在自己的土地上设置坟墓后,未另行保留所有权或约定移转而将土地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形下,也依据习惯法成立坟墓基地权。

此时,即使土地所有权已移转,坟墓所有人仍享有继续使用基地土地的权利。

3. 坟墓基地权 | 存续期间与义务

坟墓基地权存续期间 义务发生

坟墓基地权是依据习惯法成立的权利,因此在其存续期间与义务关系上,也适用与一般《民法》规定不同的特例。

存续期间

坟墓基地权的存续期间不适用《民法》上地上权的规定,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或存在特殊情况,则依其确定。

但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作如下认定。

存续期间(韩国最高法院1994年8月26日宣判94다28970号判决)

▷ 在坟墓存在期间

▷ 坟墓的守护、祭祀持续进行的情形

地租支付义务

坟墓基地权即使被认定为习惯法上的权利,仍可能因占有并使用该土地而产生支付地租(使用对价)的义务。

特别是当土地所有人请求地租时,负有支付请求日之后地租的义务。

韩国最高法院2021年4月29日宣判2017다228007号全员合议体判决

应认为,坟墓基地权人在土地所有人就坟墓基地请求地租时,负有支付自请求之日起地租的义务

4. 坟墓基地权 | 效力与消灭

坟墓基地权与一般的地上权不同,是依据习惯法成立的物权,无需登记也被认定具有效力

这是因为坟墓本身在外形上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公示功能,故而得到承认。

韩国最高法院1996年6月14日宣判96다14036号判决

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未经所有人同意而设置坟墓的情形下,若平稳、公然地占有该坟墓的基地20年,即时效取得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物权——坟墓基地权;此种坟墓基地权仅在具备封土(坟头)等可从外部识别坟墓存在的形态时才予以承认,若因平葬或暗葬而不具备可客观识别的外形时则不予承认,因此基于此种特性,坟墓基地权无需登记即可取得

消灭事由

在以下情形下,坟墓基地权将归于消灭。

事由

说明

坟墓的灭失或移转

坟墓被物理性破坏,或所有人自行移转坟墓的情形

守护、祭祀的中断

长期以来坟墓的管理事实上中断或被放置不管的情形

当事人的合意或权利抛弃

因坟墓基地权人明示抛弃权利,或与土地所有人合意而消灭

依据《葬事等相关法律》的期间届满

2001年1月13日之后设置的坟墓仅承认最长60年的坟墓基地权

5. 坟墓基地权 | 法律纠纷应对方案

坟墓基地权法律纠纷应对方法

坟墓基地权是无需登记、依据习惯法成立的物权,因此围绕存在坟墓的土地,土地所有人与坟墓所有人之间经常发生法律纠纷。

下面介绍实际纠纷情形中的主要应对策略。

存在与否的判断

纠纷的核心在于该坟墓是否实际成立了坟墓基地权。

为作出判断,须综合考虑以下要素。

▷ 坟墓设置时期(是否在2001.1.13.之前)

▷ 设置当时土地所有人是否同意

▷ 坟墓是否平稳、公然地存续了20年以上

▷ 对坟墓的守护、祭祀行为是否持续

土地所有人的应对

在坟墓基地权不被承认或已消灭的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拆除坟墓并交付土地。

∙ 通过内容证明等要求自行拆除

∙ 若不予配合,则提起民事诉讼

∙ 判决确定后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坟墓所有人的应对

从坟墓所有人的角度,可通过以下方式主张、证明坟墓基地权的存在。

∙ 坟墓设置当时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的事实

∙ 20年以上占有及封土存在的证明(航拍照片、周边证言、祭祀记录等)

∙ 与土地所有人默示合意的情况

此外,若土地所有人请求地租,则负有支付自请求之日起地租的义务。

调解、和解的运用

民事诉讼可能耗时较长,因此在坟墓基地权有一定被承认余地的情况下,也应考虑通过调解或和解实现有实益的解决。

特别是拟定支付土地使用费(地租)、存续一定期间后移转等附条件的和解方案,可能更为有效。

6. 坟墓基地权 | 核对清单

坟墓基地权效力认定核对清单 业务领域

坟墓基地权是依据习惯法成立的特殊物权,在实际土地纠纷中,会产生拆除、交付或保存请求等复杂的法律问题。

请通过以下核对清单,事先检查坟墓基地权的成立要件与纠纷应对策略。

项目

确认内容

设置时期

坟墓是否在2001年1月13日之前设置?

设置同意

设置当时是否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包括明示或默示)

占有期间

是否平稳、公然地存在20年以上?

封土状态

封土是否得到维持,祭祀、管理等守护祭祀是否持续?

证明材料

是否准备了航拍照片、祭祀记录、证人陈述等证明存续的材料?

房地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房地产专业律师。

因此,从判断坟墓基地权是否成立、审查存续期间,到诉讼应对及整理证明材料,能够对整个程序作出应对。

此外,还会审查坟墓设置时期、形态、管理实况等要件是否满足,并制定符合个案的应对策略。

如果遇到需要就坟墓基地权作出应对的情况,请通过🔗房地产专业律师法律咨询预约确认符合当前情况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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