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1. 不动产腾退诉讼 | 概念与必要性

- - 适用情形
- - 法律依据
- 2. 不动产腾退诉讼 | 申请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

- - 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
- - 必要性
- - 临时处分条件
- - 申请书撰写
- - 提交文件
- 3. 不动产腾退诉讼 | 诉讼提起方法

- - 起诉状撰写
- - 提交起诉状
- - 被告提交答辩状
- - 提交准备书面
- - 指定辩论期日及进行辩论
- - 宣判及判决
- - 申请强制执行
- 4. 不动产腾退诉讼 | 核对清单

- - 不动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1. 不动产腾退诉讼 | 概念与必要性

不动产腾退诉讼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基于解除租赁合同、恢复所有权或拍卖竞得等正当事由要求占有人腾退,但占有人拒绝并继续居住或使用该不动产时提起的民事诉讼。
当纠纷从一般争议发展为法律争议时,这是所有人实际恢复权利所必需的程序。
适用情形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提起腾退诉讼。
∙ 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合同解除后仍继续占有时
∙ 通过不动产拍卖竞得并取得所有权后,原占有人仍不腾空不动产时
∙ 无权占有人非法占有不动产时
法律依据
不动产腾退诉讼以韩国《民法》中保护所有人权利的下列规定为依据。
韩国《民法》第213条(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据此,不动产所有人有权要求无正当权限的占有人返还不动产。
韩国《民法》第214条(排除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
也就是说,如果占有人拒绝腾退或不当维持占有,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及预防妨害。
2. 不动产腾退诉讼 | 申请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

提起不动产腾退诉讼前必须审查的先行措施,正是申请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
这是因为,即使已经提起腾退诉讼,如果原占有人故意更换占有人或转租,诉讼也可能失去实效。
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
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是指为确保不动产交付请求权或腾退请求权,由法院作出命令,禁止债务人(占有人)改变该不动产占有状态的临时处分。
也就是说,通过防止诉讼期间占有名义发生变更,避免即使实际取得胜诉判决后仍无法受领不动产交付的情况。
必要性
在未申请临时处分的情况下,如果占有人恶意将占有名义转移给第三人,即使腾退诉讼胜诉,该判决也不会对新的占有人发生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另行对新的占有人再次提起腾退诉讼,因此会重复耗费时间和费用。
因此,在进行不动产腾退诉讼前,宜先申请禁止转移占有的临时处分。
临时处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准许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
▶ 在本案判决作出前存在占有状态发生变更的可能
▶ 如不采取临时处分,存在本案执行失去意义或执行显著困难的可能
申请书撰写
临时处分申请书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并提交至管辖法院。
申请书应记载的内容
- 标的物价值、被保全权利及标的物的标示
- 申请事项(韩国《民事执行规则》第203条第2款)
- 申请理由
- 管辖法院
- 初步证明方法及填写日期
- 当事人或代理人记名盖章或签名
原则上,由本案(不动产腾退诉讼)的管辖法院或争议标的物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管辖(韩国《民事执行法》第303条)。
申请事项应参照以下示例具体填写。
申请事项示例
1. 债务人应解除对附表所列不动产的占有,并将其交付给债权人委托的执行官。
2. 上述执行官应以不改变现状为条件,允许债务人使用该不动产。
3. 债务人不得将占有转移给他人或变更占有名义。
4. 执行官应以适当方式公示上述命令的内容。
请求法院作出上述裁判。
提交文件
拟申请禁止转移不动产占有的临时处分者,应向管辖法院综合民愿服务室提交以下文件(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73条、第275条及韩国《民事执行规则》第203条)。
∙ 不动产清单4份以上(按制作决定书正本及登记委托书所需数量准备)
∙ 附表所列标的物价值计算明细及其依据材料(税务台账副本等)1份
∙ 不动产登记簿副本1份
∙ 作为其他初步证明方法的权利证书(租赁合同、拍卖成交价款全额缴纳证明等)复印件1份
∙ 法人登记簿副本(仅限当事人为法人时)
3. 不动产腾退诉讼 | 诉讼提起方法

不动产腾退诉讼依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从提交起诉状到判决、强制执行,均分阶段处理。
起诉状撰写
不动产腾退诉讼的起诉状以诉讼请求和请求原因为核心。
诉讼请求应包含要求占有人交付不动产的内容,并应通过请求原因说明诉讼请求的依据。
此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
∙ 被告的姓名、地址、居民登记号码、联系方式
∙ 诉讼请求
∙ 请求原因
∙ 证明方法及材料(租赁合同、买卖确认书、解除合同的内容证明邮件等)
∙ 附件(授权委托书、建筑物登记簿副本等)
提交起诉状
不动产所有人应向管辖法院提交已撰写的腾退请求起诉状。
此时,被告通常为占有人(承租人或无权占有人)。
被告提交答辩状
根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被告应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状。
如果未在该期限内提交任何答辩状,法院可以指定不经辩论判决的宣判日期。
如果被告在该日期前仍未提交答辩状,出租人(原告)的请求可能被全部支持,从而取得胜诉判决。
提交准备书面
被告提交答辩状后,原告应撰写包含反驳内容的准备书面并提交法院。
这是明确事实关系并梳理主张的非常重要的阶段。
指定辩论期日及进行辩论
法院审查双方书面材料后,将指定辩论期日并通知双方。
在辩论期日,原告与被告将在法庭上分别陈述各自主张,并在必要时提交证据。
宣判及判决
全部辩论程序结束后,法院将确定判决日期并宣告最终判决。
原告胜诉时,被告应自行腾退,否则将成为强制执行对象。
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被告在判决后仍不腾退,原告可以依据已签发执行文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官将到场要求占有人腾退,并将不动产交付给原告。
4. 不动产腾退诉讼 | 核对清单

不动产腾退诉讼并非仅提交起诉状即可结束的程序。
从诉前准备、申请行为保全、推进诉讼到判决后执行,各阶段均需细致准备和确认。
阶段 | 准备及确认事项 |
事前准备阶段 | 取得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内容证明等证明材料 |
核查不动产登记簿副本及所有权 | |
查明占有人及实际占有人身份 | |
发送内容证明并确认腾退要求的履行情况 | |
是否申请禁止转移占有的行为保全 | 在腾退诉讼前审查是否申请禁止转移占有的行为保全 |
确认是否符合行为保全条件(被保全权利、紧迫性等) | |
确认管辖法院、填写申请书并准备材料 | |
确认裁定正本是否送达及登记嘱托是否完成 | |
撰写并提交起诉状 | 明确记载诉讼请求及请求原因 |
附上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副本等证据 | |
确认管辖法院后向正确的法院提交 | |
提交起诉状后,确认起诉状副本已送达被告 | |
诉讼进行阶段 | 确认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30日内) |
被告提交答辩时,撰写并提交反驳书面材料 | |
接收法院指定开庭辩论日期的通知并准备出席 | |
制定应对开庭辩论日期的策略,包括证人、证据材料等 | |
判决后的措施 | 领取判决书并申请签发执行文 |
被告不自行腾退时申请强制执行 | |
协调法院执行官到场时间并实际执行交付 | |
可采取的后续应对措施 | 败诉或部分诉请获支持时,审查是否上诉 |
对方上诉时,准备应诉 | |
为申请执行停止等拒不配合的可能性做好准备 |
不动产专业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大韩律师协会登记的不动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拥有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当发生占有人拒绝腾退、延迟交付、非法占有所致损害等实际纠纷时,可就发送内容证明、提起腾退诉讼直至强制执行程序的全过程提供法律支持。
如果难以独自推进诉讼程序,建议在不动产专业律师的协助下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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