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哪些情况下需要提起?

- - 因继承而产生的分割需要
- - 共同购买后处分引发的分割需要
- 2. 共有物分割诉讼 | 谁可以在何时提起?

- - 起诉权人
- - 起诉时间
- - 可通过事先约定加以限制
- 3.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可以采用哪些分割方式?

- - 实物分割
- - 价款分割
- - 拍卖分割
- 4. 共有物分割诉讼 | 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 - 起诉状制作与提交
- - 辩论准备与审理
- - 判决与执行
- 5.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如何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 - 共同申请为原则
- - 附件材料
- - 申请流程
- 6.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应如何准备?

- -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哪些情况下需要提起?

共有物分割诉讼,是在不动产或资产由两人以上共有,且无法或无须继续维持共有状态时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而产生的分割需要
不动产属于遗产时,共同继承人将以共有份额的形式继承该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承人之间未能协商分割,该财产将继续处于共有状态,任何共有人均可提起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
尤其是不动产等难以进行物理分割的财产,法院将判断能否进行实物分割;如无法分割,则通过拍卖后分配价款的方式进行清算。
共同购买后处分引发的分割需要
出于投资等目的共同购买不动产后,共有人之间因意见分歧或处分问题发生纠纷时,可能需要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
投资人之间容易因收益分配、处分时间等问题产生矛盾,现实中也经常难以继续共同持有。
2. 共有物分割诉讼 | 谁可以在何时提起?

任何共有人均可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法律对起诉时间没有限制。
也就是说,任何共有人希望明确自己的份额时,均可随时提起诉讼。
起诉权人
所有共有人均享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单独提起诉讼,即使其他共有人反对,分割请求本身仍然有效。
类别 | 请求权人 |
原告 | 任何共有人 |
被告 | 共有关系中的其余所有共有人 |
起诉时间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可以随时行使的权利。根据韩国《民法》第268条,即使存在禁止分割的约定,只要约定期限不超过5年,该约定即为有效。
但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分割的,在该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
可通过事先约定加以限制
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最长5年内禁止分割,期限届满后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尤其对于用于共同经营项目的不动产或商铺等,实务中经常采用此类约定。
3.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可以采用哪些分割方式?

在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前,原则上,共有人可以通过协商自由确定分割方式。
但是协商不成时,需要提起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由法院作出判断(韩国《民法》第269条)。
此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从实物分割、价款分割和拍卖分割中选择最适当的方式。
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指实际分割共有物,使各共有人分别取得单独所有权的方式。
这是共有物分割的原则性方式,在能够不损坏共有物的情况下进行分割时优先考虑。
▷面积或价值可能因共有人的份额而异
▷ 分割将显著损害整体价值时不予认可
价款分割
价款分割,是指部分共有人取得实物,其余共有人以金钱结算份额的方式。
这种方式也常被称为混合分割,是为保障一定价值而采取的折中方案。
▷ 实物分割不完整或分割结果明显失衡时适用
▷ 分割后各方均须获得与其份额相应的实际价值
但是,价款分割仅在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但需要结算份额时才会得到认可,延迟支付价款可能引发新的纠纷。
拍卖分割
拍卖分割,是指强制拍卖共有物,并按照各共有人的份额分配变卖价款的方式。
无法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将严重损害共有物价值时,法院会选择这种方式。
▷ 不动产在用途上具有整体性,或者分割后将丧失价值时
▷ 住宅类建筑等事实上难以采用拍卖以外的其他分割方式时
4. 共有物分割诉讼 | 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共有物分割诉讼自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状时开始。
起诉状制作与提交
提起共有物分割请求诉讼时,需要制作包含以下内容的起诉状。
∙ 被告的个人信息
∙ 诉讼请求(共有物分割方式及请求内容)
∙ 请求原因(具体填写)
∙ 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事项证明书
- 土地台账副本
- 关于共有的合同
- 通知书
- 地籍图副本等
∙ 附件材料
- 上述证明材料
- 起诉状副本
- 送达费缴纳凭证
∙ 不动产的标示
∙ 共有人及份额的标示
针对不动产提起的共有物分割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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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准备与审理
法院将指定辩论日期,听取双方主张并审查证据。
此时,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鉴定,以评估不动产的价值。
判决与执行
法院将通过实物分割、价款分割、拍卖分割等多种方式作出判决。
判决生效后,共有人将取得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权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登记程序登记分割后的所有权。
5.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如何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共有物分割诉讼判决生效后,各共有人将对分割后的不动产取得单独所有权。
此时,为在法律上确定所有权,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是共有物分割的最后一个阶段。
共同申请为原则
因共有物分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原则上应当共同申请。
登记权利人 | 新取得他人份额的人 |
登记义务人 | 转移自己份额的人 |
也就是说,转让与受让双方均须共同申请登记(韩国《不动产登记法》第23条第1款)。
但是,共有物分割诉讼判决已经生效或诉讼和解已经成立时,相关共有人可以附具生效判决书或和解笔录,单独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
附件材料
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要随申请书一并备齐以下所有附件材料。
∙ 登记收入印花
∙ 授权委托书
∙ 印鉴证明书
∙ 居民登记表副本(或摘要本)
∙ 土地台账副本
∙ 共有物分割协议书(或生效判决书、和解笔录)
申请流程
因共有物分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现场访问的方式申请。
电子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律师或韩国法务士等代理当事人提出。
② 附具登记收入印花
③ 提交申请书
④ 领取登记完毕信息通知书或登记完成通知书
⑤ 核对登记事项证明书
6. 共有物分割诉讼 | 应如何准备?

共有关系无法解除或无法协商时,共有物分割诉讼是通过法院请求强制分割的程序。
提起诉讼时,需要具体证明共有份额、涉案不动产的现状以及此前的协商过程等。
准备事项 | 具体内容及确认方法 |
确认共有人 | 通过登记簿副本确认份额及人数 |
必须确认份额比例 | |
共有物现状 | 调查不动产的位置、面积及现状(地籍图、建筑物台账、现场照片等) |
影响分割可行性的判断 | |
整理协商经过 | 曾尝试协商分割的事实、联系记录、拒绝或反对的情况等 |
须证明协商失败,方可提起诉讼 | |
分割方式偏好 | 整理本人希望采用的实物分割、价款分割或拍卖方式 |
法院将予以考虑,但最终决定权属于法院 | |
鉴定及市价确认 | 通过鉴定评估报告或实际成交价信息等掌握市价 |
确定分割方法及分配时需要 | |
起诉状及证明材料 | 写明诉讼请求和请求原因,并附具登记簿副本、协商经过材料、位置图、照片等 |
房地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汇聚了多名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房地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判断共有物分割请求是否合理、设计分割方法,到协商分割不成时提起诉讼及执行判决,可以提供涵盖整个过程的实质性法律支持。
如果难以独自完成所有程序,建议在房地产律师的协助下,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相关程序。
敬请查看与该业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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