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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领域

拍卖

拍卖是由希望出售物品的人(卖方)接受多名意向买受人的购买申请(要约),再将物品出售给出价最高者的交易方式。

CONTENTS
  • 1. 拍卖 | 概念
    • - 法院拍卖
  • 2. 拍卖 | 类型
    • - 按拍卖标的划分的类型
    • - 按拍卖主体划分的类型
    • - 按有无执行名义划分的类型
  • 3. 拍卖 | 不动产拍卖标的
    • - 土地
    • - 建筑物
    • - 增建建筑物
    • - 树木
    • - 共有份额
    • - 准不动产
    • - 各类权利
  • 4. 拍卖 | 不动产拍卖程序
    • - 拍卖申请与管辖法院
    • - 法院作出拍卖启动决定及出售准备
    • - 公告出售日期及指定投标方式
    • - 投标人收集信息及投标决定
    • - 参与投标及投标程序
    • - 最高价买受申报及拍卖许可决定
    • - 缴纳出售款及取得权利
    • - 对债权人的分配程序
  • 5. 拍卖 | 买受人取得不动产
    • - 取得所有权
    • - 缴纳税费
  • 6. 拍卖 | 核查清单
    • - 不动产律师协助体系

1. 拍卖 | 概念

拍卖、不动产拍卖、动产拍卖类型及业务领域

拍卖是为以最高价格出售物品,让多名意向买受人竞价,并将物品出售给其中出价最高者的交易形式。

法院拍卖

如前所述,拍卖既可以由卖方为出售物品而直接实施,也可以由债权人为收回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债权而实施。

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

此时,法院通过竞价出售债务人的财产(不动产),再以出售所得款项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2. 拍卖 | 类型

拍卖根据标的、执行主体和法律要件的不同,可分为多种类型。

这些分类也会对拍卖程序的进行方式及竞买成功者的法律地位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准确理解。

按拍卖标的划分的类型

拍卖根据出售标的分为“不动产拍卖”和“动产拍卖”,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各不相同。

分类

标的示例

特点

不动产拍卖

土地、住宅、商铺、林地、农地、工厂等

主要为已登记的不动产及定着物

动产拍卖

家用电器、家具、车辆、度假公寓会员权、有体动产、债权等

包括具有保管、处分实际利益的动产和权利

不动产拍卖以已登记的独立不动产为标的,主要通过法院拍卖进行。

而动产拍卖包括车辆、机械等“有体动产”或特定权利(会员权、债权等)。

按拍卖主体划分的类型

拍卖根据执行主体的不同,分为“私人拍卖”和“公共拍卖”,公共拍卖又可分为两类。

分类

执行主体

说明

私人拍卖

个人或民间机构

由卖方或第三方主导的民间拍卖方式

公共拍卖

国家或公共机构

(例如法院拍卖、公卖)

由法院或公共机构主导实施强制执行

其中,法院拍卖可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公卖则由韩国国税厅、韩国资产管理公社等公共机构为追缴欠缴税款及公共费用而进行。

按有无执行名义划分的类型

根据启动拍卖是否需要法院认可的执行名义,拍卖可区分为“担保物权实行拍卖”和“强制拍卖”,其法律稳定性有所不同。

分类

代表性权利

特点

担保物权实行拍卖

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质权等

- 仅凭担保权即可拍卖

- 无需执行名义

强制拍卖

生效判决、和解笔录等

- 无担保亦可

- 但必须具备执行名义

3. 拍卖 | 不动产拍卖标的

大倫律師事務所的拍卖协助事项

在各类拍卖中,不动产拍卖依照韩国《民事执行法》,以已登记或具有与登记不动产相当法律地位的资产为标的。

此处所称不动产,根据韩国《民法》第99条第1款,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

尤其是,土地这一概念还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因此在拍卖程序中涵盖的范围较广。

土地

不动产拍卖的基本标的是土地。

根据韩国《民法》第99条第1款,土地被视为独立的不动产农地、宅地、林地等所有类型的土地均可成为拍卖标的

地下和地上部分也包括在一定的利益范围内(韩国《民法》第212条)。

建筑物

与土地不同,建筑物被归类为独立的不动产(韩国《不动产登记法》第14条第1款)。

但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独立的不动产。

▷ 具备立柱、屋顶和主墙

▷ 工程进度达到社会一般观念上可被认定为建筑物的程度

在建建筑物尚被视为“有体动产”,因此可能成为动产拍卖的标的(韩国《民事执行法》第189条第2款第1项)。

增建建筑物

既有建筑物的增建部分根据具体情况,既可能成为独立的不动产,也可能成为附合物(从属于既有建筑物的部分)。

应根据以下三项标准进行判断。

① 增建部分附着于既有建筑物的物理结构

② 从用途和功能方面看,其是否具有独立于既有建筑物的经济效用,并可在交易中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

③ 实施增建并拥有该部分之人的意思

树木

树木通常被视为附着于土地的附着物,与土地一并拍卖

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可以作为与土地分离的独立不动产拍卖。

∙ 已办理立木登记的情形(韩国《立木相关法律》第3条)

∙ 已采取明示方法(划分边界、设置标牌等)的情形

共有份额

如不动产为共同所有,则可仅对自己的份额单独拍卖(韩国《民事执行法》第139条)。

但公寓等集合建筑物的基地使用权,除非另有特别约定,不得与专有部分分开拍卖。

准不动产

部分可登记或注册的动产,依照韩国《民事执行法》准用不动产拍卖程序。

类型

适用依据

船舶、机动车、航空器、工程机械

(韩国《民事执行法》第172条、第187条)

因可以注册、登记,故作为准不动产处理

工厂财团、矿业财团

(韩国《工厂及矿业财团抵押法》第12条、第54条)

可对与工厂或矿山相关的全部财产进行整体拍卖

各类权利

以下特殊权利也可成为不动产拍卖的标的。

虽然在法律上不被视为“不动产”,但在拍卖中按照与不动产相同的方式处理。

权利类型

相关法令

采矿权、租矿权

韩国《矿业法》

渔业权

韩国《水产业法》

收费公路管理权

韩国《收费公路法》

水坝使用权

韩国《水坝建设管理法》

这些权利虽无物理实体,但因被赋予对一定区域的专有使用、收益权,因此被认定为可像不动产一样进行拍卖的标的。

4. 拍卖 | 不动产拍卖程序

不动产拍卖程序 业务领域

拍卖并非只是“低价购买不动产的手段”,而是遵循法律规定的系统化程序实施的法律执行行为。

与一般买卖不同,拍卖由法院主导进行,其核心在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及程序公正。

以下按照流程分阶段说明不动产拍卖程序。

不动产拍卖程序一览

1. 申请拍卖及作出启动决定

2. 公告要求分配截止日

3. 出售准备(现状调查、评估鉴定)

4. 指定投标方式及公告出售日期

5. 投标人收集信息及参与投标

6. 最高价买受申报及拍卖许可决定

7. 缴纳出售款并取得权利

8. 申请交付命令

9. 债权人分配程序

拍卖申请与管辖法院

拍卖通常始于债权人就债务人的不动产向法院申请拍卖。管辖法院为不动产所在地的韩国地方法院。

以下是申请强制拍卖时需向法院提交的主要文件。

必备文件(以强制拍卖为准)

文件名称

内容

不动产强制拍卖申请书

使用标准格式

具有执行力的执行名义正本

判决书、公证文书等

证明强制执行启动条件的文件

送达证明、执行文等

不动产全部登记事项证明书

证明不动产信息

不动产清单10份

出售标的明细

政府印花税票·韩国大法院收入印花

分别为5,000韩元、3,000韩元

登记税及地方教育税

按债权金额缴纳

预缴费用

送达费、鉴定费等

法院作出拍卖启动决定及出售准备

收到拍卖申请后,法院通过审查文件决定是否启动拍卖,并嘱托办理该不动产的查封登记。

随后依次进行以下程序。

∙ 公告要求分配截止日
:通知债权人及公共机构申报参与分配

∙ 现状调查及评估鉴定
:由执行官调查实际情况,鉴定人评估价格

∙ 核定最低出售价格并制作拍卖标的明细书

该过程中制作的下列文件,应于出售日期或开始投标日的1周前置备于法院,供任何人查阅。

可查阅的拍卖资料

∙ 拍卖标的明细书

∙ 现状调查报告

∙ 评估鉴定书

公告出售日期及指定投标方式

法院确定拍卖方式和日程后,在政府公报、报纸、法院公告栏等处发布公告。

投标方式类型

分类

方式

特点

定日投标

在指定日期提交投标书

线下现场参与

期间投标

在一定期间内邮寄提交

可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

投标人收集信息及投标决定

投标人通过法院公告栏及网络平台等渠道收集拍卖标的信息,并经权利分析和现场调查后决定是否参与投标。

注意事项

▶ 必须分析承租人的对抗力、留置权等权利

▶ 需要实地查看并确认实物状况

参与投标及投标程序

投标人应按照所选方式(定日/期间)提交投标书和购买申请保证金(通常为最低价的10%)。

定日投标程序

① 到法院出席 → 提交投标书

② 与保证金一并提交受理处

③ 开标(投标截止后公开投标书)

期间投标程序

① 填写投标书 → 随附保证金

② 通过挂号邮件邮寄或直接提交

③ 在开标日由法院开封

最高价买受申报及拍卖许可决定

投标结束后,将选定最高价买受申报人和次高价申报人。

此后,法院在出售决定日期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判断是否存在异议,然后作出拍卖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缴纳出售款及取得权利

拍卖许可决定生效后,买受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付清出售款。

付清后将产生以下效力。

▶ 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 未由买受人承受的权利消灭

▶ 可申请针对占有人的交付命令(6个月内)

对债权人的分配程序

出售款付清后,法院将指定分配日期并通知利害关系人,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分配。

① 制作并查阅分配表草案

②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予以更正

③ 确定后依法分配

5. 拍卖 | 买受人取得不动产

拍卖 买受人 取得不动产程序 税费

通过拍卖竞得不动产的买受人付清出售款后,即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等权利。


但取得权利并非自动完成,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并缴纳税费,只有准确完成这些事项,才能实际行使相关权利。

取得所有权

买受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出售款后,即取得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无需向原所有人请求办理登记,而由法院直接向登记官嘱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转移所有权。


但未办理登记将限制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因此必须完成登记程序。

缴纳出售款 → 法院向登记官嘱托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嘱托时,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

申请登记嘱托所需文件

① 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嘱托申请书

② 不动产清单4份

③ 不动产全部登记事项证明书

④ 土地台账及建筑物台账副本

⑤ 居民登记表副本

⑥ 取得税、登记许可税收据

⑦ 韩国大法院收入印花(转移15,000韩元/注销3,000韩元)

⑧ 待注销登记的受理编号等

⑨ 登记完毕证明邮寄申请书(可选)

⑩ 如有数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印鉴证明书

缴纳税费

通过拍卖取得不动产时,应缴纳取得税、印花税、地方教育税、农渔村特别税等税费。

拍卖成交与一般买卖相同,在税务上属于“有偿取得”,相关税费应由买受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主要税费

① 取得税

- 计算:取得价额 × 标准税率(基本为4%,农地为3%)
- 申报:自付清款项次日起60日内
- 减免:可根据地方自治团体条例或住宅类型予以减免


② 印花税

- 签订不动产合同时产生
- 1亿韩元以下:7万韩元/超过10亿韩元:35万韩元


③ 地方教育税、农渔村特别税

- 与取得税联动并自动征收
- 农地、林地等可能免征农渔村特别税

6. 拍卖 | 核查清单

拍卖 核查事项 业务领域



参与拍卖或成为买受人的过程涉及复杂程序和法律关系,因此应提前检查各阶段必须确认的事项。

以下是参与拍卖前后必须确认的核心事项。

分类

核查项目

基本信息

确认案件编号、标的类型和所在地

权利分析

核查不动产登记簿副本(所有权、最高额抵押权等)

核查租赁关系

现场调查

审查现状调查报告及评估鉴定书

亲自到访

投标准备

准备投标保证金

填写并提交投标文件

竞买成功后的程序

拍卖许可决定及缴纳款项

所有权转移登记及腾退交付

税费及费用

缴纳取得税、登记许可税

核查管理费、公共费用

不动产律师协助体系

本法律法人拥有多名已在韩国律师协会登记的不动产专业律师,以及平均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专业律师。


从债权回收、权利分析和制定投标策略,到出售款分配及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可为整个过程提供细致而全面的法律协助。


如果难以独自完成所有程序,建议借助不动产律师的协助,更准确、迅速地推进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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